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等四个报批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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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等四个报批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祖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6年7月、9月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分别于8月、10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委员会接到报批法规文本后,及时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法规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文规定,根据条例设立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聘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用人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和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监督建议书。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工会,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代替工会行使监督职责是不合适的,实践中也没有必要。建议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监督主体由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修改为工会。
  
  二、关于《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条例第七条规定,韭山列岛海洋自然生态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有关部门提出,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
  
  三、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经审查,这两个报批法规没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报批法规的修改情况,已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沟通。
  法制委员会认为,《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修改后的《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四个条例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等四件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宁波市四件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祖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燃气管理条例、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4个草案修改稿是在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容比较成熟,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4个法规批准文本草案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1月30日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修改稿)》
  (一)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起草修改本规定的重要原则。草案修改稿从采用评审委员会评审模式到规定委员随机选择制度、无记名投票制度、公示制度、异议制度、撤销制度以及追究相关责任制度等,都是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委员意见,为了进一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知名商号具体认定规则和程序后增加“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句。
  (二)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后增加“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一句。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第三条、第十三条等条文的个别文字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草案修改稿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定期”作出具体规定。因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种类很多,各种设施、器具定期检查的具体时限并不相同,在条例中无法统一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已有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在该两款中分别增加“按规定”几个字。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而第三十六规定,经批准的可以从事这些活动,两者应当有衔接。为此,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以外”一句。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的规定,有的幅度过大,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大;有的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摄违法行为。为此,建议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五十六条中“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五十七条中“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有的委员提出,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两款,即“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生态园的保护和建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温州市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在生态园的派出机构受派出主管部门和生态园管委会双重领导的规定所指不明,也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第三款规定又与第一款规定内容重复。为此,建议删去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根据委员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要求改建、拆除的工程项目和设施或者外迁、关闭工业项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四、关于《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前半句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
  (二)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年度部门预算”修改为“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将“年度财务预算”修改为“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关于《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批准文本草案)》
  (一)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批准文本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二)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会是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主体,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批准文本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修改为“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
  此外,有的委员还提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工会的内设机构,其对外监督活动不宜脱离工会独立进行。法制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已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与宁波市人大进行反复讨论、沟通,并已对多个条文作了相应修改。这次根据委员意见又作了必要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批准文本草案符合工会法和劳动法的精神,没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3件法规,委员们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故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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