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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是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聚合体,一般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业务经营,在金融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如发行中价、交易中价、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加上由母、子公司形成的这种“集团控股”式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使其成为了金融风险的高度聚合处和汇集点。旨在分析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生的经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集团控股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制度的实际情形,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如下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间接指任或选派过半数之董事,并且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公司。通常以一个集团的形式出现,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和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元化经营,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而且很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的产业,如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和机械等实业和其他的服务行业如酒店等。
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不正当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法人經营状况互相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互相转移利润。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尤其我国现在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法律,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资人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此外,消费者协会所能提供的保障太小了,与我国个人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相比显得微乎其微。
2.2 信息披露风险
从独立公司法人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个体的透明度与其他金融企业具有一致性。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公开的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例通常要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使监管机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难以做出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的判断。同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以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重大差别,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制造虚假信息来谋取不当利益。如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通过内部交易夸大一个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使集团公司的净资本虚拟增值,或者掩盖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风险,这就使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存在着极大的透明度风险,极大地加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特殊性所导致的透明度风险,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极为重要。
2.3 “安全网”扩散风险
各国为保证银行经营安全及保护公众存款权益,通常会采用紧急救援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贴现窗口等措施构成了银行的安全网,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措施不可避免地降低银行资金的成本,形成变相的“政府补贴”。如果具有银行业务的金融组织参与其他的金融业务,势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而且安全网也会诱使“道德风险”,金融组织可能将其他业务部门的风险转移给银行部门,从而将损失转嫁于公众。
2.4 垄断风险
一般认为金融领域的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因为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宽负债和具有较强外部性的特殊行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会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因此金融业应在政府严格地监管下保持进行稳健经营。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集中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公司,有的还控制了各种实业,在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可以凭借自身在资本、规模、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可能会导致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还可能滋生腐败现象。为避免金融机构占据过渡的经济和政治资源而构成对公众威胁,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
参考文献
[1]李晗.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D].湖南大学博士论文.2007:28-32.
[2]王文宇.金融控股公司法制之研究[J].政大法学论丛,2001,(3).
作者简介:郑重,男,湖北咸安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讲师。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集团控股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制度的实际情形,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如下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间接指任或选派过半数之董事,并且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公司。通常以一个集团的形式出现,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和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元化经营,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而且很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的产业,如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和机械等实业和其他的服务行业如酒店等。
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不正当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法人經营状况互相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互相转移利润。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尤其我国现在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法律,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资人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此外,消费者协会所能提供的保障太小了,与我国个人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相比显得微乎其微。
2.2 信息披露风险
从独立公司法人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个体的透明度与其他金融企业具有一致性。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公开的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例通常要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使监管机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难以做出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的判断。同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以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重大差别,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制造虚假信息来谋取不当利益。如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通过内部交易夸大一个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使集团公司的净资本虚拟增值,或者掩盖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风险,这就使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存在着极大的透明度风险,极大地加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特殊性所导致的透明度风险,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极为重要。
2.3 “安全网”扩散风险
各国为保证银行经营安全及保护公众存款权益,通常会采用紧急救援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贴现窗口等措施构成了银行的安全网,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措施不可避免地降低银行资金的成本,形成变相的“政府补贴”。如果具有银行业务的金融组织参与其他的金融业务,势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而且安全网也会诱使“道德风险”,金融组织可能将其他业务部门的风险转移给银行部门,从而将损失转嫁于公众。
2.4 垄断风险
一般认为金融领域的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因为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宽负债和具有较强外部性的特殊行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会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因此金融业应在政府严格地监管下保持进行稳健经营。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集中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公司,有的还控制了各种实业,在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可以凭借自身在资本、规模、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可能会导致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还可能滋生腐败现象。为避免金融机构占据过渡的经济和政治资源而构成对公众威胁,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
参考文献
[1]李晗.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D].湖南大学博士论文.2007:28-32.
[2]王文宇.金融控股公司法制之研究[J].政大法学论丛,2001,(3).
作者简介:郑重,男,湖北咸安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