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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作为世界上唯一的专门规范行政许可的法律,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举国上下都对之寄予了殷切的期待,注册资产评估行业概莫能外。当时我们乐观地期待,“(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的)相当部分的许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将被废止,对那些继续存在的行政许可,在许可的设定上将更加科学、规范,在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上将真正贯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监督的原则。过去在许可、受理、审查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的现象将逐步消失”。
三年时间过去了,事实果真如当初所想吗?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相关的那些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将给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从我们三年来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进行相关协调的实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受到挑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影响。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浙江日报》上发布了2004年第1号关于《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内容公告》,公告称“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根据公告的要求,该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属于公告范围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拒收。对此,不属于公告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反响强烈。我们经研究后,认为该“公告”与有关法律相冲突,遂利用当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请求该办依法确认该“公告”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示”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利用行政部门的权力搞行业垄断。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并未设立行政许可。为此,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8月15日就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原来政府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制改为行业协会的注册制。《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并没有对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和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中也未包含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国家已不再对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为设立资格限制。为此,我们认为,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组织土地估价师的考试,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实行注册。但是,经过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以后的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并未因此取得对土地资产评估业务的垄断权和排他权,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在2004年7月1日以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完全有能力从事土地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后,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的评估,其接受客户的委托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资产评估机构和客户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土地估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介机构的竞争,应体现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之间的竞争,依靠行政部门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收到省注协的“请示”后非常重视,主持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注协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给省注协出具了答复“函”,明确指出,《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所作的“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现本办已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该厅已同意纠正”。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们将法制办的“函”和协调的有关情况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了通报。但是,事情的进展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后,仍拒绝受理,理由是,“未接到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是同级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的答复对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约束力”。2005年4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再次在《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重申“未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引起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强烈反响,纷纷来人来电询问,“行政许可法到底管不管用,政府部门说的话到底算不算数”?
2005年4月29日,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审批;要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通知”还将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部门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此,我们认为进一步沟通、协调的时机已经成熟,即将省国土资源厅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两次在《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的做法向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检查组作了反映。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联合检查组的质询后,出具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除了强调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外,再次重申,“未经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这是行业管理的要求,是行政监管的职责。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声称,“根据目前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现状,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应与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一样,评估机构资质审批列入政府机关非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避免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独独回避了“公告”缺乏法律依据这一最重要的事实,就差没有公开宣称《行政许可法》对国土资源部门是不适用的!
针对这种情况,浙江评协再次向省纪委执法监察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了专函,请求他们对省国土资源厅的不当行政行为予以干预,并积极研究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后寻求司法救济。
要打破没有法律依据的土地估价资格的垄断尚且如此艰难,那么要打破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税务咨询的垄断则显得难上加难。原因在于,这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在设定许可时,又在这些依据之外加入了许多限制性的条款,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显示出来,从而变相地实现了行业垄断。对这些资格的协调,绝非凭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之力能得到解决的。需要国家权威部门痛下决心,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以部门规章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不妨召开听证会,多听听相关各方的意见,而不仅仅是听取设定许可部门的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三年时间过去了,事实果真如当初所想吗?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相关的那些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将给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从我们三年来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进行相关协调的实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受到挑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影响。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浙江日报》上发布了2004年第1号关于《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内容公告》,公告称“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根据公告的要求,该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属于公告范围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拒收。对此,不属于公告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反响强烈。我们经研究后,认为该“公告”与有关法律相冲突,遂利用当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请求该办依法确认该“公告”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示”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利用行政部门的权力搞行业垄断。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并未设立行政许可。为此,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8月15日就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原来政府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制改为行业协会的注册制。《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并没有对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和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中也未包含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国家已不再对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为设立资格限制。为此,我们认为,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组织土地估价师的考试,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实行注册。但是,经过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以后的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并未因此取得对土地资产评估业务的垄断权和排他权,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在2004年7月1日以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完全有能力从事土地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后,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的评估,其接受客户的委托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资产评估机构和客户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土地估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介机构的竞争,应体现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之间的竞争,依靠行政部门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收到省注协的“请示”后非常重视,主持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注协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给省注协出具了答复“函”,明确指出,《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所作的“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现本办已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该厅已同意纠正”。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们将法制办的“函”和协调的有关情况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了通报。但是,事情的进展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后,仍拒绝受理,理由是,“未接到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是同级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的答复对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约束力”。2005年4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再次在《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重申“未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引起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强烈反响,纷纷来人来电询问,“行政许可法到底管不管用,政府部门说的话到底算不算数”?
2005年4月29日,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审批;要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通知”还将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部门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此,我们认为进一步沟通、协调的时机已经成熟,即将省国土资源厅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两次在《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的做法向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检查组作了反映。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联合检查组的质询后,出具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除了强调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外,再次重申,“未经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这是行业管理的要求,是行政监管的职责。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声称,“根据目前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现状,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应与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一样,评估机构资质审批列入政府机关非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避免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独独回避了“公告”缺乏法律依据这一最重要的事实,就差没有公开宣称《行政许可法》对国土资源部门是不适用的!
针对这种情况,浙江评协再次向省纪委执法监察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了专函,请求他们对省国土资源厅的不当行政行为予以干预,并积极研究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后寻求司法救济。
要打破没有法律依据的土地估价资格的垄断尚且如此艰难,那么要打破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税务咨询的垄断则显得难上加难。原因在于,这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在设定许可时,又在这些依据之外加入了许多限制性的条款,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显示出来,从而变相地实现了行业垄断。对这些资格的协调,绝非凭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之力能得到解决的。需要国家权威部门痛下决心,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以部门规章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不妨召开听证会,多听听相关各方的意见,而不仅仅是听取设定许可部门的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