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逐步改善海南县域金融服务

来源 :海南金融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yan8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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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我国县域大部分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点带面,促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低成本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指导意见推出后短短数月之间,全国大多数省市迅速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组建了一大批利用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的非金融公司,形成了可观的业务规模、良好的经营形势和积极的社会反响。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进程与成效
  2005年5月,人民银行召集陕西、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省区相关人员在北京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座谈会,部署开展以改善县域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信贷服务为宗旨的创新试点。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提出了试点的四项指导原则。一是“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应由5个以下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发起成立,严禁非法集资揽储,试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二是小额信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三是主要服务于“三农”。四是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原则上不能跨区域。试点的主旨是为民间金融提供一条正常的投资渠道,进而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2005年12月,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组建成功。截至2007年末,试点组建的7家小额贷款逾期贷款率为0.63%,平均贷款利率在18%左右,资产利润率约为16%。
  经过三年的实践和验证,五省区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几乎都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和社会反响。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把这项积极的试点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以指导意见的方式,将试点中的典型做法上升为指导性原则,结合适度灵活性原则,把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的准入审批、监管、风险处置的权限下放至各省市政府。该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各省市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指导意见中的主要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操作的需要,制定了各自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7月25日,浙江省率先发布了小额贷款管理办法,随后河北、内蒙古、江苏、上海、北京、贵州、山西、陕西等省市陆续发布了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由于这项创新性的试点符合投资者的愿望,同时满足了县域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的微型金融需求,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各省市建立起了一大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08年末,河北省批准146家,浙江省批准55家,上海市批准17家,内蒙古开业20家、筹建130家,重庆市批准10家、筹建110家。这些省市不仅快速建立起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发放一大批中小企业、三农信贷,而且迅速形成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市场需求与试点意义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但由于长期以来的严格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受到抑制,民间借贷又长期处于地下经营,使得小额、临时、急需型的信贷需求缺乏相应的对口金融机构。大型银行尽管基本上完成了市场化改革,但出于信贷客户定位、流程规范、成本等因素,大型银行不适应提供此类的分散、微型的信贷服务,使得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相关信贷需求难以获得满足。这种局面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发展和便利,也给地下钱庄、台会、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提供了土壤,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局部风险、金融秩序、公共道德上的隐患。
  正因为如此,小额贷款试点对于弥补金融组织体系中的残缺,增加有效的、灵活的、具有针对性、便利性的信贷供给,挤压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空间,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竞争市场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创新尤其对海南省具有特殊意义,现阶段海南省已只有两类银行机构,大型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大型银行的经营特点,而且正处于业务转型之中,几乎无暇顾及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信贷需求。而农村信用社也正在改革和业务转型之中,面对广泛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短期内也难以充分满足其灵活、快捷、分散的信贷需求。在近年来的国家信贷竞争模式中,大型银行信贷主要投放于大型企业、经济发达地区,海南省在这些方面几乎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对于地方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正是海南省金融组织体系中的短板和不足,造成了海南省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只能依靠商业信用、内部融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来解决自己的信贷需求。而且小额信贷公司在经营中逐渐成熟,培养了大量人才和掌握了专业技能,聚集了资本和扩大了规模,也为壮大升级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地方商业银行提供了市场主体基础。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于健全海南省金融组织体系,提高信贷供给水平和信贷服务效率,提高海南省在国家信贷资源配置竞争中的活力,活跃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抑制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远比其他省市更为重要、紧迫、积极的意义。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集资揽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金融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由于小额贷款是非金融法人,以自有和少量规范性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所以在管理、经营、风险、影响等方面,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无异。其规模小、股东人数少、营业范围属地化,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也相对容易。日常经营比较专业化,经营状况受到比一般非金融企业更为严格的监测,通过支付结算、征信、拆借和票据贴现等方式参与、利用金融体系网络、信用等基础设施的机会和规模极小,不会对金融基础设施产生不良影响。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作为非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作为经营有限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指导意见和各省市的管理办法要求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的出资额。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金融监管部门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为了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大多数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被要求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提高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一般要求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监管与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吸收存款、有限拆借、自有资金放贷的性质决定了它相对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社会而言,它只是低杠杆、低风险的企业。由于不吸收存款,就不存在货币乘数的放大效应,由于拆借金额有限和对象有限(只限于向两家银行拆入资金,总额不超过净资本的50%),也不存在系统性的传染效应和挤兑效应。对于股东而言,风险则是可以根据资本收益率预期、股东对风险的态度(偏好、厌恶、中性),应用金融技术和管理手段来实施精确控制的,无论风险大小,只是对少数股东而言,也不会传递给其他企业、居民、社会和政府。因此,在控制住其非法集资行为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于政府、社会和大众而言,实际上与其它非金融企业的风险水平和影响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别。
  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的主监管权和风险处置责任被授予了省市政府指定的主办部门,其他部门如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法定授权,对小额贷款从事的金融业务实施独立的监管。一般而言,具体监管由其所在的县市职能部门负责。而小额贷款涉及的银行间市场、利率、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金融统计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为了有效监测风险,监管部门一般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于每季首月15号之前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资格、资质、税务、安全则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为了应对可能的风险,指导意见要求省政府指定部门(大多数省市指定金融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工商、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事件,则由省市政府全权负责处置,并承担政治、财务、道义责任。
  
  六、结合海南省实际,积极有效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由于海南省欠发达、中小企业弱小、三农比例高、城市化程度低、金融组织不健全、金融产品和创新动力不足等特点,为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导意见基础上的试点,应该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在可操作的框架内对指导意见进行创造性地调整。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对民间资本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率超过基准利率4倍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比正规金融利率高出约3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显然是有利于民间资本参股小额信贷公司。海南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海南的小额贷款领域。
  第二,出台小额信贷公司组建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如发起人持股比例上调,适度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规模,并减免最初两年的营业税等。这一方面便于快捷地组建,另一方面也便于将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当出现风险时直接吊销小额信贷公司的营业执照。风险是海南省在办不办这个问题上考虑得最多的因素,由于小额信贷公司是非金融公司,就注册和破产的各种审批程序而言其实与普通的公司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出现风险后的破产处置成本、社会影响等远远小于金融机构,其风险是可控的、局限的,波及面是有限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个别小额信贷公司出现违规风险,可以由工商部门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社会影响也会降到最低。
  第四,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实现对小额信贷公司风险进行即时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材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据以对其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监测,从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早期预警与可控。
  对比其他南方省市,尽管海南省在研究、起草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方面起步早、立意深远、有创见,但审议、修改、批准过程冗长,动作缓慢,现在已远远落后于大部分省市。我们应明断形势,抓住时机,加紧工作,果断决策,尽快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动员省内企业和民间资本,有效指导,悉心培育,高效审批,迅速抓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成效,缓解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题,助推海南省新阶段的社会经济持续、全面、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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