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主体,它通过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为东道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就业机会,繁荣了东道国的经济,但同时,也为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就是这种风险之一。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在跨国公司紧密的经济联系之间越发地暴露出其弊端,严格恪守这个原则会严重威胁债权人的利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揭开法人面纱"理论、整体责任原则。
关键词:跨国公司 子公司 "揭开法人面纱"
一、跨国公司的内部联系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对跨国公司的定义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这些特殊性,使得母公司在子公司经营的各种重要领域拥有决策权。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母公司的责任而造成子公司的损害,子公司无力对这种行为或债务负责。此时,是否可以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可否向有过错的母公司直接求偿?这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但随着跨国公司规模、数量的不断壮大,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侵害债权人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只注重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忽视其在经济上的关联性的传统有限责任原则已无法满足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传统有限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根据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投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在鼓励投资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它可以鼓励跨国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促进跨国公司资本的流动。但是,我们在看到有限责任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当今跨国公司所产生的重要的变化,其内部结构的特殊性。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在经济上,它们有着紧密的内部联系,母公司通常通过合同安排或表决程序控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有限责任原则日益暴露出弊端,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限责任原则实际上是把投资者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有鼓励投机的缺陷。按照有限责任原则,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在子公司盈利时获得利润,在子公司破产时无须承担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样就会鼓励母公司不断地向子公司投资,从而使母公司投机赢利。(2)有限责任原则在跨国公司身上的滥用,最终会危及到全球交易安全和秩序。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有限责任使母公司不断地对自公司进行干涉和损害,从而导致子公司所在国即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失衡,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跨国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和实力日益增强并向全球性公司发展的趋势下,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会危及到全球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3)有限责任有悖法律公平。法律强调公平,跨国公司作为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与母子公司之间经济上的紧密联系的严重背离,打破了原有的公司股东享有把责任锁定在出自额度内的权利与具有不直接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义务之间的平衡。跨国公司母公司享有比少数股东更多的权利,把更多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却不用承担多少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对于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这有悖于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整个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股东构成已与往昔明显不同的新情势下,我们不能一成不变的把有限责任原则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根据有关国家的实践和学者的意见,让母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揭开法人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定"。在某些普通法国家,法院有时采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来让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整体责任论。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看成一个企业实体来承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应把多国企业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并认为单依多国企业结构这一因素就足以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非契约性债务承担责任,由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造成的伤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整体。①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原则在跨国公司迅猛发展的今天已无法有效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问题,恪守有限责任原则将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东道国的利益,最终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仍然是不可动摇的。笔者在此倾向于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问题上采取揭开法人面纱理论。有限责任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顺应了历史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尽管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但有限责任原则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并且已被历史实践证明其伟大价值,任何试图对其全面否定的理论制度都是行不通的。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法人面纱)则通过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法人人格的适时否认,在事后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予以矫正,通过个别具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维护普遍抽象的有限责任原则,纠正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在实践中引起的偏差。因此,揭开法人棉纱在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独立和经济联系之间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虽然它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在现阶段,在找不到完美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揭开法人面纱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尤其对中国来说,该理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的外商企业法和公司法都规定了有限责任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应绝对的适用。如果外国母公司对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实施过度控制,并通过这种控制进行欺诈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揭开法人面纱,让外国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或债务承担责任。
注释:
①参见UN,CTC,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World Development, Trends and Prospects,231-232(1988).
作者简介:周晓军,西北政法大学07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跨国公司 子公司 "揭开法人面纱"
一、跨国公司的内部联系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对跨国公司的定义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这些特殊性,使得母公司在子公司经营的各种重要领域拥有决策权。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母公司的责任而造成子公司的损害,子公司无力对这种行为或债务负责。此时,是否可以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可否向有过错的母公司直接求偿?这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但随着跨国公司规模、数量的不断壮大,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侵害债权人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只注重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忽视其在经济上的关联性的传统有限责任原则已无法满足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传统有限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根据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投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在鼓励投资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它可以鼓励跨国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促进跨国公司资本的流动。但是,我们在看到有限责任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当今跨国公司所产生的重要的变化,其内部结构的特殊性。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在经济上,它们有着紧密的内部联系,母公司通常通过合同安排或表决程序控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有限责任原则日益暴露出弊端,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限责任原则实际上是把投资者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有鼓励投机的缺陷。按照有限责任原则,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在子公司盈利时获得利润,在子公司破产时无须承担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样就会鼓励母公司不断地向子公司投资,从而使母公司投机赢利。(2)有限责任原则在跨国公司身上的滥用,最终会危及到全球交易安全和秩序。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有限责任使母公司不断地对自公司进行干涉和损害,从而导致子公司所在国即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失衡,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跨国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和实力日益增强并向全球性公司发展的趋势下,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会危及到全球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3)有限责任有悖法律公平。法律强调公平,跨国公司作为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与母子公司之间经济上的紧密联系的严重背离,打破了原有的公司股东享有把责任锁定在出自额度内的权利与具有不直接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义务之间的平衡。跨国公司母公司享有比少数股东更多的权利,把更多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却不用承担多少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对于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这有悖于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整个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股东构成已与往昔明显不同的新情势下,我们不能一成不变的把有限责任原则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根据有关国家的实践和学者的意见,让母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揭开法人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定"。在某些普通法国家,法院有时采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来让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整体责任论。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看成一个企业实体来承担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应把多国企业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并认为单依多国企业结构这一因素就足以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非契约性债务承担责任,由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造成的伤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整体。①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原则在跨国公司迅猛发展的今天已无法有效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问题,恪守有限责任原则将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东道国的利益,最终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仍然是不可动摇的。笔者在此倾向于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问题上采取揭开法人面纱理论。有限责任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的法律制度,顺应了历史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尽管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但有限责任原则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并且已被历史实践证明其伟大价值,任何试图对其全面否定的理论制度都是行不通的。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法人面纱)则通过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法人人格的适时否认,在事后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予以矫正,通过个别具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维护普遍抽象的有限责任原则,纠正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在实践中引起的偏差。因此,揭开法人棉纱在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独立和经济联系之间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虽然它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在现阶段,在找不到完美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揭开法人面纱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尤其对中国来说,该理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的外商企业法和公司法都规定了有限责任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应绝对的适用。如果外国母公司对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实施过度控制,并通过这种控制进行欺诈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揭开法人面纱,让外国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或债务承担责任。
注释:
①参见UN,CTC,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World Development, Trends and Prospects,231-232(1988).
作者简介:周晓军,西北政法大学07民商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