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如何介入社会热点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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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一
   据说这是一个“自媒体时代”(wemedia era),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微博、微信、抖音、ins、facebook等即时媒介工具就特定的社会热点个案发表以及传播自己的判断、观点、理念,人人都手握麦克风,人人都是媒体人。换言之,我们不再仅仅是社会热点个案被动的接受者以及观察者,同时更是社会热点个案主动的参与者甚至制造者。但又据说这是一个“后真相时代”(posttruth era),也正是由于人人都是媒体,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以及传播者,使得我们真正地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享受着信息时代的便捷,但同时我们又迷失在其中。快速传播的大量信息让我们“无所不知”却又同时让我们“一无所知”,更由于相关媒体(包括自媒体)的刻意引导或者说误导,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沉沦于信息的巨大风暴之中而无法自拔。经由媒体介入甚至制造的热点个案,“真相”越加扑朔迷离甚至光怪陆离。套用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Dickens)的一句话则是,“这是一个距离真相最近的时代,也是一个距离真相最远的时代。”
  但正如任何案件都必须有一个最终的裁判,即便其是社会热点个案也如此。在一个和平民主的社会,法院就是这个最终裁判的所在地。正是由于法院的这种制度角色,注定了法院永远不可能是一个“桃花源”,而往往是一个“风暴眼”(storm center)[1]——多方信息、力量在这里汇集、纠结、角逐。那么作为法律人(特别是法理人,下同)又该如何面对这些社会热点个案呢?一方面,置之事外、独善其身肯定不是社会对法律人的一般期待,因为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人来解决早已成为社会的一个共识——请想想《今日说法》等法治栏目中的法律专家点评环节——法律人如果在社会热点个案中整体性地陷入“失语”的境地,那么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社會对法律人之所以成其为一个“专家群体”的基本认知。事实上,这也并不符合法律人对自我的认知,因为法律作为一门实践理性的科学也早已成为学界的共识。申言之,法律必须走出象牙塔型的书本到书本的注经式研究,她必须有能力回应社会热点个案中显示的社会基本关切并于其中展示自己的学科特质以及力量。另一方面,仓促甚至盲目地介入其中,在不了解基本案件事实以及具体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大声呼喊几句有关司法公开、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大词就“偃旗息鼓、得胜归去”显然也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应该有的姿态。因为在我看来,这并没有发挥法律人的比较优势,也没有在整体上溢出“短、平、快”的时事评论之范畴。它仅仅是一种“学术明星”式的介入,甚或有如广大网友调侃的“学术砖家”式的介入。总而言之,就法律人而言,对社会热点个案不是应该介入与否的问题,而是应该如何介入的问题。苏力出版的最新专著《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2](以下简称《是非与曲直》,此外,在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苏著”也指的是该书)显然就是对法律人应该如何介入社会热点个案的一个有益尝试,并且展示了理论介入其中的可能。
  二
  《是非与曲直》一书出版于2019年,书中的绝大部分文章曾在法学期刊中发表过。苏力重新组织了这些文章、重写了某些文章中的某些内容并且添加了若干具有关联的小篇什。换言之,这本书并不是由先前发表的文章机械叠加而成,而是有其内在的考量和一致的追求,实现了“1+1>2”的效果。于书中,苏力具体分析了“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陕北‘黄碟’案”“药家鑫案”“南京虐童案”“李辉质疑文怀沙事件”“搞笑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相关纠纷”“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案”“许霆案”以及“最高法院颁布的一个有关‘奸淫幼女’的批复”。当然,于本书开篇的“引论”中,苏力也简要地分析了“张扣扣案一审律师法庭辩护词”以及“‘刘强东案’的律师声明”。值得说明的是,全书分析的对象有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案件”,而只能说是“事件”(因为它们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并且有的分析对象在苏力的视域中也未必是“热点”,关于这两点,苏力于书中给予了明确的交代。但就本文的分析论域来看,将它们都视作单独的热点个案并无太大的问题,因为就总体而言,它们都展示了法律人在介入之时所需要或者说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联着上述全书分析的对象,这注定会是一本引起争议与批评的书,正如书中的有些文章曾经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后引起的争议、批评一样。这不仅是因为苏力独特的分析思路、行文逻辑以及理论追求,也在于书中分析的案例与事件都或多或少的是“公共的”,不仅法律人可以介入,普通公众也可以凭借自身朴素的价值观而予以参与、评价,换言之,这是一个可以“全民参与”的擂台。苏力意识到了这一点,正如其自己明说的那样:“不同程度上,我的绝大部分个案研究都属于‘顶风作案’。不是爱唱反调,只因为,学术重复没有价值。”[2]16也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苏力的坦诚与担当。法律人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充当社会的“和事佬”,加入针对某个社会热点个案无原则的甚或是共谋的“一团和气”之中,他还必须具有理论的、学术的追求——即便这些追求可能并不那么讨喜甚至刺耳。
   应当承认,苏力精通的是法理分析,而法律上的个案分析一般为部门法学者所擅长,并且就总体而言,法理分析天然地追求一种一般化的表述(这是由法理学的学科属性所内在决定了的),而法律上的案例分析往往讲求的是一种具体的个案化分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理分析与案例分析之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内在张力。但苏力于《是非与曲直》一书的开篇仍直截了当地对其予以了定位:“分析个案,自然与相关部门法有关,但这仍是一本有针对性的法理之作。”[2]1那么苏力如何实现经由个案分析的(法)理论追求呢?核心的要点在于,苏力明确地区分了个案的法理分析与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是不同的。后一类分析,不论分析者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由于要点是做成一件具体的事,要决断,要行动,也难免有各种职业甚至个人的利害考量,有当下的社会情势,因此目标一定更为现实。”[2]364换言之,苏力认为个案的法律分析往往有诸多的“限制”(中性),它不可能也不应该过于突破个案本身所给予的诸多限定。它的特质决定了在其视角下的个案分析的思考范围是有边界的,因为它首先追求的是个案解决。而个案的法理分析,由于其本身的智识追求以及理论追求,使得其本身得以开放出更多的可能。它追求一种个案解决,但又不仅仅是一种个案解决。借用苏力本人的话来讲则是:“法理分析当然有助于个案的务实应对,但其目标却从不只是为了应对个案。法理分析其实几乎只为了更好地、更现实地理解法律和司法,理解天理、国法与人情及其互动。”[2]364顺着这个思考逻辑,那么很自然地,法理型的个案分析就不可能不涉及一些理论的、个案本身之外的东西,尽管它们的出场可能也仅仅是为了分析个案本身,但这些恰恰也就是苏力所秉持的法理型个案分析所欲展示或追求的。   当然,苏著对法理型的个案分析与法律型的个案分析的界分必然不会让所有人都认同,因为在其看来这人为地制造了法理与法律的鸿沟,并进而认为立基于两者界分基础之上的所有论述都具有“靠定义取胜”的嫌疑。应当承认,这种诘问是具有一定的穿透力的。但在此,我还是想为苏著辩解几句,即便苏著本身也做了一定的解释,但也许是出于无奈抑或是其他,其似乎略带消极地说道:“说了这些话用处不大。懂的人一听就懂;听不懂的,会说你矫情。”[2]365一方面,必须予以说明的是,虽然苏著着重强调了法理型个案分析与法律型个案分析的区别,但与此同时也就必然地弱化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从苏著的追求(展现法理型个案分析的特质与功能)以及论述的针对性乃至策略性来讲,这无可厚非。但少论述甚或不论述两者的联系,并不意味着两者就真的没有联系。实际上,二者具有很大的关联,因为从根本上来讲,它们都是一种法律分析,而不是非法律的诸如政治、社会、文化分析等。关于这一点,苏力其实是深知的,并且也在其每一个个案分析中都予以了展示。但另一方面,虽然法理与实在法律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我们也必须在逻辑上承认两者之间也具有明显的不同。其中最为关键的差别在于法理是一个具有相当弹性与延展性的概念,申言之,它能够被思考的范围是边际的甚至是移动的,而实在法律则具有更强的刚性,它就如铁一般地划定了思考的界限——尽管这个界限也并非泾渭分明。但总体来说,法理比法律更为弹性与开放。关联着法理与法律的这一区别,法理型的个案分析与法律型的个案分析之不同也就显现出来了,即法理型的个案分析必然具有更多的能动性以及展示更多的开放性,而法律型的个案分析则具有更多限制并更偏向于保守。
  三
  如果我们放大观察的视角,法理型的个案分析实际上隐含着超越个案(extend case)的追求与功能,这与法律型个案分析特别是作为其中典型的法教义学的个案分析只讲求的“就案论案”构成一个明显的区别(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同时也构成联系,下文详述)。与此相关联着的则是,因为法律型个案分析一般讲求的是“就案论案”,所以它在本質上就是一种定性分析(qualitative research),通俗地说就是这个案子该如何予以裁判——它在法律层面意义上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而法理型的个案分析则有点儿类似于社科法学上的个案分析,它关注法律,却又关注法律背后的以及周围的东西,并进而在一个更为多元的视角下发现、展示个案本身的“非个案”意义。正如苏力自己说道的,“尽管始终关注法律实践,但从一开始,我分析个案就拒绝沦为针对个案的法律对策或建言。本书各章力求基于与个案相关的各种‘事实’,特别是那些我们无论有意无意都不可能无视的各种因素,以一种不局限于部门法,不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主张,避免被舆论和媒体裹挟,以更开放的法理视角展开讨论,努力澄清并重新理解个案涉及的利害和法律争点。也正是从显然不受理论指导也没打算接受理论指导的案件涉事者的日常实践中,我察觉到,然后才逐步理解了,这些案件或事件中蕴含的某些道理,不仅可以用来理解和分析此案,而且有助于我以类似的思考去考察其他案件和事件。”[2]12
   毋庸置疑,如果能够实现个案分析的一些普遍意义,这当然是值得我们追求的。但问题是能够实现吗?在苏著看来,这是可以达到或至少是部分可以达到的。因为一方面,从较为宏观的意义上来说,个案与作为整体的一般意义并不必然构成逻辑上的断裂。正如苏著所坦承的,“从个案透视整体,我也只能以偏概全。这也不是全无道理,非但‘一沙看世界,一花见天堂’,而且谁都只能首先从一个视角切入,一般性的判断并不首先来自具体经验。甚至,只要不是全数据分析,任何取样分析其实与此的区别也就是100步与50步之别。”[2]66苏力的此种论说当然有其道理,即实现个案研究的一般性理论意义并不在于增加个案的数量,因为只要不是穷尽性的,无论增加多少个个案,仍然逃脱不了概率论上的攻击。可在此我们完全还可以再往前“走”一步,那就是法理型的个案研究虽然与社科法学上的个案研究在方法论上具有亲缘关系——方法、视角的多元主义。但其也并不是一种“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而是“定性研究”,因为法理型的个案研究最终仍会给予一个宽泛“法律”意义上的裁判结论。换言之,法理型的个案分析也讲求一定程度上的“就案论案”,但它的特质使得其在逻辑上也必然包含着“超越个案”。这也再一次地呼应了上文所论述的法理型个案分析与法律型个案分析的一些共通之处。
   另一方面,法理型个案分析的普遍意义,并不等于一种事后视角上的绝对“正确”。对此,苏著予以了多次强调。“即便我的分析结论或建议不一定被人接受,甚至错了,我也不担心,就是不希望成了应对个案的法律操作建议。法理人要知道自己的站位。”[2]1“序”“我不认为,本书各章对事实的关注方式,个案应对建议或从个案中获得的法理启发是正确的,值得推荐。其实,正确从来不是我的最高追求。个案法理分析追求的更多是开放问题,开放智识,更生动、强健和野蛮地思考;更有效沟通理论法学和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2]17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一种不自信甚或不负责任的写作思路,因为这有点儿类似于将自己置于一种无可贬抑的“低处”并进而获得一种没啥意义的“安全”。这委实有些误解甚至冤枉了苏力,因为实际上在每一个个案分析中,苏力都相当坦诚交代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现实应对。换言之,他的分析有原则、有对策,他对其也具有信心,但这并没有让其将自己的个案分析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予以绝对真理化,他有着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谦抑姿态,没想着把自己打扮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圣人。恰恰是认识到了社会的复杂、法律的复杂、人性的复杂,苏力于看似矛盾的论述中却始终体现了一致的追求。也正是因为苏力放弃了对法律上大写的“真理”“正确”这类具有诱惑力字眼的一种绝对化、理想化的追求,其反而获得了一种正确、一种不争却比争更有说服力的智识路径。
  当然,必须承认,纯粹法律型意义上的个案分析(“就案论案”)与具有多元方法、视角的法理型个案分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张力。如果过分追求“法律的”“个案的”以外的东西无疑会消解其之所以成其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个案分析的根基。事实上,苏力对这种风险有着清醒的认知,因为在分析“张扣扣案一审律师法庭辩护词”时,苏力严厉地批评了该份辩护词“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华而不实的修辞、引证堆砌以及太不节制的多情表达,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不谈实体法,也不谈程序法,就胡扯随意剪辑的所谓法理,捎带着打个擦边球,搞点司法政治……彻底地无视本案事实,彻底地不讨论可能相关的法律……这是一份法庭辩护词吗?这是个赝品。”[2]9这些批评是有力的,更是掷地有声的,但苏力所秉持的法理型个案分析也内在地追求某种个案以外的东西,那么苏力射出的批评之利箭是否会在飞行之中改道并转而射向自己?[3]16事实上,当苏力将书中上述关于“张扣扣案一审律师法庭辩护词”的相关论述提前在微信公众号上传开以后,就引起了轩然大波,虽说赞誉者有之,但批评者亦不缺乏,其中最多的批评就是指向苏力的“双重标准”——你苏力本人的诸多案例分析中处处都是法理的痕迹,但此刻却批评别人贩卖法理资源?但如果我们心平气和以及放弃立场之争的话,很容易发现,苏力于个案分析中的所有法理资源的运用都始终围绕着事实与法律这两个定点而展开并为它们而服务,即便有所偏移,却始终没有越出两者本身的牵引力之范围。论述至此,实际上已经关联着苏力所主张的法理型个案分析中的具体方法论问题了。   四
  因为强调一种对个案分析的经验实证主义路径,强调在个案分析中应当对进入考量视野的相关因素的整体性把握,这使得苏力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纯粹法教义学或法条主义的个案分析路径。但请注意“一定程度上”这个限定,这不仅是因为法教义学分析是某个个案分析还之所以成其为法律分析的一个核心特征,更在于相关的法教义或者说法条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系统考量,它应当首先进入我们的考量视野。但仅仅依靠法教义或者说法条,有时还不够,特别是针对疑难案件、难办案件等而言。对此,苏力于书中不厌其烦地予以了反复强调,譬如,“在常规案件中,一般无须分析和展示这些考量,教义学或许就够了;但当遇到非常规的难办案件时,或社会陷入激情争论时,法律人就必须敏锐察觉,努力展示,充分且明智地阐述这些考量。”[2]123“当理论法学不能有效训练启发他/她的理论思维,面对个案,他/她就一定看不出其中的特别之处,发现不了有意义的问题,只能做教义分析,摆弄要件或程序,甚至死磕或煽情。”[2]6“唯一的路,因此算是特定意义的捷径,就是大量分析案例,始终保持着对经验事实和话语的敏感、认真和专注。但这一定是一种更多质疑的态度,不是教义学的态度。”[2]12等等。
   虽然我们可以从苏力的如上反复论述中看出其所主张的个案分析路径的一些共性特质,但不得不说,这些特质给人的印象并不清晰。当然,苏力完全可以辩解说,他所主张的分析路径仅仅是一种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引,因而其本质上就不完全是也不可能完全是一个纯粹理论性的问题,而是或至少主要是一个于具体个案分析中的实践问题。我不否认,事实上,我也的确认为与其将路径方法说一千遍,不如将路径方法于实践中具体演示、操作一遍教给人們的多。但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把握苏著所主张的这一个案分析路径,结合苏力以往的学术进路、品格,我们依旧可以尝试更为清晰地对其所主张的分析路径予以适度的抽象与概括。在我看来,如下三点应该是其主张的个案分析路径中的核心。第一,个案分析应当始终具有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敏感。这里的“事实”,必须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但不限于诸如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基本体认、裁判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后果等。实际上,事实问题是个案分析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它引导着后面所有的环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力直言道:“真正能触动我们、令我们反思的其实是一些具体事实,有关后果的信息。”[2]123第二,个案分析应该始终围绕法律而展开,但又必须警惕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束缚乃至限制作用,换言之,我们不能因为其要围绕法律而展开就自我设限甚至自我教条化,必须始终具有对法律及法律背后的隐性考量的察觉、认知。以上两点苏著也予以了总结,即“用一句老话来说,就是摆事实,讲道理(法理),断是非。三者的顺序也不能乱。只有针对众人确实能经验感知的事实,才能展开可分享的说理”。[2]5第三,虽然是个案分析,但也要具有一种制度视野,必须有将个案置于整个司法系统运作当中予以分析的能力(这集中并系统地体现在苏著对“药家鑫案”的分析当中)。“应当把对正确司法判决的期待从个体法官和单一法院转到司法制度甚至立法制度上来”,[2]335并在此基础上突出个案分析对于整合以及完善整个司法制度运作的积极作用。申言之,苏力本人虽不是司法系统当中的具体制度角色,也没有从事司法实务的经验,[2]2“序”但其反而时刻强调于个案分析中应秉持一种对处于司法制度系统中的法官的“同情的理解”,不把单个法官当成直达真相甚或真理的专列,并强调制度对作为个体法官的保护作用。尽量避免社会热点案件一旦裁判,社会舆论全部针对作为个体法官的不利局面。
   应当讲,苏力于具体的分析对象当中力求圆恰、一致地将上述具体的分析要点予以贯穿,这一点相信任何有心的读者于书中都很容易发现。但也不必讳言的是,这其实是一个难度很大的事儿,也注定是一个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的事儿——即使苏力本人认为其已经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并说服了自己。原因不仅关联着分析对象的公共性、分析者的立场之别,也在于苏力力求予以贯穿的上述几个要点之间以及特定要点本身就都具有一定的内在张力。一般地讲,它们都是好东西,都值得我们追求,但正如一个社会不可能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又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于一个个特殊而具体的个案当中,上述的几个要点都需要予以重新权衡、平衡,换言之,它们并不是一个必然能保证达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方程式。也因了需要在每个个案当中对具体的要点予以特殊的安排,必然直接导致苏著中的个案分析不可能是清一色的流水线型产品。这不可能,更不应该。因为一旦如此,必然就是以牺牲个案的特殊性为代价,即便其实现了整齐划一的美。可我们的个案分析乃至司法到底追求的是什么呢?难道不应该是每一个个案的最优化处理吗?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苏著中于每一个个案分析中显示的不同。这与其说是苏力的粗心,毋宁说是苏力的有意为之;与其说是苏力的不一致,毋宁说是苏力更深层次的更为坚固的一致。
   另外,在这里我想再一次着重凸显一下苏著中对事实的关注。关联着本文开篇中所说的,这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与后真相时代。每个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参与到社会热点个案当中,他们提供了诸多注定不乏互相冲突甚至对立的关于热点个案的信息以及“事实”,身处社会热点个案发生的当时往往并不容易发现真相。然而苏著中的绝大部分个案分析都不是事后写作的,换言之,苏力并没有在一切事实都尘埃落定、水落石出之时才参与到其中。当然,退一步讲,以掌握全部信息、事实的后天视角的个案分析也并不完全是苏力所欲的,因为这一方面难免被人诟病为“马后炮”“事后诸葛亮”,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不符合作为制度运行中的法官的实际情况。当案件发生之时,法官不可能拥有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正如苏力所说:“法官并非事先准备齐全后从容等着难办案件的到访,他们通常同我们一样都是半路冷不丁遭遇了难办案件。法官不仅是普通人,并且受制于制度角色,因此可能出错,甚至因制度角色有时还只能‘将错就错’。”[2]335为此,苏力本身也讲求时效性地当然更多的是为了站在制度运行中的法官视角介入热点个案当中。不容否认,这再一次体现苏力的勇气与担当,因为这注定就是一个“找骂”的活儿。   事实上,如果较真的话,苏力掌握的相关信息、事实可能还没有法官多,因为通观全书,其写作依据的材料主要就是综合各类媒体的相关报道而来,那么他又该如何避免被媒体“裹挟”“牵引”甚至“误导”呢?在我看来,苏力首先对于事实秉持了一个开放与包容的态度,由于其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甚或有特定目的的媒体,因而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没有特定立场的立场就是其立场。“我都希望尽可能从案件中的事实出发……还有那些会被法律人有意遗忘、主动省略或懒得以实证经验核实的各类事实,甚至会包括案件或事实发生的历史和社会的语境。”[2]5其次,苏力努力于各种事实的表象之中看到别人因为太过于熟悉反而熟视无睹进而也就完全不需要予以认真对待的事实。譬如,苏力于分析“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中,注意到了“签拒”与“拒签”的不同。再譬如,于分析“陕北‘黄碟’案”中就注意到了被许多人忽视的“有人打电话报警”这一事实。这些事实即便不是最重要的,但注意到它们无疑会加深我们对具体案件的了解以及理解。与此相关联着的则是最后,因为秉持着对事实的开放认知,更承认自己对某些事实的个人化理解,苏力于书中多次强调了自己分析结论的或然性,实际上,苏力某些个案分析的结论我也并不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也许苏著体现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分析的过程以及于其中体现的如何将诸多事实、情境纳入考量、决策的视野,这当然也可以看作苏著所秉持的个案分析的另一种普遍性意义!
  五
   自从19世纪末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兰代尔(Langdell)院长推动下开展案例/判例法教学法(case method)以来,不论是西方普通法系国家,还是诸如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案例教学就一直是每个法学院教学的一个重要抓手。如果我们以一种更为宽阔的、历史的视角来观照法律人介入社会热点个案,那么其完全也可以作为一种案例教学——只不过其授课地点不在法学院,而在整个社会当中;其受众也不仅仅包括法科生,更包括社会当中的所有公众。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介入社会热点个案需要勇气与担当、需要谨慎与务实,但更需要经验与智识,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面向全社会的法治教育。当然,如果继续沿着这一路径思考下去,其实当法律人介入社会热点个案之时,其身份已然不僅仅是法学院中的学者了,更是一种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共知识分子了,这无疑对其提出了更高的社会要求。
   可一旦我们把视角拉回现实当中,观察一些法律人的社会热点个案介入、应对,其依旧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譬如,一些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法律人在介入社会热点个案之时,显示了“公共越多,智识越少”[3]208的倾向。站在舞台的中央,被各种镁光灯、麦克风所包围,他们感受了一种明星式的待遇,但当一涉及具体的问题,却只会诉诸一种情绪性的道德话语甚或只会支支吾吾、遮遮掩掩。我并不是说道德话语不重要,但一方面正如黄仁宇所说:“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如果道德上的争执持久不能解决,双方的距离越来越远,则迟早必导致战争。”[4]278另一方面,如果当法律人在介入社会热点个案之时只是和部分普通公众一样,只会诉诸一种很响亮但在针对特定案件之时往往也很空洞的道德话语,虽然也表明了自己的姿态也很热闹——通常的表现也就是在道德品质上对涉案人员予以“评判”一下,然后就自以为完事了,接着就打着胜利的旗帜凯旋了,这根本没有或者说很少有体现法律人应该有的独特的智识思考、贡献。再譬如,一些法律人在介入热点个案之时虽然体现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但却有些过于“象牙塔”,仿佛自己已然就是全知全能的上帝的代言人了,缺乏一种谦抑之精神以及立基于其上的对案件种种可能的开放性姿态。这恰如波斯纳(Posner)所说:“当公共知识分子针对时事指点江山时,他们的评论倾向于些许武断、判定性……学术公共知识分子通常以一种自我意识、有时甚至是被激怒的知识分子优越之腔调而挥毫泼墨。对于事实,公共知识分子常常有点粗枝大叶,在预测方面又显得有点草率莽撞。”[3]43虽然不敢说《是非与曲直》一书完全克服了如上所述的一些问题,但于书中,我的确看到了苏力力求摆脱传统法律人社会热点个案介入、应对的“路径依赖”的努力,并且展示法律人运用理论介入社会热点个案的可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期待着更多的法律人向我们展示这种可能,当然,我也更期待着法律人向我们展示其他的可能。
  注释
  [1]参见[美]戴维·M.奥布赖恩.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M].胡晓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苏力.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3][美]理查德·A.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M].徐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魏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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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鲸原创优秀幻想儿童文学的征集,从2012年筹备,2013年启动,2014年进入首届评奖,直至2019年第六届圆满收官,已然对中国当代原创幻想儿童文学构成了明显的聚力与提领,对中国原创幻想儿童文学新时代的新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原创幻想儿童文学设奖的意义  应该看到,现实主义始终是我国当代文学创作的主流。在儿童文学创作领域,近年来也显示出对现实主义的高度关注。但是,基于儿童文学这一独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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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俄苏文学学人研究(1978—2018)》,张磊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提起俄苏文学,人们的第一反应必然是那些在俄苏文学史上闪闪发光的“作家明星”,普希金、果戈理、列夫·托尔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屠格涅夫、契诃夫、高尔基、马雅可夫斯基、肖洛霍夫等,他们著作中“为人生,为社会”的创作态度和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不仅显现出俄苏知识分子所特有的民族风骨和精神,而且成为我们一窥19世纪以来俄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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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介入性艺术”“参与式艺术”“协商艺术”“共生艺术”“公共社会美育艺术”最近几年来在国内大量涌现,形成了一股蔚为壮观的艺术参与现象。这一类艺术实践具备相似的特征:在形式上,它是指在特定现场开展的,艺术家与参与者共同完成的,混合媒介的事件性艺术。在内容上,这类艺术实践是指艺术家参与到特定的社会现场,与现场展开批判性对话的艺术,它将艺术的触角深入社会领域,取代抗议、游行等激进的政治运动,成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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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球,也不出意料地诱发了一波反智主义浪潮。人们一方面轻信谣言、阴谋论等不良资讯,另一方面则对专业性判断满腹狐疑和冷嘲热讽。随着网络与高等教育的普及,现代人可以获得的资讯和知识远超任何一个时代——然而这也是人们最不愿意学习、最不尊重专业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阅读以反智主义为主题的《专家之死》(TheDeathofExpertise:TheCampaignagains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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