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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4日,长春市档案局向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下达了《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对该单位丢失18卷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贰仟贰佰元;(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尤其是借阅制度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