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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国企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为数众多,这些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法人股所占比重颇大,不但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实时有发生,而且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治理”模式,这对国企改革是不利的。应对《公司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从增强中小股东的权力、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改善监事会结构和诉讼救济等方面着手,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