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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值此我省隆重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我谨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法官干警,向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在各级人大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对3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建国之初只有全国人大设立了常委会,没有规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人大没有常设机构而形成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建立和正常工作时期,除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包括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庭庭长、审判员等法院组成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特别是涉府行政诉讼几乎不可能进行。同时,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日常监督处于缺位或者真空状态。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正式确立下来。1980年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从此以后,我省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常态化,人民群众通过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管理地方事务,不仅有力促进了我省的国家政权建设,同时有效加强和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和市州县(区)建立人大常委会之后,法院院长之外的法院其他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会做一次专题工作报告,并经常性地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也充分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标志着司法体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司法活动的规范化。30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省各级法院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累了人大监督与司法活动良性互动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优势在于它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通常是通过其常委会的监督体现和实现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才能做到公正高效执法,更好地发挥依法调节社会关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审判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统一、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统一。实践证明,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了“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保证。多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认真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大力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除了通过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日常工作汇报、接待群众信访等基本形式依法实施监督之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采取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指导工作、开展人大代表视察活动、适时进行执法检查、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形式,进行各种监督的探索。通过有效监督,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和意见得到及时反馈,确保审判权、执行权不被滥用,促进了司法公开。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公正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保障了司法廉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才能为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扫清障碍,保障司法公正,进而保证社会公平在全社会的实现。
第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强后盾。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始终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对涉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重大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监督和支持,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始终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人大常委会批办的监督案件,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群众负责、对人大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及时反馈。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第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改革创新的强大推动力。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随着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大量出现,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我国已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并将长期存在。为此,人民法院必须以人民的期望和呼声为第一信号,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作为破解这一基本矛盾的动力源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经过30年的发展,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司法为民的思想要求得到深入落实,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改革开放之初年审理案件4万多件到现在年审理案件近25万件,有多项工作指标跨进了全国法院系统先进行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30年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完善了地方及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保证了人民可以经常性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促进了党的执政方式的更新,使我国的人大制度登上了代议民主发展史上新的高度。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30年风雨兼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生动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书写了浓重的一笔。当前,我省正处在改革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攻坚阶段,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艰巨,司法改革的压力和挑战不断增大,更加需要人大的有效监督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省法院要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履行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责,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题目为编者所加)
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建国之初只有全国人大设立了常委会,没有规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人大没有常设机构而形成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建立和正常工作时期,除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包括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庭庭长、审判员等法院组成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特别是涉府行政诉讼几乎不可能进行。同时,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日常监督处于缺位或者真空状态。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正式确立下来。1980年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从此以后,我省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常态化,人民群众通过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管理地方事务,不仅有力促进了我省的国家政权建设,同时有效加强和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和市州县(区)建立人大常委会之后,法院院长之外的法院其他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会做一次专题工作报告,并经常性地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也充分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标志着司法体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司法活动的规范化。30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省各级法院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累了人大监督与司法活动良性互动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优势在于它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通常是通过其常委会的监督体现和实现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才能做到公正高效执法,更好地发挥依法调节社会关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审判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统一、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统一。实践证明,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了“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保证。多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认真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大力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除了通过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日常工作汇报、接待群众信访等基本形式依法实施监督之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采取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指导工作、开展人大代表视察活动、适时进行执法检查、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形式,进行各种监督的探索。通过有效监督,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和意见得到及时反馈,确保审判权、执行权不被滥用,促进了司法公开。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公正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保障了司法廉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才能为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扫清障碍,保障司法公正,进而保证社会公平在全社会的实现。
第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强后盾。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始终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对涉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重大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监督和支持,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始终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人大常委会批办的监督案件,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群众负责、对人大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及时反馈。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第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改革创新的强大推动力。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随着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大量出现,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我国已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并将长期存在。为此,人民法院必须以人民的期望和呼声为第一信号,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作为破解这一基本矛盾的动力源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经过30年的发展,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司法为民的思想要求得到深入落实,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改革开放之初年审理案件4万多件到现在年审理案件近25万件,有多项工作指标跨进了全国法院系统先进行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30年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完善了地方及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保证了人民可以经常性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促进了党的执政方式的更新,使我国的人大制度登上了代议民主发展史上新的高度。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30年风雨兼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生动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书写了浓重的一笔。当前,我省正处在改革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攻坚阶段,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艰巨,司法改革的压力和挑战不断增大,更加需要人大的有效监督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省法院要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履行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责,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题目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