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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并施行,在新的条例下,由征收带来的矛盾纠纷呈显著下降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在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也明显提速,伴随着旧城棚户改造,在房屋的征收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制约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各类房屋在征收中的矛盾分析与解决
(一)出租房屋
《房屋征收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是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在实际情况中,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处于分离状态,这是典型的租賃行为,征收时就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它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表面是独立的,但实际是关联的,所以在处理时应当同时考虑。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被拆迁人在获得货币补偿之前,必须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另给承租人提供其他租用房屋。
(二)抵押房屋
所谓抵押房屋,就是设定了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由被征收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房屋,这类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征收人不得擅自做出处分。而在实际生活中,以民间借贷居多,双方文字为据,大部分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这类房屋就为征收时埋下了矛盾。一种情况,抵押房屋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到消息;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征收补偿实施前已得到消息,但没有公认的法律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债务人又不予以配合而造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以上这两种情况,要求征收人站在公平的立场,协调双方矛盾,告知双方应有的责权,通过掌握的双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纠纷,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房屋用途
制定合理的房屋用途认定标准,正确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是解决好房屋用途争议的前提条件。在新的征收补偿条例中,对于房屋用途的界定没有具体提及,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提到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但在实际征收调查中,其用途是与权属证书不符的。
围绕房屋用途的争议不仅在征收当中难以回避,而且在目前社会活动中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法律意识问题。一方面在相当的人群中,现代法律意识尚未被接受,人们还习惯于按老经验、老习惯办事。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市场决定了法治的新原则,而征收人不能对“法无禁止,便是权利;法无授权,便为侵权”充分理解。前者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保障房屋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用于法无禁止的领域是其权利,其实际用途只要不违法,就应当被承认;后者是严格要求社会管理者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从制订政策办法到具体的执行都要受到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界定要由专业部门而非实施征收的部门。
(四)查封房屋
在征收实践中,作为征收人应当努力尽到合理的义务,要摸清楚被征收房屋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如果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般应当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补偿款存放到征收主管部门,以等待法院最后执行。
二、依法行政,人性征收
(一)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
当前,调解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矛盾化解方式,征收中涉及的方面关系比较多,容易造成矛盾,少数征收单位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作方法较简单粗放,缺乏耐心、热心和责任心。征收中遇到困难挫折,有时过分强调诉讼,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案件法院强制执行后,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被征收人,后续的思想教育,安置补偿等工作脱节,形成案了事没了,从而造成上访案件,并给下片征收乃至整个地区征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征收单位要有大局意识,要有充分的预见性,对上访户、钉子户要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要让矛盾形成“蝴蝶效应”,既加大了法院的后续工作,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在征收中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不成其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不容忽视。征收人也应适时转变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从征收参与者的身份走出来,做好房屋征收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现场安排司法救助和专业咨询服务人员,减少被征收人盲目咨询或由于咨询不对口而跑冤枉路,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后激化矛盾:这边房屋征收实施者以现金奖励的方式激励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那一边对有纠纷需要诉讼解决的被征收者,按照民法普通程序进行诉讼,激化矛盾,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在人性化,灵活务实解决问题的今天,我们应专门为由征收引起的诉讼开辟绿色通道,或者成立房屋征收裁决机构,迅速有效地化解矛盾。
综上所述,房屋的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稍有差池便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冲击,因此,一定要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准备,寻找最优方式尽早解决存在的矛盾,减少“钉子户”“上访户”,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营造良好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振良.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法制网,2009.
关键词:房屋征收;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也明显提速,伴随着旧城棚户改造,在房屋的征收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制约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各类房屋在征收中的矛盾分析与解决
(一)出租房屋
《房屋征收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是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在实际情况中,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处于分离状态,这是典型的租賃行为,征收时就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它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表面是独立的,但实际是关联的,所以在处理时应当同时考虑。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被拆迁人在获得货币补偿之前,必须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另给承租人提供其他租用房屋。
(二)抵押房屋
所谓抵押房屋,就是设定了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由被征收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房屋,这类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征收人不得擅自做出处分。而在实际生活中,以民间借贷居多,双方文字为据,大部分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这类房屋就为征收时埋下了矛盾。一种情况,抵押房屋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到消息;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征收补偿实施前已得到消息,但没有公认的法律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债务人又不予以配合而造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以上这两种情况,要求征收人站在公平的立场,协调双方矛盾,告知双方应有的责权,通过掌握的双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纠纷,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房屋用途
制定合理的房屋用途认定标准,正确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是解决好房屋用途争议的前提条件。在新的征收补偿条例中,对于房屋用途的界定没有具体提及,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提到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但在实际征收调查中,其用途是与权属证书不符的。
围绕房屋用途的争议不仅在征收当中难以回避,而且在目前社会活动中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法律意识问题。一方面在相当的人群中,现代法律意识尚未被接受,人们还习惯于按老经验、老习惯办事。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市场决定了法治的新原则,而征收人不能对“法无禁止,便是权利;法无授权,便为侵权”充分理解。前者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保障房屋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用于法无禁止的领域是其权利,其实际用途只要不违法,就应当被承认;后者是严格要求社会管理者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从制订政策办法到具体的执行都要受到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界定要由专业部门而非实施征收的部门。
(四)查封房屋
在征收实践中,作为征收人应当努力尽到合理的义务,要摸清楚被征收房屋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如果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般应当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补偿款存放到征收主管部门,以等待法院最后执行。
二、依法行政,人性征收
(一)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
当前,调解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矛盾化解方式,征收中涉及的方面关系比较多,容易造成矛盾,少数征收单位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作方法较简单粗放,缺乏耐心、热心和责任心。征收中遇到困难挫折,有时过分强调诉讼,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案件法院强制执行后,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被征收人,后续的思想教育,安置补偿等工作脱节,形成案了事没了,从而造成上访案件,并给下片征收乃至整个地区征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征收单位要有大局意识,要有充分的预见性,对上访户、钉子户要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要让矛盾形成“蝴蝶效应”,既加大了法院的后续工作,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在征收中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不成其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不容忽视。征收人也应适时转变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从征收参与者的身份走出来,做好房屋征收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现场安排司法救助和专业咨询服务人员,减少被征收人盲目咨询或由于咨询不对口而跑冤枉路,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后激化矛盾:这边房屋征收实施者以现金奖励的方式激励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那一边对有纠纷需要诉讼解决的被征收者,按照民法普通程序进行诉讼,激化矛盾,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在人性化,灵活务实解决问题的今天,我们应专门为由征收引起的诉讼开辟绿色通道,或者成立房屋征收裁决机构,迅速有效地化解矛盾。
综上所述,房屋的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稍有差池便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冲击,因此,一定要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准备,寻找最优方式尽早解决存在的矛盾,减少“钉子户”“上访户”,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营造良好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振良.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法制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