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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银证融资从过去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现在的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经营,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这种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证券业的资金渠道,实现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对接,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也给银行带来的一定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证券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商业银行证券融资存在的风险
1.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拆借的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只能办理隔夜拆借;其次,拆借资金余额的上限应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80%,其拆借期限为1到7天;最后,证券公司拆借走的资金一般是用于调剂短期的资金头寸和新股申购。
同业拆借行为属于信用拆借,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前两年的财务收支是盈利的,并且同期没有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看似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方式控制了风险的源头,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通过可靠的渠道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考证和核实,进而更不可能对证券公司的资金运营状况和用途、范围进行监控。监控力度的降低,使得商业银行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拆借资金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在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拆借行为过程中细化风险可以分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破产风险、清算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和清算风险属于同业拆借的系统性风险,而信用风险、破产风险、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属于非传统性风险,非传统性风险是金融机构防范和管理信用拆借的重点。
2.国债回购的风险
首先,国债的回购与逆回购是在双方协商一致、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证券公司当时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是其参考的主要因素,无形中抬高了国债进行质押的市场价,扩大了国债回购的杠杆效应,增大了市场的潜在风险。其次,国债由国家发布和保障,同时也深受国家的影响。国家根据某一时段的经济运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不适合当时国债发行时的市场经济,国债在此时就会呈现很大的变动性,商业银行在此时进行国债逆回购是就要承担政策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国债的流动性大,市场的利率的变动性大,当市场利率向上波动导致国债价格下跌,国债市场交易清淡时,证券公司如不能如约回购时,此时国债的实际变现力就会变差,商业银行实行资金回笼的想法就变得很困难,甚至要承担较大的损失。
3.股票質押贷款的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在提前进行评估时,错误的评估了证券公司的资质,相当于无形中抬高了质押物品的本身价值,给以后的资金回流埋下了很大的风险。其次,股票市场有很大的波动性,它可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可以瞬间走入低迷状态,当质押率设定的不合理时,特别是当质押股票遇到突发事件连续跌停时,商业银行就难以对巨额质押股票进行及时的平仓。最后,证券公司拿着从商业银行质押获得的资金申请新股,再用新股质押获得新的资金,然后再用新的资金去炒热自己第一次的新股,哄抬股市价格。这种方式一旦股市暴跌,链条断裂,商业银行就面临着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平仓的危险并危急自身的信用。
二、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制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我国融资市场高效、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方便商业银行准确、真实的考量证券公司的资信和经营情况,要建立完善、准确、透明度高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国家还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信用评估机构,定时地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经营状况等进行适时的评估,出具权威性、科学的评估报告公之于众,以强化交易成员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准确把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证券公司要通告批评和惩罚。这样既降低了融资的信用风险,又降低了资金的流失率。
2.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
由于进行融资的国债、股票等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再加上政策等的影响,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迁移风险的防范关口。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要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监测和防范风险,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波。商业银行自己可以在风险预警体系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监察小组,定期监察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对其进行信用审查,适时的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检测,随时评估其风险状况,及时的调整应对措施,将损失尽可能地降到最低值。
3.制定相关的法规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
国家要有效地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具体的行为处罚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违约或者不道德行为的时候,一旦发现不仅勒令其原数返还商业银行的融资资金,还要赔偿商业银行因其行为所造成的信用损失、资金流失等。此外,国家还要将证券公司的这些行为记录在全国的金融系统网中,方便以后的银行对其进行评估,等到证券公司的运营足够应对其曾经所犯的过错时,有关的金融监测机构可以将其从黑名单系统中消除,并对其进行及时的、客观的跟踪评定。
4.加强银行的自我管理和风险防御能力
制定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完善银行自身的信贷机制,使信贷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发现不规范的借贷活动,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激励性的奖罚机制,鼓励揭发不规范的借贷活动。在银行内部可以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银行和银行人员的活动实行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加强自我约束力。同时对具有决策权的贷款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权力监控和约束,预防人为因素对贷款的不正常干扰,防止各种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三、小结
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商业银行在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时,要严格认真的评估商业银行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自我的风险防范能力,减少资金的流失,提升自我的信用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黄朝勇.银行向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J].新金融,2004,5(11):37-39.
[2]张宝双.证券公司的融资管理与风险控制[J].证券市场导报,2005,9(1):55-58.
关键词:商业银行;证券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商业银行证券融资存在的风险
1.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拆借的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只能办理隔夜拆借;其次,拆借资金余额的上限应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80%,其拆借期限为1到7天;最后,证券公司拆借走的资金一般是用于调剂短期的资金头寸和新股申购。
同业拆借行为属于信用拆借,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前两年的财务收支是盈利的,并且同期没有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看似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方式控制了风险的源头,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通过可靠的渠道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考证和核实,进而更不可能对证券公司的资金运营状况和用途、范围进行监控。监控力度的降低,使得商业银行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拆借资金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在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拆借行为过程中细化风险可以分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破产风险、清算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和清算风险属于同业拆借的系统性风险,而信用风险、破产风险、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属于非传统性风险,非传统性风险是金融机构防范和管理信用拆借的重点。
2.国债回购的风险
首先,国债的回购与逆回购是在双方协商一致、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证券公司当时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是其参考的主要因素,无形中抬高了国债进行质押的市场价,扩大了国债回购的杠杆效应,增大了市场的潜在风险。其次,国债由国家发布和保障,同时也深受国家的影响。国家根据某一时段的经济运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不适合当时国债发行时的市场经济,国债在此时就会呈现很大的变动性,商业银行在此时进行国债逆回购是就要承担政策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国债的流动性大,市场的利率的变动性大,当市场利率向上波动导致国债价格下跌,国债市场交易清淡时,证券公司如不能如约回购时,此时国债的实际变现力就会变差,商业银行实行资金回笼的想法就变得很困难,甚至要承担较大的损失。
3.股票質押贷款的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在提前进行评估时,错误的评估了证券公司的资质,相当于无形中抬高了质押物品的本身价值,给以后的资金回流埋下了很大的风险。其次,股票市场有很大的波动性,它可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可以瞬间走入低迷状态,当质押率设定的不合理时,特别是当质押股票遇到突发事件连续跌停时,商业银行就难以对巨额质押股票进行及时的平仓。最后,证券公司拿着从商业银行质押获得的资金申请新股,再用新股质押获得新的资金,然后再用新的资金去炒热自己第一次的新股,哄抬股市价格。这种方式一旦股市暴跌,链条断裂,商业银行就面临着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平仓的危险并危急自身的信用。
二、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制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我国融资市场高效、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方便商业银行准确、真实的考量证券公司的资信和经营情况,要建立完善、准确、透明度高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国家还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信用评估机构,定时地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经营状况等进行适时的评估,出具权威性、科学的评估报告公之于众,以强化交易成员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准确把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证券公司要通告批评和惩罚。这样既降低了融资的信用风险,又降低了资金的流失率。
2.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
由于进行融资的国债、股票等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再加上政策等的影响,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迁移风险的防范关口。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要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监测和防范风险,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波。商业银行自己可以在风险预警体系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监察小组,定期监察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对其进行信用审查,适时的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检测,随时评估其风险状况,及时的调整应对措施,将损失尽可能地降到最低值。
3.制定相关的法规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
国家要有效地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具体的行为处罚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违约或者不道德行为的时候,一旦发现不仅勒令其原数返还商业银行的融资资金,还要赔偿商业银行因其行为所造成的信用损失、资金流失等。此外,国家还要将证券公司的这些行为记录在全国的金融系统网中,方便以后的银行对其进行评估,等到证券公司的运营足够应对其曾经所犯的过错时,有关的金融监测机构可以将其从黑名单系统中消除,并对其进行及时的、客观的跟踪评定。
4.加强银行的自我管理和风险防御能力
制定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完善银行自身的信贷机制,使信贷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发现不规范的借贷活动,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激励性的奖罚机制,鼓励揭发不规范的借贷活动。在银行内部可以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银行和银行人员的活动实行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加强自我约束力。同时对具有决策权的贷款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权力监控和约束,预防人为因素对贷款的不正常干扰,防止各种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三、小结
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商业银行在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时,要严格认真的评估商业银行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自我的风险防范能力,减少资金的流失,提升自我的信用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黄朝勇.银行向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J].新金融,2004,5(11):37-39.
[2]张宝双.证券公司的融资管理与风险控制[J].证券市场导报,2005,9(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