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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大修”后已经开始施行。《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条例》开出“负面清单”,正反结合,互为补充,成为党内重要的基础性法规。准确理解《准则》和《条例》核心思想和内容,正确处理好自律、纪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党章、正确执行法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聚焦使新规特色鲜明
聚焦体现立规修规作风转变。《准则》聚焦自律,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条例》聚焦纪律,着力解决违反纪律“怎么办”。二者复归本义,名实相符,不再面面俱到、大包大揽。自律不规定纪律的内容,纪律不规定法律的条款,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聚焦的直接效果就是新规“减肥瘦身”,《条例》缩减近8000字,《准则》从3620字锐减到309字。《条例》删除了70多条与法律重复的规定,使重点凸显,逻辑清晰,条文好记易操作。这次修规带来的变化,不仅仅是条文的“增删移改”,更多体现的是党内法规修订作风的变化。中央再次用行动作出了从简务实、反对形式主义的表率。
聚焦让革命理想与铁的纪律紧密对接。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准则》聚焦“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四个必须” “四个坚持” “四个自觉”。《条例》聚焦纪律,提供系统化问题解决工具,专门解决违规后怎么办的问题。《准则》《条例》各自聚焦,规定之间相互配合与联动需求增强。《条例》则为《准则》提供实施保障,让革命理想不变成空想,使党的章程具有现实性。例如,《准则》规定党员“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如没有纪律保证和约束强制,这一规定就会成为空口号。《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让《准则》的规定具有执行力,《准则》高标准要求接了“地气”,有了实现的可能性。
聚焦让“三转”要求得到更好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三转”要求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转变职能,但没有完全到位,有的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政绩观错误,只盯查办大案要案,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片面追求案值大小,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违反纪律的“小节”没人管、不追究,出现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之所以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转不过来,与党内法规严重滞后密切相关。《准则》和《条例》是党内的基础性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的重要依据。这两部党内法规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得执行。要实现“三转”目标,必须得与时俱进对党内法规作相应修改,将纪检监察机关“精力”聚焦到党纪而不扩散到国法上,向监督执纪问责方向瞄准。修订后的《准则》《条例》聚焦自律和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注重抓早抓小、“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运用“四种形态”等将固化为常规动作。
自律与纪律属共生关系
只有自律才能守住“底线”。自律要求自我克制,不能有坏的念头和想法,更毋庸说违纪违法。自律是社会稳定器。“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自律强的人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自觉约束自己才敢于担当,才愿意克制欲望,才会放弃个人利益,坚持社会正义。自律是人生安全线。“以约失之者,鲜矣”。不收敛自己的欲望,念头就会成行动,过失就会成过错,违纪就会变违法,小错就会酿成大错。自律是修身的基本内容,正其心,诚其意,方能修身、齐家。《准则》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符合党章要求,也与中国传统的“修齐治平”思想一脉相承。理想信念不坚定,私欲贪心重,就无法做到自律。法规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作出各种禁止性规定,对满脑子都是私心、私欲、私念的党员干部,其约束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修身就得克己律己,就得放弃私欲,要求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克己”才能“奉公”,“律己”才能廉洁“从政” “用权”,自律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
执纪要启动自律的“开关”。执行纪律,必须善于做思想工作,如同打仗,既要懂得军事更要懂得政治。执纪不能照搬条文,还要懂得为什么这样规定,做工作时让受处理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接受和自觉改正错误,帮助其触动自律的“开关”。个人缺乏自律,法纪执行就会缺乏道义支撑,不会产生自我谴责,就难以避免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如果不把党纪处分当回事,处分过后就忘,过一阵又再犯,对处分口服心不服,“嘀嘀咕咕”觉得冤枉,到处散布不满情绪和牢骚、怨愤,甚至对执纪者心怀怨恨、打击报复。纪律必须有自律的有力配合,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权威。因此《条例》第四条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为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这条新规定其实是强调纪律与自律的结合,要求严格管理监督的同时,教育必须同时跟进,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否则,党政纪处分就难以收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重视纪律对自律的能动作用。纪律的强调和反复重申能强化底线意识和自律意识,查处的违纪违法的案例能帮助警示个人反思自己的行动,激活其自律神经。在纪律严明的组织文化和环境中,个人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在纪律松弛的地方,则往往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想独善其身都很难。人是社会人,不能孤立于其所处的生活环境,难以做到与社会绝缘。社会风气和法纪意识的整体水平降低会给自律增加压力,带来挑战。严格执纪执法,社会整体法纪意识增强,个人随性而为就会减少。奢靡吃喝之风治理就是一个典型。十八大之前,很多领导干部不得已硬着头皮、用健康甚至生命陪吃喝,即便心里百般不愿,但却无奈。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四风”,严肃整饬纪律,吃喝风被刹住,拒绝饭局相当容易,自律也就很容易做到。因此,孤立、片面地强调修身自律,是空对空,脱离实际和社会实践,会将党章和廉洁自律的准则变成“空中楼阁”。只有严格将纪律执行到位,自律才有保障和条件。
法纪关系要辩证看待
正确理解法纪有别。纪律是组织之“规则”,法律是国家之“公器”,由于制定主体、调整对象、执行机构不同,二者必然具有差别,不能完全等同。“法纪分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对法纪关系的高度概括,是当前理解法纪关系的重要依据,但都是针对监督执纪中的问题特有所指,不宜无限延伸过度解读。“法纪分离”是修订《准则》《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不再重复,因此新规删除了大量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不用“吃干榨尽”,只要将其中一个违法事实查清就应移送司法机构,而不能越俎代庖,将所有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在撰写调查和审理报告时,要会说“纪言纪语”,而不能变成起诉书或判决书。“纪在法前”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对监督执纪提出的要求,要求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强调抓早抓小,避免“好干部”直接堕落为“阶下囚”。“纪严于法”则是对党员的特殊要求,党员是具有政治身份的公民,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应受党内法规约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纪律已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删除,法律中没有但纪律中有的要求就成为党员有别于公民的约束。党员受的约束要多于公民,这是由党员的特殊政治身份决定的。法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但绝不是党员的行为底线。
不能忽略法纪相连。法律和纪律都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有相互区别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一面。首先,党纪党规要求党员遵守国法。其次,法纪有机衔接。违纪可能违法,违法必然违纪。再次,法纪相互联动。党纪处分会随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变化而调整,这体现了对党员权利的保护。
聚焦使新规特色鲜明
聚焦体现立规修规作风转变。《准则》聚焦自律,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条例》聚焦纪律,着力解决违反纪律“怎么办”。二者复归本义,名实相符,不再面面俱到、大包大揽。自律不规定纪律的内容,纪律不规定法律的条款,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聚焦的直接效果就是新规“减肥瘦身”,《条例》缩减近8000字,《准则》从3620字锐减到309字。《条例》删除了70多条与法律重复的规定,使重点凸显,逻辑清晰,条文好记易操作。这次修规带来的变化,不仅仅是条文的“增删移改”,更多体现的是党内法规修订作风的变化。中央再次用行动作出了从简务实、反对形式主义的表率。
聚焦让革命理想与铁的纪律紧密对接。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准则》聚焦“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四个必须” “四个坚持” “四个自觉”。《条例》聚焦纪律,提供系统化问题解决工具,专门解决违规后怎么办的问题。《准则》《条例》各自聚焦,规定之间相互配合与联动需求增强。《条例》则为《准则》提供实施保障,让革命理想不变成空想,使党的章程具有现实性。例如,《准则》规定党员“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如没有纪律保证和约束强制,这一规定就会成为空口号。《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让《准则》的规定具有执行力,《准则》高标准要求接了“地气”,有了实现的可能性。
聚焦让“三转”要求得到更好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三转”要求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转变职能,但没有完全到位,有的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政绩观错误,只盯查办大案要案,只管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片面追求案值大小,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违反纪律的“小节”没人管、不追究,出现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之所以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转不过来,与党内法规严重滞后密切相关。《准则》和《条例》是党内的基础性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的重要依据。这两部党内法规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得执行。要实现“三转”目标,必须得与时俱进对党内法规作相应修改,将纪检监察机关“精力”聚焦到党纪而不扩散到国法上,向监督执纪问责方向瞄准。修订后的《准则》《条例》聚焦自律和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注重抓早抓小、“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运用“四种形态”等将固化为常规动作。
自律与纪律属共生关系
只有自律才能守住“底线”。自律要求自我克制,不能有坏的念头和想法,更毋庸说违纪违法。自律是社会稳定器。“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自律强的人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自觉约束自己才敢于担当,才愿意克制欲望,才会放弃个人利益,坚持社会正义。自律是人生安全线。“以约失之者,鲜矣”。不收敛自己的欲望,念头就会成行动,过失就会成过错,违纪就会变违法,小错就会酿成大错。自律是修身的基本内容,正其心,诚其意,方能修身、齐家。《准则》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符合党章要求,也与中国传统的“修齐治平”思想一脉相承。理想信念不坚定,私欲贪心重,就无法做到自律。法规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作出各种禁止性规定,对满脑子都是私心、私欲、私念的党员干部,其约束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修身就得克己律己,就得放弃私欲,要求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克己”才能“奉公”,“律己”才能廉洁“从政” “用权”,自律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
执纪要启动自律的“开关”。执行纪律,必须善于做思想工作,如同打仗,既要懂得军事更要懂得政治。执纪不能照搬条文,还要懂得为什么这样规定,做工作时让受处理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接受和自觉改正错误,帮助其触动自律的“开关”。个人缺乏自律,法纪执行就会缺乏道义支撑,不会产生自我谴责,就难以避免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如果不把党纪处分当回事,处分过后就忘,过一阵又再犯,对处分口服心不服,“嘀嘀咕咕”觉得冤枉,到处散布不满情绪和牢骚、怨愤,甚至对执纪者心怀怨恨、打击报复。纪律必须有自律的有力配合,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权威。因此《条例》第四条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为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这条新规定其实是强调纪律与自律的结合,要求严格管理监督的同时,教育必须同时跟进,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否则,党政纪处分就难以收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重视纪律对自律的能动作用。纪律的强调和反复重申能强化底线意识和自律意识,查处的违纪违法的案例能帮助警示个人反思自己的行动,激活其自律神经。在纪律严明的组织文化和环境中,个人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在纪律松弛的地方,则往往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想独善其身都很难。人是社会人,不能孤立于其所处的生活环境,难以做到与社会绝缘。社会风气和法纪意识的整体水平降低会给自律增加压力,带来挑战。严格执纪执法,社会整体法纪意识增强,个人随性而为就会减少。奢靡吃喝之风治理就是一个典型。十八大之前,很多领导干部不得已硬着头皮、用健康甚至生命陪吃喝,即便心里百般不愿,但却无奈。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四风”,严肃整饬纪律,吃喝风被刹住,拒绝饭局相当容易,自律也就很容易做到。因此,孤立、片面地强调修身自律,是空对空,脱离实际和社会实践,会将党章和廉洁自律的准则变成“空中楼阁”。只有严格将纪律执行到位,自律才有保障和条件。
法纪关系要辩证看待
正确理解法纪有别。纪律是组织之“规则”,法律是国家之“公器”,由于制定主体、调整对象、执行机构不同,二者必然具有差别,不能完全等同。“法纪分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对法纪关系的高度概括,是当前理解法纪关系的重要依据,但都是针对监督执纪中的问题特有所指,不宜无限延伸过度解读。“法纪分离”是修订《准则》《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不再重复,因此新规删除了大量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不用“吃干榨尽”,只要将其中一个违法事实查清就应移送司法机构,而不能越俎代庖,将所有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在撰写调查和审理报告时,要会说“纪言纪语”,而不能变成起诉书或判决书。“纪在法前”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对监督执纪提出的要求,要求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强调抓早抓小,避免“好干部”直接堕落为“阶下囚”。“纪严于法”则是对党员的特殊要求,党员是具有政治身份的公民,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应受党内法规约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纪律已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删除,法律中没有但纪律中有的要求就成为党员有别于公民的约束。党员受的约束要多于公民,这是由党员的特殊政治身份决定的。法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但绝不是党员的行为底线。
不能忽略法纪相连。法律和纪律都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有相互区别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一面。首先,党纪党规要求党员遵守国法。其次,法纪有机衔接。违纪可能违法,违法必然违纪。再次,法纪相互联动。党纪处分会随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变化而调整,这体现了对党员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