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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确立了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同属私力救济范畴的见义勇为常与民事紧急避险紧密相连,具体表现在两项制度交叉认定.认为二者并非水火不容,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而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所以在肃清二者界限,合理对待交叉认定问题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做好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