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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愈益严峻,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然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并未因此得以遏制。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非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所致。站在生育权的视角上,性别知情权是公民生育权的应有之意。性别知情权并不损害他人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