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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是从国际私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范畴,在分析其特征的基础上,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直接适用的法"与国际私法中的其他相关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2011年4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对该规定的性质、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以及"直接适用的法"与意思自治、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关系都应当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