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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居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它代表农村发展的方向。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符合中央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重大举措的要求,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符合广大农民群众过上现代文明新生活的迫切愿望。但是,在农村搞新民居建设,资金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儿。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相对城市来说普遍较为落后,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新民居建设需要投入的大量资金成为了制约新民居建设成败的瓶颈。
如何突破瓶颈,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笔者经过大量走访调查,理论联系实际,进行了如下几点思考。
一、破解新民居建设资金瓶颈,首先应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强调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民居建设。
首先,各级财政应视财力状况,尽可能多的设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的专项资金,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这些资金可主要以奖补形式支持新民居建设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但也要注意合理区分政府职能和农户责任,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例如对新民居建设村兴办的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优先纳入奖补范围,按比例给予奖补;或以“先建先得益”的方式鼓励推进新民居建设。
为筹集更多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政府对新民居建设村结余土地出让金可不再征收,使其直接全部用于本村新民居建设。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从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相关资金支持新民居建设。而其他涉农部门也可以从预算安排中列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民居建设村相应的项目建设。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企业对新民居建设进行捐赠,例如允许其捐赠支出部分或全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各县还可以组织有条件的县直部门对口帮扶较困难的新民居建设村。
其次,各级政府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发展资金与项目的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资金的整体效能,提高使用效率。相关部门应该统一规划、分工合作。例如在农村公路建设、新一轮电网改造、农村沼气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村庄绿化、村庄环境整治试点等方面的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应与新民居建设村规划有效衔接,集中投放、匹配,以加快新民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二、筹集新民居所用大量资金,绕不开金融机构,必须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在住房贷款方面,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应该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结合农村建房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例如贷款利率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调浮动幅度,或联社对新民居建设贷款进行政府贴息,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
在担保方面,对于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农户的新民居建设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贷户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办理新民居建设贷款。对集体经济较弱,但民营企业发达的新民居建设村,可以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办理贷款。除此以外,还可以用建新拆旧富余出来的土地等集体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在担保方式上,公务员担保、法人企业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广泛推广,以增加对农户的有效信贷投放。
鉴于目前农户个人贷款信用难以认定,信用额度不高的问题,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以新民居示范村为重点的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并推广诚信者协会等有效做法,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对农户的授信额度。另外,地方政府还可以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农村新民居建设。
三、投资新民居建设,归根结底要引导农民用好自己手中资金
新民居建设说到底是农民自己的事。对多数农民来说,一生最大的支出就是盖房子。以河北省为例,据统计分析,农民消费的25%和新增收入的35%都是用来盖房子的。所以新民居建设一定要引导农民用好自己手中的钱。
对于村集体财富有较大积蓄的,应完善村集体财富积累与投入机制。集体应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投資,同时利用新民居建设这个有利契机,长远规划,努力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形成集体财富积累长效机制。
对于集体财富积累较为薄弱的村,如果该村有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富裕户、个体经商户等,可以鼓励其自愿捐款捐购物或者对新民居建设前期资金进行垫付,支持村里的公益设施建设,推动新民居建设,反哺相邻,造福乡里。除此以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把农户手中的闲散资金收集起来,集中力量办大事。
四、新民居建设钱从哪来,最终要的是要广泛吸引并用好社会资金
新民居建设的资金最大来源应该来自社会,只有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新民居建设,才能在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现代文明新生活之外真正实现扩大内需,拉动投资的社会作用。
吸引社会资金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就地引资、以地取资。将新民居建设预期节省出来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例如城中村或者城镇近郊村,可以与地产公司直接签订协议,将结余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或以优惠条件出让给该公司,使其承建该村新民居时直接承担新民居前期投入甚至建设中的部分费用。抑或者将结余土地出让给其他企业,由受让企业先期支付新民居建设前期用款。对于离城镇较远的村,可以通过土地指标置换获得相应土地出让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
除直接用土地换资金以外,新民居建设吸引社会资金最有效也是最具有长远意义的应该是村企共建,产业带动。要以产业为支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保障,以改善农民生活为最终落脚点进行新民居引资,增强新民居建设的内生动力。新民居建设村可以根据各自的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联系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既可以直接向企业出租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也可以和企业联营,以股份形式(企业主要是以资金入股)发展相关产业,例如乡村旅游、农作物深加工、集中养殖、集中种植等。企业先期垫付新民居启动资金,同时在前期规划中体现出未来该村的产业发展特色。这样做既可以筹集到新民居所用资金,也可以为农村科学发展和农民就业创业带来难得的机遇,使得新民居建设不单单停留在为农民建设更益居的房屋层面上,更从根本上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规划了一条新的道路。
如何突破瓶颈,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笔者经过大量走访调查,理论联系实际,进行了如下几点思考。
一、破解新民居建设资金瓶颈,首先应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强调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民居建设。
首先,各级财政应视财力状况,尽可能多的设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的专项资金,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这些资金可主要以奖补形式支持新民居建设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但也要注意合理区分政府职能和农户责任,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例如对新民居建设村兴办的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优先纳入奖补范围,按比例给予奖补;或以“先建先得益”的方式鼓励推进新民居建设。
为筹集更多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政府对新民居建设村结余土地出让金可不再征收,使其直接全部用于本村新民居建设。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从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相关资金支持新民居建设。而其他涉农部门也可以从预算安排中列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民居建设村相应的项目建设。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企业对新民居建设进行捐赠,例如允许其捐赠支出部分或全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各县还可以组织有条件的县直部门对口帮扶较困难的新民居建设村。
其次,各级政府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发展资金与项目的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资金的整体效能,提高使用效率。相关部门应该统一规划、分工合作。例如在农村公路建设、新一轮电网改造、农村沼气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村庄绿化、村庄环境整治试点等方面的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应与新民居建设村规划有效衔接,集中投放、匹配,以加快新民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二、筹集新民居所用大量资金,绕不开金融机构,必须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在住房贷款方面,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应该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结合农村建房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例如贷款利率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调浮动幅度,或联社对新民居建设贷款进行政府贴息,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
在担保方面,对于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农户的新民居建设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贷户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办理新民居建设贷款。对集体经济较弱,但民营企业发达的新民居建设村,可以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办理贷款。除此以外,还可以用建新拆旧富余出来的土地等集体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在担保方式上,公务员担保、法人企业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广泛推广,以增加对农户的有效信贷投放。
鉴于目前农户个人贷款信用难以认定,信用额度不高的问题,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以新民居示范村为重点的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并推广诚信者协会等有效做法,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对农户的授信额度。另外,地方政府还可以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农村新民居建设。
三、投资新民居建设,归根结底要引导农民用好自己手中资金
新民居建设说到底是农民自己的事。对多数农民来说,一生最大的支出就是盖房子。以河北省为例,据统计分析,农民消费的25%和新增收入的35%都是用来盖房子的。所以新民居建设一定要引导农民用好自己手中的钱。
对于村集体财富有较大积蓄的,应完善村集体财富积累与投入机制。集体应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投資,同时利用新民居建设这个有利契机,长远规划,努力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形成集体财富积累长效机制。
对于集体财富积累较为薄弱的村,如果该村有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富裕户、个体经商户等,可以鼓励其自愿捐款捐购物或者对新民居建设前期资金进行垫付,支持村里的公益设施建设,推动新民居建设,反哺相邻,造福乡里。除此以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把农户手中的闲散资金收集起来,集中力量办大事。
四、新民居建设钱从哪来,最终要的是要广泛吸引并用好社会资金
新民居建设的资金最大来源应该来自社会,只有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新民居建设,才能在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现代文明新生活之外真正实现扩大内需,拉动投资的社会作用。
吸引社会资金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就地引资、以地取资。将新民居建设预期节省出来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例如城中村或者城镇近郊村,可以与地产公司直接签订协议,将结余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或以优惠条件出让给该公司,使其承建该村新民居时直接承担新民居前期投入甚至建设中的部分费用。抑或者将结余土地出让给其他企业,由受让企业先期支付新民居建设前期用款。对于离城镇较远的村,可以通过土地指标置换获得相应土地出让资金用于新民居建设。
除直接用土地换资金以外,新民居建设吸引社会资金最有效也是最具有长远意义的应该是村企共建,产业带动。要以产业为支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保障,以改善农民生活为最终落脚点进行新民居引资,增强新民居建设的内生动力。新民居建设村可以根据各自的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联系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既可以直接向企业出租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也可以和企业联营,以股份形式(企业主要是以资金入股)发展相关产业,例如乡村旅游、农作物深加工、集中养殖、集中种植等。企业先期垫付新民居启动资金,同时在前期规划中体现出未来该村的产业发展特色。这样做既可以筹集到新民居所用资金,也可以为农村科学发展和农民就业创业带来难得的机遇,使得新民居建设不单单停留在为农民建设更益居的房屋层面上,更从根本上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规划了一条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