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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着手”的理论争议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的“着手”进行了一些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对财物的最临近的控制物的破坏作为盗窃罪的着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中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盗窃行为人客观上开始实施秘密窃取行为,能够造成对财产权利人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是在其盗窃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进行的,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盗窃就会完成。
第一种观点也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说,该种观点对于盗窃有控制物的财物的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具有合理性,但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非常广,并不是每一种财物都有控制物,对于没有控制物的财物,该说就不适用了。
第二种观点被称为实质客观说,该说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的角度来认定盗窃罪着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盗窃罪“着手”的认定不应该只考虑盗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现实危险性,而应该同时考虑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把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考虑在盗窃罪的“着手”之中是不妥当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盗窃罪的“着手”同属于盗窃罪的未遂形态下的两个要件,两者是并列关系,在盗窃罪的“着手”中不应当包含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盗窃罪“着手”的重新界定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盗窃罪“着手”的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盗窃罪“着手”的理论必须重新界定。在探讨盗窃罪“着手”的理论之前必须弄清楚界定盗窃罪的“着手”时必须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在界定盗窃罪“着手”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为是否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界定盗窃罪“着手”的形式要件。
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盗窃行为,首先在形式上必须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盗窃行为的判断不是单纯地事实判断,它具有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双重属性。它是以刑法规范为框架,把危害行为与刑法规范进行对比而做出的结论。对盗窃行为的判断采用的是逻辑学上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它以刑法规范为大前提,行为事实为小前提,经过推理后得出结论。因此,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盗窃行为的前提。
二、行为人开始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否具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这是界定盗窃罪“着手”的实质要件。
有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却不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例如甲想盗窃乙家保险柜里的巨款,某晚趁乙不在家,偷偷跑到乙家,用工具撬乙家的防盗门。甲撬防盗门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开始实施窃取行为,但实际上甲撬防盗门的行为只是为窃取乙家的保险柜里的巨款做准备,甲的行为只是盗窃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对盗窃罪“着手”的界定不仅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且要从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的角度进行判断。那么,什么是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呢?笔者认为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是指窃取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现实可能性不仅表现为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和时间上的紧迫性,而且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行为即将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是区分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重要标准。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窃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这是界定盗窃罪“着手”的主观要件。
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认定盗窃罪的着手时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认定着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一个行为,行为人具有不同的犯意,会构成不同的犯罪。例如甲进入乙家,甲的行为是入室盗窃行为的着手还是入室抢劫行为的着手?单纯从客观上是无法做出判断的,只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盗窃罪着手的标准应采取修正的实质客观说
在界定盗窃罪“着手”时应当考虑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窃行为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和盗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罪“着手”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开始实施窃取行为,该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因为该观点是基于实质客观说而提出来,是对盗窃罪中实质客观说的修正,笔者将其称之为修正的实质客观说。
(作者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的“着手”进行了一些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对财物的最临近的控制物的破坏作为盗窃罪的着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中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盗窃行为人客观上开始实施秘密窃取行为,能够造成对财产权利人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是在其盗窃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进行的,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盗窃就会完成。
第一种观点也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说,该种观点对于盗窃有控制物的财物的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具有合理性,但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非常广,并不是每一种财物都有控制物,对于没有控制物的财物,该说就不适用了。
第二种观点被称为实质客观说,该说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的角度来认定盗窃罪着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盗窃罪“着手”的认定不应该只考虑盗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现实危险性,而应该同时考虑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把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考虑在盗窃罪的“着手”之中是不妥当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盗窃罪的“着手”同属于盗窃罪的未遂形态下的两个要件,两者是并列关系,在盗窃罪的“着手”中不应当包含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盗窃罪“着手”的重新界定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盗窃罪“着手”的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盗窃罪“着手”的理论必须重新界定。在探讨盗窃罪“着手”的理论之前必须弄清楚界定盗窃罪的“着手”时必须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在界定盗窃罪“着手”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为是否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界定盗窃罪“着手”的形式要件。
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盗窃行为,首先在形式上必须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盗窃行为的判断不是单纯地事实判断,它具有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双重属性。它是以刑法规范为框架,把危害行为与刑法规范进行对比而做出的结论。对盗窃行为的判断采用的是逻辑学上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它以刑法规范为大前提,行为事实为小前提,经过推理后得出结论。因此,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盗窃行为的前提。
二、行为人开始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否具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这是界定盗窃罪“着手”的实质要件。
有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却不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例如甲想盗窃乙家保险柜里的巨款,某晚趁乙不在家,偷偷跑到乙家,用工具撬乙家的防盗门。甲撬防盗门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开始实施窃取行为,但实际上甲撬防盗门的行为只是为窃取乙家的保险柜里的巨款做准备,甲的行为只是盗窃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对盗窃罪“着手”的界定不仅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且要从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的角度进行判断。那么,什么是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呢?笔者认为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是指窃取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现实可能性不仅表现为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和时间上的紧迫性,而且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行为即将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是区分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重要标准。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窃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这是界定盗窃罪“着手”的主观要件。
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认定盗窃罪的着手时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认定着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一个行为,行为人具有不同的犯意,会构成不同的犯罪。例如甲进入乙家,甲的行为是入室盗窃行为的着手还是入室抢劫行为的着手?单纯从客观上是无法做出判断的,只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盗窃罪着手的标准应采取修正的实质客观说
在界定盗窃罪“着手”时应当考虑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窃行为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现实危险性和盗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罪“着手”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开始实施窃取行为,该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因为该观点是基于实质客观说而提出来,是对盗窃罪中实质客观说的修正,笔者将其称之为修正的实质客观说。
(作者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