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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在开庭审理后依职权对案件进行移送管辖的“任性”行为,这种“任性”行为不仅会让老百姓质疑法官的专业性,延长审理期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诉累,也不符合《民诉法》的任务初衷。故只有进行制度建设,才能从源头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在保证法官有法可依的同时,维护法院及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