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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在检察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活动监督还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我国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概述及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同时,以下因素可能使维护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侦查监督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侦查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侦查监督落实不到位
1.查活动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现有的法律条文,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这样不能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缺失法律依据,造成监督不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放纵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2.查活动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刑事诉讼法》第68、69、7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逮捕、不捕决定和纠正违法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使得侦查活动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3.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完善。如《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难以界定的普通案件在捕之前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把关”。这种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不利于相互制约的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
(二)我国现行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1.前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现象。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分别独立,检察机关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时才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或者群众反映,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活动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也大多因为时过境迁无法取证,难以达到监督的实效。
2.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这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侦查活动监督人员的配备力量比较薄弱,整体素质不高。
在我国,侦查活动监督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很多侦查活动监督人员对繁重的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活动监督的质量。同时,侦查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立法上,明确检查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中的职权
1.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知悉权。规定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就须向检察机关报送材料备案。
2.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参与权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随时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调阅案卷材料,以便随时了解案情,使监督更高效。
3.确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安机关应采纳。
4.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分权。即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强制力;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后,必须限期做出处理;规定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的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的行政后果和法律后果。同时,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
(二)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明确改革方向
针对目前侦查监督存在的事后监督现状,应推行同步监督的机制,即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贯穿于从公安机关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坚持提前介入制度,掌握侦查监督的主动权。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几类案件,应该及时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工作。一是重特大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枪击等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三是特殊主体犯罪案件,如盲、聋、哑、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四是案情复杂的经济性犯罪案件。以上几类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护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共同抵制各种干扰因素。侦查监督部门要派人深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第一线,开展侦查活动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对强制措施施行情况开展监督等职责。
今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构筑较为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突出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的引导侦查、引导取证作用,确立侦查相对独立于公诉又以公诉为工作落脚点的意识,形成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并使之服务于公诉的监督机制。
(三)强化侦查监督能力,促进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1.提高侦查活动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更新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恪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纪律。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规范每一个执法细节,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起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2.高侦查监督活动人员的执法水平。结合工作新需求、新任务,更新知识,拓宽视野,继续将岗位练兵作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的重要抓手,注重抓学习、强素质,抓练兵、强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3.强侦查监督人才库建设,强化侦查监督理论研究,为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奠定理论基础。要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将群众工作能力作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种专项培训,提高执法办案一线人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协调处理群众诉求、引导说法群众以及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制约了侦查监督活动的有效开展。我国有必要完善立法,侦查监督人员更新执法理念,推进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为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我国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概述及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同时,以下因素可能使维护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侦查监督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侦查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侦查监督落实不到位
1.查活动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现有的法律条文,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这样不能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缺失法律依据,造成监督不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放纵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2.查活动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刑事诉讼法》第68、69、7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逮捕、不捕决定和纠正违法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使得侦查活动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3.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完善。如《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难以界定的普通案件在捕之前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把关”。这种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不利于相互制约的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
(二)我国现行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1.前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现象。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分别独立,检察机关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时才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或者群众反映,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活动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也大多因为时过境迁无法取证,难以达到监督的实效。
2.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这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侦查活动监督人员的配备力量比较薄弱,整体素质不高。
在我国,侦查活动监督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很多侦查活动监督人员对繁重的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活动监督的质量。同时,侦查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立法上,明确检查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中的职权
1.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知悉权。规定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就须向检察机关报送材料备案。
2.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参与权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随时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调阅案卷材料,以便随时了解案情,使监督更高效。
3.确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安机关应采纳。
4.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分权。即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强制力;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后,必须限期做出处理;规定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的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的行政后果和法律后果。同时,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
(二)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明确改革方向
针对目前侦查监督存在的事后监督现状,应推行同步监督的机制,即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贯穿于从公安机关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坚持提前介入制度,掌握侦查监督的主动权。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几类案件,应该及时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工作。一是重特大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枪击等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三是特殊主体犯罪案件,如盲、聋、哑、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四是案情复杂的经济性犯罪案件。以上几类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护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共同抵制各种干扰因素。侦查监督部门要派人深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第一线,开展侦查活动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对强制措施施行情况开展监督等职责。
今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构筑较为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突出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的引导侦查、引导取证作用,确立侦查相对独立于公诉又以公诉为工作落脚点的意识,形成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并使之服务于公诉的监督机制。
(三)强化侦查监督能力,促进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1.提高侦查活动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更新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恪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纪律。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规范每一个执法细节,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起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2.高侦查监督活动人员的执法水平。结合工作新需求、新任务,更新知识,拓宽视野,继续将岗位练兵作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的重要抓手,注重抓学习、强素质,抓练兵、强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3.强侦查监督人才库建设,强化侦查监督理论研究,为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奠定理论基础。要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将群众工作能力作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种专项培训,提高执法办案一线人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协调处理群众诉求、引导说法群众以及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制约了侦查监督活动的有效开展。我国有必要完善立法,侦查监督人员更新执法理念,推进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为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