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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依法可通过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中人申请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三种机制发动,但由于法律上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将诱发民事审判权对民事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和随意执法,背离既判力理论关于确定终局裁判应有形式的拘束力的要求并损及法院威信;将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规定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民事举证责任理论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基本原则;关于人民检察院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