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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行政作为行为比较重视,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研究却不够充分和细致,至今无法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统一且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定义。行政不作为案件与行政作为案件虽有很多共性,某些规范可以通用,但行政不作为毕竟不同于行政作为,需要对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完善,有必要形成专门的立法规范和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