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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权是劳动合同立法规定的一项旨在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辞职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与适用,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基于对劳动合同目的之透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辞职权既是实体性规定,又是程序性规定,这是处理辞职权相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