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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调解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权利,但该目的已与现行民事诉讼要求该诉讼机制所应具备的优先目的不相适应,不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改革的趋势,故对我国调解的目的应予以规正.同时,应在调解目的规正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调解模式按当事人主义予以构建,笔者提出了在调解制度中建立调解促成、律师激励、强制调解等机制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