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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直接开庭”,不是改革,也不是新发明;“审理前的准备”许多国家民诉法都有规定,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且经诉讼实践检验是正确的,不能予以否定;应客观评价审理前的准备,依法办案,保障民事审判工作正常运作。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诉讼法,不能在诉讼法之外另搞一套,应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指导下,通过改革进一步丰富发展完善民事诉讼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