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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并在2007年2月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甘肃省定西市陇西、临洮两县先后被列入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近期,笔者对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