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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0日,王某(以下简称王)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无故拖欠其200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以及2004年12月份的加班工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发现,某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底为王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清楚。王提供的1、2两月的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其于1、2两月份仍然在公司工作,而某某公司称王在2004年12月底离职后每天强行至公司簦到,并未参加工作,公司不应给予其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