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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确的裁判是建立在分清是非、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历来司法制度的构建都特别重视诉讼证据。早在西周就有了“凡民诉,以地比正之”。历史史料显示在古代诉讼审判中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一直是“证据之王”。当历史的车轮进入到宋代时,证据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实物证据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受到了实物证据的挑战。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契据”成为了“证据之王”。笔者通过本文对宋代的实物证据在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地位,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理论进行总结,然后分析出现这种新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书证;物证;社会经济;原因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08-02
对于司法审判而言,证明过程是通往公正的桥梁,证明过程又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只有依靠证据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因此,证据在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古以来证据制度在司法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地诉,以图正之”的原则。在历史的长河中,证据理论随着人们认识水平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深化。二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证据制度新的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实物证据理论的成形,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宋代的诉讼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文旨在对宋代实物证据在整个诉讼证明中的地位,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实物证据理论进行论述,分析这一变化的原因。以期为我国今后证据立法提供历史借鉴。
一、宋代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实物证据地位提升
早在周朝就有了简单的证据制度,这个时期的证据制度的突出特征是重视口供,当时司法官吏在审案时依据“五听”即“以五声听诉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另外,定案必须有罪犯的口供,所以刑讯是被提倡的审讯方式,在《礼记•曰令》中记载:“仲春之日……毋肆掠,止狱讼”。说的就是在仲春之外的月份是可以刑讯逼供的。到了宋代,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很重视实物证据的使用。有时,即使犯人主动招供服罪,若法官发现可疑之处如有实物证据佐之,亦可为之平反。《刑统》规定:“若脏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在这种情况下物证超越了口供的作用。宋慈的《洗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等著作中形成了系统的实物证据理论。二宋时期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实物证据方面。
二、另外,宋代经济活动的活跃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促进了书证制度的发展
二宋时期,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买卖,造成地权转移频繁,由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变的复杂化,契约制度得到了完善。出现了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以及产业抵押。典卖契约等。如此契约也逐步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以土地流转为例,在二宋时期产业交易不仅要订立契约,还要有上一次的物权转移契约。民间典卖买土地的契约需经官府印押,即“应典卖倚当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这显示了当时契约作为书证的广泛使用。南宋时期随着贸易活跃,诉讼活动更加频繁,这个时期契约作为书证在案件的审理中使用更加广泛。《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此外,宋代书信、族谱遗嘱、墓志铭等书证在诉讼中也被广泛使用。书证作为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形成于诉讼之前,是对案件真实的反映,其可靠性要比口供和当事人陈述高,并且也很稳定。
三、二宋时期实物证据制度发达原因浅析
通过对二宋时期的实物证据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实物证据的运用,善于思考,辨析案情事实,形成的物证优于人证等观念和实物证据理论,不仅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而且突破了传统落后的证据观念,为后人在证据的运用方面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二宋时期发达的实物证据理论与西欧同时期的形式证据制度相比明显的要领先一筹,彰显了中国古代的司法文明。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制特别是实物证据制度为什么到了宋代才发达到最高峰呢?“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需要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知识的综合应用”。宋代实物证据的发达不是偶然的现象是具有深厚的原因。
(一)皇帝“宽厚为本,细致而细腻,内省而广大”的法律思想
“有宋一代,懂法和讲究法律是自太祖、太宗到南宋高宗、孝宗、理宗的一个悠久传统”。皇帝的这种思想在立法、司法及选拔司法官吏等各个方面得到了体现,从而促使了二宋时期司法的发展。恤狱慎刑的立法更加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如《宋刑统》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司法方面,实行严格的断由制度,防止了司法官吏的擅断行为,从而引导了司法官吏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促进了证据制度的发展。另外,在二宋时期皇帝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真宗说:“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常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奉。”宋朝统治者对司法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参与司法的人员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参加宋朝的法律教育及法律考试。这些举动提高了宋朝司法官吏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了宋朝证据制度的革新。
(二)士大夫真善美的情怀
马克思•韦伯“理解的社会学”理论里面有个观点:法律的发展不仅受经济条件及权力结构的影响,而且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世界各个法系传统形成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名流”作为该传统中法律文化的维系者,其活动及有意识的创造将直接导致不同类型的法律传统模式的出现。这一观点启示我们在考察具体的法制时,不能忽视影响此现象产生的一类人,在宋朝士大夫正是这类人,这个时期士大夫言必中当今之过,行必有补于世。士大夫以其高尚的情怀、渊博的知识、深邃的思想影响着社会,他们积极参与司法实践,总结证明规律,如和凝父子的《疑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都是他们司法实践的结晶。士大夫作为司法官吏重视狱讼,关心民间疾苦。推动了宋代司法的发展。
(三) 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朝土地私有制深化,商品经济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频繁,相应的契约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出现了类型多样的契约,如典当契约、租赁契约、雇佣契约、订购契约等。这些契约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凭证,为书证制度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广泛的基础。二宋时期诉讼意识增强。随着诉讼的增多,官府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开始注重对诉讼制度的研究,其中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部分——证据制度受到了格外的重视,这个时期对于证据的应用、采集、辨析等产生了许多先进的理论。并在这个时期产生了讼学、讼师以及专门书写诉状的书铺。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了法学在宋代日益成为显学,在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下就必然产生了与其文明程度相关的诉讼证据制度。
(四)证据思想的转变——从重口供到重实物证据的演进
宋朝之前的传统观念中,各种证据的地位可谓是杂乱不堪,无足轻重。西周时期的“二造具备,师听五辞”司法审判极其注重口供,秦汉时期仍旧保留了重视口供的传统,大多数情况下刑讯是取得口供的合法手段。在魏晋时期,刑讯的合法化、制度化和多样化也反映了重视口供。到了唐代法律对刑讯做出了限制,“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在《唐律疏议》中对没有口供,只有其他证据确凿的情形规定也可以据其他证据断案,这些是封建司法文明的一个突破性的表现。《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疏议》中这些规定,并进一步发展了相关制度,物证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成为了关键性证据,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提到的物证证明力优于人证的思想。这些证据思想的变化引导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结语:二宋时期社会结构深刻的变革,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在此背景下,统治阶级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证据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方面,证据制度在沿袭前朝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特征。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受到了实物证据的挑战,实物证据的运用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突破,代表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发展的高峰,是古代司法文明的体现。钱穆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指出:“研究制度,必须明白在此制度之背后,实有一套思想与一套理论之存在。”宋代发达的证实物证据制度背后是士大夫为代表的一批司法实务者们的思想的体现。如郑克强调据证和察情要兼用,首次提出的实物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宋慈关于勘验检查的理论对当时的司法实务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宋朝一朝留下了许多载入史书的经典案例。从中外封建证据制度革新的历史来看,宋代无愧是其发展高峰,是古代司法文明的体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张传龙(1987- ),男,河南省信阳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胡亚飞(1988- ),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周礼·地官·小司徒》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篇》卷47.
[4]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明清集.之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6]《折狱龟鉴》之《验刀辩冤》.
[7]《苏颂公文集》卷58张君墓志铭.
关键词:书证;物证;社会经济;原因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08-02
对于司法审判而言,证明过程是通往公正的桥梁,证明过程又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只有依靠证据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因此,证据在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古以来证据制度在司法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地诉,以图正之”的原则。在历史的长河中,证据理论随着人们认识水平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深化。二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证据制度新的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实物证据理论的成形,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宋代的诉讼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文旨在对宋代实物证据在整个诉讼证明中的地位,使用状况以及相应的实物证据理论进行论述,分析这一变化的原因。以期为我国今后证据立法提供历史借鉴。
一、宋代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实物证据地位提升
早在周朝就有了简单的证据制度,这个时期的证据制度的突出特征是重视口供,当时司法官吏在审案时依据“五听”即“以五声听诉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另外,定案必须有罪犯的口供,所以刑讯是被提倡的审讯方式,在《礼记•曰令》中记载:“仲春之日……毋肆掠,止狱讼”。说的就是在仲春之外的月份是可以刑讯逼供的。到了宋代,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很重视实物证据的使用。有时,即使犯人主动招供服罪,若法官发现可疑之处如有实物证据佐之,亦可为之平反。《刑统》规定:“若脏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在这种情况下物证超越了口供的作用。宋慈的《洗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等著作中形成了系统的实物证据理论。二宋时期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实物证据方面。
二、另外,宋代经济活动的活跃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促进了书证制度的发展
二宋时期,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买卖,造成地权转移频繁,由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变的复杂化,契约制度得到了完善。出现了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以及产业抵押。典卖契约等。如此契约也逐步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以土地流转为例,在二宋时期产业交易不仅要订立契约,还要有上一次的物权转移契约。民间典卖买土地的契约需经官府印押,即“应典卖倚当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这显示了当时契约作为书证的广泛使用。南宋时期随着贸易活跃,诉讼活动更加频繁,这个时期契约作为书证在案件的审理中使用更加广泛。《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此外,宋代书信、族谱遗嘱、墓志铭等书证在诉讼中也被广泛使用。书证作为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形成于诉讼之前,是对案件真实的反映,其可靠性要比口供和当事人陈述高,并且也很稳定。
三、二宋时期实物证据制度发达原因浅析
通过对二宋时期的实物证据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实物证据的运用,善于思考,辨析案情事实,形成的物证优于人证等观念和实物证据理论,不仅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而且突破了传统落后的证据观念,为后人在证据的运用方面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二宋时期发达的实物证据理论与西欧同时期的形式证据制度相比明显的要领先一筹,彰显了中国古代的司法文明。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制特别是实物证据制度为什么到了宋代才发达到最高峰呢?“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需要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知识的综合应用”。宋代实物证据的发达不是偶然的现象是具有深厚的原因。
(一)皇帝“宽厚为本,细致而细腻,内省而广大”的法律思想
“有宋一代,懂法和讲究法律是自太祖、太宗到南宋高宗、孝宗、理宗的一个悠久传统”。皇帝的这种思想在立法、司法及选拔司法官吏等各个方面得到了体现,从而促使了二宋时期司法的发展。恤狱慎刑的立法更加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如《宋刑统》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司法方面,实行严格的断由制度,防止了司法官吏的擅断行为,从而引导了司法官吏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促进了证据制度的发展。另外,在二宋时期皇帝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真宗说:“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常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奉。”宋朝统治者对司法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参与司法的人员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参加宋朝的法律教育及法律考试。这些举动提高了宋朝司法官吏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了宋朝证据制度的革新。
(二)士大夫真善美的情怀
马克思•韦伯“理解的社会学”理论里面有个观点:法律的发展不仅受经济条件及权力结构的影响,而且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世界各个法系传统形成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名流”作为该传统中法律文化的维系者,其活动及有意识的创造将直接导致不同类型的法律传统模式的出现。这一观点启示我们在考察具体的法制时,不能忽视影响此现象产生的一类人,在宋朝士大夫正是这类人,这个时期士大夫言必中当今之过,行必有补于世。士大夫以其高尚的情怀、渊博的知识、深邃的思想影响着社会,他们积极参与司法实践,总结证明规律,如和凝父子的《疑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都是他们司法实践的结晶。士大夫作为司法官吏重视狱讼,关心民间疾苦。推动了宋代司法的发展。
(三) 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朝土地私有制深化,商品经济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频繁,相应的契约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出现了类型多样的契约,如典当契约、租赁契约、雇佣契约、订购契约等。这些契约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凭证,为书证制度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广泛的基础。二宋时期诉讼意识增强。随着诉讼的增多,官府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开始注重对诉讼制度的研究,其中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部分——证据制度受到了格外的重视,这个时期对于证据的应用、采集、辨析等产生了许多先进的理论。并在这个时期产生了讼学、讼师以及专门书写诉状的书铺。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了法学在宋代日益成为显学,在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下就必然产生了与其文明程度相关的诉讼证据制度。
(四)证据思想的转变——从重口供到重实物证据的演进
宋朝之前的传统观念中,各种证据的地位可谓是杂乱不堪,无足轻重。西周时期的“二造具备,师听五辞”司法审判极其注重口供,秦汉时期仍旧保留了重视口供的传统,大多数情况下刑讯是取得口供的合法手段。在魏晋时期,刑讯的合法化、制度化和多样化也反映了重视口供。到了唐代法律对刑讯做出了限制,“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在《唐律疏议》中对没有口供,只有其他证据确凿的情形规定也可以据其他证据断案,这些是封建司法文明的一个突破性的表现。《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疏议》中这些规定,并进一步发展了相关制度,物证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成为了关键性证据,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提到的物证证明力优于人证的思想。这些证据思想的变化引导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结语:二宋时期社会结构深刻的变革,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在此背景下,统治阶级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证据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方面,证据制度在沿袭前朝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特征。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受到了实物证据的挑战,实物证据的运用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突破,代表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发展的高峰,是古代司法文明的体现。钱穆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指出:“研究制度,必须明白在此制度之背后,实有一套思想与一套理论之存在。”宋代发达的证实物证据制度背后是士大夫为代表的一批司法实务者们的思想的体现。如郑克强调据证和察情要兼用,首次提出的实物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宋慈关于勘验检查的理论对当时的司法实务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宋朝一朝留下了许多载入史书的经典案例。从中外封建证据制度革新的历史来看,宋代无愧是其发展高峰,是古代司法文明的体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张传龙(1987- ),男,河南省信阳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胡亚飞(1988- ),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周礼·地官·小司徒》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篇》卷47.
[4]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明清集.之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6]《折狱龟鉴》之《验刀辩冤》.
[7]《苏颂公文集》卷58张君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