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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释明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它进入我国时间较晚且发展十分不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对释明权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的内容有限,导致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落实。我国法官释明权存在释明权事项不明、释明权适用范围不明、释明界限不明确、释明权行使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等问题,可以从明确释明权具体内容、界定释明边界、加强规范化等加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