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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强化国家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从实践来看,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基本上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既有官员主观方面的障碍,比如领导者缺乏决心和魄力,申报主体有抵触情绪和心里障碍等;又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具体包括制度缺乏威慑力,制度本身有缺陷,配套制度不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