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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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加试经义呢?因为宋人认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识与断案技术,不具备领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沦为“法匠”。
  德国大学者马克斯·韦伯这么评价传统中国的司法官:“他们是非专业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舞文弄墨,诠释经典。”我曾将这句话放上微博,询问网友:你认为韦伯说得对吗?果然不出所料:多数网友都认为韦伯说得太对了。这不奇怪,他们在校园内接受的法制史教育,就是这么对传统中华法系定调的。
  记得我诘问过赞同韦伯的网友:韦伯虽然是具有深邃洞察力的大学者,但他不识中文,也接触不到多少可靠的中国史料,更未在中国居住过,对中国文化怎么可能有多深入的了解?当韦伯断言中国士大夫“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时候,他大概并不知道,传统中国实际上存在过多個层次的法律考试。
  明法科
  第一个层次的法律考试是“明法科”。早在汉代就已有了“明法”之制,但直到唐代,由于科举制度的发达,才使明法科初具规模。唐朝的科举制度,由州县选拔的叫“乡贡”。乡贡有十几种,“明法”是其中之一,明法科是法律科,专门选拔法律人才,明法的考试科目是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等,通八为乙第,只通七条就不及格了。但是唐朝一直没有重视明法科。
  宋代建国之初,宋太祖恢复科举考试,同时也就恢复了明法科。到了太宗时,明法科经历了一段短暂的废而又复的过程,太宗是一位儒法兼用的皇帝,他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曾经一度下诏学经义兼读律令,而不再单独设明法一科。后来到雍熙三年(公元986年)又恢复明法科,并将考试内容加入三小经《论语》《孝经》《尔雅》来改变过去明法科只专律义而不论经义的弊端。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宋史·选举志》叙述这一年更定考试章程时说: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宋朝科举参加“明法科”考试的士子主要考法理、律令、经义以及案例试断。及第的“明法科”进士通常可获授法官之职。
  铨  试
  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考试是“铨试”。按唐制,进士及第,不能马上授官,还需要参加吏部的铨选,叫做“铨试”。唐人铨选的标准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其中的试判,是指就考官提供的案例撰写判决书,要求所撰判决既有文采,又合法理。
  宋朝的新科进士在获得任职之前,同样需要经过“铨试”。宋人铨选,不复以“身言书判”为标准,而是举行法律专业考试:“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熙宁年间,宋神宗要求“明法科”及第的进士也必须参加“铨试”。“铨试”及格,方可注官;考试成绩不合格,则三年后才有可能获得任职,且不得担任司法官与亲民官。
  试法官
  第三个层次的法律考试是宋朝特有的司法资格考试,叫做“试法官”。宋朝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机关都要配备专业的司法官,他们一般来自“明法科”及第进士、“铨试”合格进士,此外,还有一部分司法官是从官僚队伍中转任过来的,他们转任司法官之前,需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考试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台负责监督。
  那么宋朝的“试法官”会考什么题目呢?我们以神宗朝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的“试法官”为例加以说明。这年的“试法官”考六场(一天一场),前五场都是考案例判决,要求每场案例包含10~15件刑名。第六场考法理题五道,所有的案例试判都需要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应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可以在试卷上标明。
  “试法官”的评卷采取打分制。熙宁年间的评分标准是这样的:成绩分为“通”“上粗”“中粗”“下粗”四等,8分以上为通,上粗为7.5分,中粗为5分,下粗只有2.5分。合格的成绩,要求案例试判“通数及八分以上”、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考试合格者,才可以任命为司法官员。
  神宗朝之后,“试法官”又增加了考试经义的内容,如南宋时的“试法官”考五场,其中第一、二、三场考案例判决,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题、小经义两道题,第五场考法理。为什么要加试经义呢?因为宋人认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识与断案技术,而缺乏人文精神的滋养,不具备领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沦为“法匠”,“必流于刻”。加试经义可以培育法官的人文素养。
  法官任用须经考试
  前述三类法律考试,涵盖了不同的对象:“明法科”由礼部主持,考试对象为修习法学专业的士子;“铨试”由吏部主持,考试对象是科举及第的新科进士;“试法官”由刑部与大理寺主持,考试对象是想转任司法官的官员。从几次法律考试闯过来的宋朝士大夫,怎么可能如韦伯所言,“没有任何法律知识”。
  可惜,宋代之后,元明清三朝均不设专门的法律考试,“明法科”与“试法官”考试都被取消,铨选也不复重视官员的法学修养。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说他们毫无法律知识,因为明清时期的官学还设有刑名课程,科举考试也要试“判语五条”。只不过,明清官员的法学素养与司法技艺无疑远不如宋朝的士大夫,也因此,他们才离不开刑名师爷。
  清末改革官制,终于重新确立“法官任用须经考试”的原则,并于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八月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法官考试。这次改制的主导者当然是在仿效西洋的近代司法制度,他们却未必知道,“法官任用须经考试”其实是宋代已经推行的制度。
  (摘自《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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