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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审美判断视野下来讨论建筑形式美的评价。由审美判断具有主观性、普遍性入手,探讨建筑形式美评价的主体和大众性,得出建筑形式美评价的权威主体应是艺术家的结论。
关键词: 建筑评价 审美判断 建筑形式 建筑美学 审美主体 审美客体
审美的判断是在特定的审美关系中判断事物的审美价值,对人的审美意义,事物是否适应人的精神的需要,从而形成特定的审美态度。
审美判断既受审美情感、情绪的策动,又包含着主体的审美情绪状态和对事物特征的体验、评估,并且推动了审美情绪的发展,制约着情绪的内容,所以它又是形成特定审美态度、审美情感、审美评价的认识论基础。
建筑形式美评价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审美判断的过程。观赏者在体验一座建筑时,感受建筑简单的形状、线条、色彩的组合,其美学特征直接作用于感官,和其内在的情感因素相结合,展开情感的体验、品位、神会,乃至介入对象,“神与物游”,使主体客观化,客体又融入主体,成为人的灵魂的一部分,从而在精神上与对象默然契合,唤起观赏者的审美感觉,形成特定的审美态度。
一. 主观的审美判断及建筑评价
一切客观存在无所谓美与不美,它就是它的自身。美感是纯粹物理事物所不具有的东西。为什么在审美想象中,如门窗、墙壁、色彩、质感等成分中,有意味的东西远远超过了它们的自身?因为我们看到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符号或线索,其作用是把我们记忆中的某些东西和感情投射到外部对象中去。
审美判断是主观的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审美中的性质判断不是对事物物理、化学、生物性质的判断,也不仅是对事物政治、经济、伦理性质的判断,而是对事物审美特征的判断,而事物的审美特征又恰恰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内容,因此审美判断必然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审美判断中的关系判断不仅判断事物之间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更要判断事物与人的审美关系,判断事物同自己之间审美的价值关系,产生特定的审美态度,形成审美的而非一般的肯定判断或否定判断,因此它必然受个体价值观、审美观的制约。
对于建筑师来说,这种审美判断的主观性把创作主体(建筑师)强烈的主观因素渗透到整个创作过程,并融汇到建筑作品之中。只有建筑师调动他强烈的和丰富的想象来从事创作时,才能创造出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建筑形象。因而,我们既要了解这种审美的主观性,又要在这个基础上培养自己健全的审美个性。因为健全的审美个性在审美创造美中可以随心所欲而又不逾越,这个“距”既指个体审美心理运动的法则,又指美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独特的审美个性越与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相吻合,越能遵循美的规律和审美心理运动的规律,审美创造美的心理活动,创造性为就越自由,就越有合理性,就越有光辉,并越能与群体的审美心理、美的创造相沟通,越能创造出为群体所认可的建筑作品,也就越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二. 具有普遍性的审美判断和建筑审美
这种审美评价、判断虽然是个人主观的、自由的、纯粹的情感判断,却有广泛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被对象决定,也不是理智认识、逻辑判断、推理等理智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性,而是主观的普遍性,是一切人主观上对事物所共有的、共同的普遍的判断。因为人类长期生活、审美实践的经验是不断积累、凝聚、储存于人的大脑一代代遗传下来的,而且人类本身的生理构造是相似的,他们居住的环境大体相同,因而他们就发展成大体相似的文化。基于大体相似的实践活动,也就逐渐形成大体相对的、共同的、普遍的审美判断。
西班牙人高迪(Antonio Gaudi),他在巴塞罗纳设计了许多带有明显动物骨骼形式的公寓建筑,隐喻着这座海滨城市战胜蛟龙的古老传说。例如1904-1906年建的巴特洛公寓(图2—2)和1910年建的米拉公寓(图2—3)。这些可以说是最早应用仿生形式的建筑,它反映了高迪对建筑的独特的主观理解。这在当时的建筑界无疑是前所未见的,然而其新颖独特的造型却吸引了大众的目光,引起了人们的审美认同,甚而在现在仍是巴塞罗那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吸引着大批的游客一览高迪建筑的个性化风采。
因此,审美判断是个人特殊性与社会普遍性的矛盾统一,既有人类文化心理结构的积淀,又有现实的深层的社会内容。
三. 权威的建筑形式美评价主体
建筑形式美感的评价即人通过自由的判断,使对象形式适合了人的想象力、理解力,达到了主客体的和谐,从而合乎人的求得情感愉悦的目的,这样的建筑形式,人们就评价它是美的。
而更高一级的审美者在这种意会似的理解基础上,会达到理性认识的理解。他不仅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且认识事物的本质,不仅认识事物的局部,而且认识事物的整体及其同其他事物的内在联系,从而揭示了事物的规律。 由于理性认识是属于概念、判断、意念、观念,因此它可以根据事物的必然联系,由一事物推到其他事物,把握它们共同的或对立的审美特征,使认识具有更大的广延性和深刻性,同时也便于用概括的方式表达认识,增强审美表达的清晰性、深邃性。所以说,对建筑形式美最权威判断只能是由艺术素养较高的建筑师来完成。同时,我们也应该有意识的提高全民的建筑审美素质,因为全民的审美素质好坏与否也是我们建筑创作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建筑师也不应该完全追求俚俗化的审美效果,应该创作高品位的建筑形式。大众的审美品位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他们的审美趣味需要真正艺术家的引导,这样整个社会的艺术鉴赏力才会上升,才会涌现出更多的精品。同时,这种整个社会的高品位的审美氛围会为建筑师的创造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建筑师应该创造人们“应该”喜欢的作品,而不是 “所”喜欢的作品,这是建筑师的社会职责之所在。
前两年引起普遍争议的位于北京燕郊的“福禄寿”三星天子大酒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图2—5)。它以“福禄寿”三星的具体人像作为建筑的外部形式。远远看去三个巨大的人像幕然抢夺了人的视线。这幢建筑的出现是迎合当前人们的俚俗的消费审美观念的结果。这只是一个特别的各案,但如果这种建筑大范围出现就真正成为中国建筑的祸水了。
关键词: 建筑评价 审美判断 建筑形式 建筑美学 审美主体 审美客体
审美的判断是在特定的审美关系中判断事物的审美价值,对人的审美意义,事物是否适应人的精神的需要,从而形成特定的审美态度。
审美判断既受审美情感、情绪的策动,又包含着主体的审美情绪状态和对事物特征的体验、评估,并且推动了审美情绪的发展,制约着情绪的内容,所以它又是形成特定审美态度、审美情感、审美评价的认识论基础。
建筑形式美评价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审美判断的过程。观赏者在体验一座建筑时,感受建筑简单的形状、线条、色彩的组合,其美学特征直接作用于感官,和其内在的情感因素相结合,展开情感的体验、品位、神会,乃至介入对象,“神与物游”,使主体客观化,客体又融入主体,成为人的灵魂的一部分,从而在精神上与对象默然契合,唤起观赏者的审美感觉,形成特定的审美态度。
一. 主观的审美判断及建筑评价
一切客观存在无所谓美与不美,它就是它的自身。美感是纯粹物理事物所不具有的东西。为什么在审美想象中,如门窗、墙壁、色彩、质感等成分中,有意味的东西远远超过了它们的自身?因为我们看到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符号或线索,其作用是把我们记忆中的某些东西和感情投射到外部对象中去。
审美判断是主观的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审美中的性质判断不是对事物物理、化学、生物性质的判断,也不仅是对事物政治、经济、伦理性质的判断,而是对事物审美特征的判断,而事物的审美特征又恰恰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内容,因此审美判断必然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审美判断中的关系判断不仅判断事物之间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更要判断事物与人的审美关系,判断事物同自己之间审美的价值关系,产生特定的审美态度,形成审美的而非一般的肯定判断或否定判断,因此它必然受个体价值观、审美观的制约。
对于建筑师来说,这种审美判断的主观性把创作主体(建筑师)强烈的主观因素渗透到整个创作过程,并融汇到建筑作品之中。只有建筑师调动他强烈的和丰富的想象来从事创作时,才能创造出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建筑形象。因而,我们既要了解这种审美的主观性,又要在这个基础上培养自己健全的审美个性。因为健全的审美个性在审美创造美中可以随心所欲而又不逾越,这个“距”既指个体审美心理运动的法则,又指美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独特的审美个性越与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相吻合,越能遵循美的规律和审美心理运动的规律,审美创造美的心理活动,创造性为就越自由,就越有合理性,就越有光辉,并越能与群体的审美心理、美的创造相沟通,越能创造出为群体所认可的建筑作品,也就越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二. 具有普遍性的审美判断和建筑审美
这种审美评价、判断虽然是个人主观的、自由的、纯粹的情感判断,却有广泛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被对象决定,也不是理智认识、逻辑判断、推理等理智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性,而是主观的普遍性,是一切人主观上对事物所共有的、共同的普遍的判断。因为人类长期生活、审美实践的经验是不断积累、凝聚、储存于人的大脑一代代遗传下来的,而且人类本身的生理构造是相似的,他们居住的环境大体相同,因而他们就发展成大体相似的文化。基于大体相似的实践活动,也就逐渐形成大体相对的、共同的、普遍的审美判断。
西班牙人高迪(Antonio Gaudi),他在巴塞罗纳设计了许多带有明显动物骨骼形式的公寓建筑,隐喻着这座海滨城市战胜蛟龙的古老传说。例如1904-1906年建的巴特洛公寓(图2—2)和1910年建的米拉公寓(图2—3)。这些可以说是最早应用仿生形式的建筑,它反映了高迪对建筑的独特的主观理解。这在当时的建筑界无疑是前所未见的,然而其新颖独特的造型却吸引了大众的目光,引起了人们的审美认同,甚而在现在仍是巴塞罗那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吸引着大批的游客一览高迪建筑的个性化风采。
因此,审美判断是个人特殊性与社会普遍性的矛盾统一,既有人类文化心理结构的积淀,又有现实的深层的社会内容。
三. 权威的建筑形式美评价主体
建筑形式美感的评价即人通过自由的判断,使对象形式适合了人的想象力、理解力,达到了主客体的和谐,从而合乎人的求得情感愉悦的目的,这样的建筑形式,人们就评价它是美的。
而更高一级的审美者在这种意会似的理解基础上,会达到理性认识的理解。他不仅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且认识事物的本质,不仅认识事物的局部,而且认识事物的整体及其同其他事物的内在联系,从而揭示了事物的规律。 由于理性认识是属于概念、判断、意念、观念,因此它可以根据事物的必然联系,由一事物推到其他事物,把握它们共同的或对立的审美特征,使认识具有更大的广延性和深刻性,同时也便于用概括的方式表达认识,增强审美表达的清晰性、深邃性。所以说,对建筑形式美最权威判断只能是由艺术素养较高的建筑师来完成。同时,我们也应该有意识的提高全民的建筑审美素质,因为全民的审美素质好坏与否也是我们建筑创作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建筑师也不应该完全追求俚俗化的审美效果,应该创作高品位的建筑形式。大众的审美品位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他们的审美趣味需要真正艺术家的引导,这样整个社会的艺术鉴赏力才会上升,才会涌现出更多的精品。同时,这种整个社会的高品位的审美氛围会为建筑师的创造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建筑师应该创造人们“应该”喜欢的作品,而不是 “所”喜欢的作品,这是建筑师的社会职责之所在。
前两年引起普遍争议的位于北京燕郊的“福禄寿”三星天子大酒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图2—5)。它以“福禄寿”三星的具体人像作为建筑的外部形式。远远看去三个巨大的人像幕然抢夺了人的视线。这幢建筑的出现是迎合当前人们的俚俗的消费审美观念的结果。这只是一个特别的各案,但如果这种建筑大范围出现就真正成为中国建筑的祸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