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制定民法总则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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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民法总则以超过九成的赞成率通过,于当年十月起正式施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而对于我国在民法典的体系安排方面,必须严格将民事权利作为中介贯穿其中,来促使各个制度变成一个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结合。民法总则要想及时全面的凸显出其独特的时代精神,就必须具备积极全面以及保障私权的特点,来达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的。本文就制定民法总则的相关思考展开探讨。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典体系;思考
  一、引言
  我国是人口大国,长期面临人与自然资源的矛盾问题,绿色原则传承了我国自古以来“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文化,直面生态问题,在各国举旗踏入命运共同体中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原则,绿色原则的适用成为后期法律施行的重要步骤,立足我国现有的障碍状况,解决绿色原则具体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迫在眉睫。
  二、制定民法总则是积极完善法律体系的关键步骤
  可以说,民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积极有效的开启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具体进程,同时对于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系统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法典化就是体系化的意思,而对于我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定,在一方面有效的拉开了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具体序幕,同时还积极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从价值体系方面来说的话,主要包括正确的指引并且及时快速支撑民法典体系中的逻辑结构。可是由于民法缺乏具体的民法典而无法及时准确的建立其价值体系。从制度体系来说的话,主要包括一个具体的过程,那就是从简单的字母或数字开始排序,然后依据所规定的事宜进行传统的教条式的抽象固话,促使其最终发展演变成一个复杂以及富有系统逻辑性的特殊的秩序。可是民法典由于缺乏具体的民法总则而导致其体系制度不够完整,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民法总则中公共利益不可或缺
  利益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根据,是法律的真正缔造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要求我们格外重视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公平是我们追逐的核心价值,这使得我国的各个法律部门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尽管民法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它仍旧避不开公共利益的影响。民法会最大限度地保护私人利益,但是它的限度同样也要受公共利益的规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平的必然做法,因为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的有效手段。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变化都不会改变人类社会秉承的共同价值抉择——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承认私法领域存在公共利益,就要同时承认公共利益对私法的限制,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有效限制手段。这似乎与保护私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但是,西方发展史也警醒了世人一味扩大私人利益忽视公共利益只会造成社会混乱。如何依据当下确定合理的公私边界才是真正的解决之法。公共利益是一把利剑,任何人一旦拥有就等于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与法治的必胜方,所以,民法总则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极其慎重。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国家的调控,也有自由的市场,所以,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人惧怕以公共利益为名限制不正当的私法行为,大家惧怕的是以公共利益为名而无休止无边界地侵犯私权。民法总则关于公共利益的 3 个条款中,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公权力行使的正当依据,第一百三十二条与第一百八十五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其中,公权力的行使如果不进行具体化限制,很容易找借口进行征收征用。在第四个分类“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指向范围也是极其模糊的。为了贯彻人权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私益,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公认的原则。模糊的范围指向,为肆意缩小私人利益范围埋下了隐患,这仿佛是一把悬空的剑,不知何时何地就可能向某一正当私人权利出手,法律的确定性着实在此被模糊了。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五条同样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但是与上述法条不同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给出了公共利益限制私权的具体范围,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私法中存在公共利益是价值的选择,公共利益的范围具体化却是需要学者重视的发展趋势。综上,是否认可公共利益的存在,在民法的范围内,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实际上表达了讨论者对冲突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不同,价值判断的结论就会不一样。
  四、施行绿色原则
  (一)健全立法网络
  我国《宪法》第九条 、第二十六条 明确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是专门的部门法,上到母法,下到具体部门,都有相关的法律内容。为了进一步施行绿色原则,在纵向上,以宪法为统领、形成民法、环境保护法等全方位法律体系;在横向上,各个部门法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相协调,实现绿色精神“全覆盖”。
  (二)借助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无法具体影射案件。法的适用需要具体规则,远离案件事实的法律原则只是无用的一堆文字,没有任何约束力和信服力。借助法律规则,即在民法典里对民事主体规定权利义务。在这要区别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二者属不同法律部门,侧重点也不同。前者针对民事法律主体需做出一般法律规则,遇到环境义务具体形式和特殊内容时则需借助准用性或援引性规则,直接搭桥到后者,这样既区别了二者又和谐了体系,也实现了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范围对接和功能上的互补。
  (三)提供司法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去裁判案件确实存在很大问题,但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原则是可以裁判具体案件的,只是适用有具体的限制。从现实来看,绿色原则刚刚施行,没有提供适用标准,也没有大量指导案例,可以预测绿色原则的起步是困难的。“穷尽规则”才适用原则,为了确保绿色原则发挥作用,应提供确定的适用标准,让案件的定性清晰明了,民法典中有具体的绿色规则则优先适用,在适当时候绿色原则可以作为辅助裁判,若无具体规则则直接适用绿色原则,让法官在判决中使用自由裁量权详述适用綠色原则的理由。民法典的权利保障需要民事诉讼法的落实,绿色原则也不例外。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部分享有权利的私主体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法要求侵权责任,在无私主体主张权利时,已开辟公益诉讼来保护,利用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来进行诉讼。但这远远不够,环境生态的保护需要民事诉讼法规定更为详尽的程序保障内容。
  五、结语
  随着当前有关民法总则工作的积极展开和进展,相关的具体的编纂工作早就直接进入到了实质性的发展阶段。而作为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民法总则一般广泛适用于民商法的各个规则制度之中,可以说,民法总则基本上会影响民商事立法的整个过程,因此可以直接构成民商事立法中最通用及最基础的法律部分。当前,在我国人大常委会中就有对于《民法总则草案》的初次审议,与此同时还对外征求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这其实对于积极有效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及大力推动我国法治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四个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
  [2]孙宪忠,宋江涛.民法总则制定需要处理好的若干问题[J].河北法学,2017(01).
  作者简介:
  文丛,女,河南洛阳人,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就于职业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思政部,讲师,从思政课程教学工作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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