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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宪法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而并未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同级代表依法履职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就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和“监督主体错位”。因为。按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并施行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制度,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