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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许多地方立法都已经明确制定了诉访分离的原则,明文规定了信访的受理范围,也明文排除了不属于信访受理的事项,但是,在我国人民信访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遇到法律纠纷,还是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更倾向于信访,这种群体行为的背后原因主要有哪些?如何才能真正彻底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访分离?笔者在此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