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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上,如果将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视作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转型的第一步,那么,向现代企业过渡,使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则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转型的第二步。
[关键词] 农村; 股份合作制; 现代企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5-0036-02
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存在制度性缺陷
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在实践中表现出与市场经济规律许多不适应的一面。比如市场化程度不高,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模式单一;经营管理人员非职业化,缺乏资产保值增值运作能力;考核激励的“集体平均主义”机制,很难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正常化的资产评估和运行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监督功能弱;股权仅限于内部流转,无法适应资源优化和集中配置的需要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产权制度的视角来看,其背后深层次的缘由,是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性缺陷。
一是目标设定的不完全性。华南农业大学的傅晨教授认为,在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几乎所有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产生都是直接起因于社员对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要求,这种状况使得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从制度设计的一开始,就把解决社员对集体经济收益的所谓“第二次分配”作为主要任务,制度安排“天生”具有重分配的价值取向,人们把太多的精力都花在如何搞“第二次分配”而忽视了产权建设。
二是设置的集体股模糊了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所有权是产权制度众多权益中的核心所在。非人格化的“集体所有”,其边界笼统而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中设置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集体所有”的模糊边界,决定了“集体股”缺乏明晰的权益主体,在实践中,容易扭曲转化为基层行政主体对“集体股”权益的高度集中配置。
三是存在着产权残缺的缺陷。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一般都规定村民对配置的股份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可以据此参与分红和有限管理(一人一票),但没有处置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由于产权不完整,确切地说是严重残缺,农民戏谑地称之为“虚权”。
四是存在着权益代理上的漏洞。由于股份合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度,为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它需要完善的制度,对具体的经营管理者(代理人)进行行为规范。但目前,由于农村缺乏高素质人才,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难以实现,许多地方把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其他资源集中起来,虽然以股份的形式进行了权益量化,但由于没有很好地经营和管理,反而出现了集体资产增值缓慢、亏损、流失和农户收入下降等问题。有些地方的少数人借股份合作变相集中农户资源侵犯农户权益(刘炜:《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股份制改革及其优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基本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完善过程中,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特别是在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集体资产比较雄厚的城市近郊行政村落,管理、运营、监督、配置好大量的集体资产成为广大农村居民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现代企业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变革的探索过程当中,由农村干部群众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发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结果。
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成建制转换。就是将股份经济合作社整体转换为股份制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各司其职,规范运作。二是剥离型组建。在重新清产核资、评估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有资产的基础上,从中剥离出部分经营性资产,由部分股民合股单独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实行独立运行,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完全脱离关系。三是提取型组建。即从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提取部分经营性资产,建立股份公司,实行部分资产相对独立运行。与剥离型组建不同的是,提取型组建的股份公司仍隶属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型组建的股份公司也将严格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行。
从以上三种模式的实践情况来看,第一种成建制转换模式在消除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性纰漏上是最为彻底的模式。在目前的产权规范模式中是市场经济的最优选择。但是在由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现实选择中,这种模式恰恰是付诸实践最少的一种模式。
第二种剥离型组建模式的优点是新成立的股份制经济组织几乎完全摆脱了行政性的束缚,能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遵循市场法则独立支配经济资源,是比较接近现实的运作模式。难点在于组建的过程中,直接牵涉到参加合股股民的利益与集体整体的利益的冲突。由于“集体所有”存在着先天性的模糊边界,群众对能否透明、公正、合理地剥离出部分人的资产以及能否保证这部分资产在未来的独立运作过程中获取良好的市场绩效等问题的疑惑,都对农村产权制度的创新产生不小的阻力。
第三种提取型组建模式在理论上并非是最优选择。由于在产权关联性上,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仍隶属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此,在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独立性上,必然还会受到上游组织(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干预。从产权制度的视角来看,这种模式只能说是在农村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再前进一步的过渡性模式。而它的优点,则在于对群众利益的再配置影响程度没前两者模式深刻,从目前农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利益格局处理的简易性来看,这种过渡性模式恰恰是最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的模式。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是要分步实施。鉴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牵涉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注意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防止急功近利行为。即使内外条件都已具备,也宜先试点再推开。在具体操作中,宜先采取剥离型组建和提取型组建的方式,先将部分资产转换为股份制企业,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整体转换。
二是要掌握原则。第一,要坚持群众意愿、村俗习惯和历史事实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引导,不搞行政强迫命令和“一刀切”。第二,要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广大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通过分步转换的形式让股民自由选择加入改革或维持原状。第三,要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及时跟踪了解股民的思想动态,努力消除因政策性问题、操作不规范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是要规范操作。实事求是地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如果要整体转换,必须在报请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股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原股份经济合作社,重新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变更股权证书和股权性质,将股民的股权性质由集体转换为真正的股份,允许股民转让退出,放活股权。
四是要注重提升。成为完全的公司制企业后,应有效地吸引外部资本、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企业中,扩大企业规模和市场竞争力。允许采取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实现跨村、跨区域组建的合并重组,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实现资本扩张、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确保企业良性运作。
五是要加强保障。政策法规要进一步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发展方向。在过渡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税收、资本变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为集体经济发展转型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六是要统筹兼顾。高度重视资产单薄、经营状况不佳而走向衰退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退出机制即解散股份经济合作社,解除股民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关系。在程序上,根据这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将全部资产变现,在解决股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障之后,把剩余资产按股份比例派发给股民后解散退出。坚持慎重原则,对整体退出有困难的,可让部分有退出意向的股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先行退股提现,以只出不进的方式逐步减少股民数量,待条件成熟时再行退出。对一时难以处置的债权或集体资产,应采用拍卖、兼并方式解决,也可采用部门托管方式暂时搁置,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处置。
(本文作者: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
[关键词] 农村; 股份合作制; 现代企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5-0036-02
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存在制度性缺陷
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在实践中表现出与市场经济规律许多不适应的一面。比如市场化程度不高,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模式单一;经营管理人员非职业化,缺乏资产保值增值运作能力;考核激励的“集体平均主义”机制,很难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正常化的资产评估和运行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监督功能弱;股权仅限于内部流转,无法适应资源优化和集中配置的需要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产权制度的视角来看,其背后深层次的缘由,是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性缺陷。
一是目标设定的不完全性。华南农业大学的傅晨教授认为,在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几乎所有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产生都是直接起因于社员对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要求,这种状况使得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从制度设计的一开始,就把解决社员对集体经济收益的所谓“第二次分配”作为主要任务,制度安排“天生”具有重分配的价值取向,人们把太多的精力都花在如何搞“第二次分配”而忽视了产权建设。
二是设置的集体股模糊了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所有权是产权制度众多权益中的核心所在。非人格化的“集体所有”,其边界笼统而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中设置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集体所有”的模糊边界,决定了“集体股”缺乏明晰的权益主体,在实践中,容易扭曲转化为基层行政主体对“集体股”权益的高度集中配置。
三是存在着产权残缺的缺陷。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一般都规定村民对配置的股份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可以据此参与分红和有限管理(一人一票),但没有处置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由于产权不完整,确切地说是严重残缺,农民戏谑地称之为“虚权”。
四是存在着权益代理上的漏洞。由于股份合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度,为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它需要完善的制度,对具体的经营管理者(代理人)进行行为规范。但目前,由于农村缺乏高素质人才,制度建设和科学管理难以实现,许多地方把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其他资源集中起来,虽然以股份的形式进行了权益量化,但由于没有很好地经营和管理,反而出现了集体资产增值缓慢、亏损、流失和农户收入下降等问题。有些地方的少数人借股份合作变相集中农户资源侵犯农户权益(刘炜:《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股份制改革及其优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基本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完善过程中,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特别是在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集体资产比较雄厚的城市近郊行政村落,管理、运营、监督、配置好大量的集体资产成为广大农村居民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现代企业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变革的探索过程当中,由农村干部群众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发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结果。
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成建制转换。就是将股份经济合作社整体转换为股份制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各司其职,规范运作。二是剥离型组建。在重新清产核资、评估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有资产的基础上,从中剥离出部分经营性资产,由部分股民合股单独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实行独立运行,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完全脱离关系。三是提取型组建。即从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提取部分经营性资产,建立股份公司,实行部分资产相对独立运行。与剥离型组建不同的是,提取型组建的股份公司仍隶属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型组建的股份公司也将严格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行。
从以上三种模式的实践情况来看,第一种成建制转换模式在消除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性纰漏上是最为彻底的模式。在目前的产权规范模式中是市场经济的最优选择。但是在由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现实选择中,这种模式恰恰是付诸实践最少的一种模式。
第二种剥离型组建模式的优点是新成立的股份制经济组织几乎完全摆脱了行政性的束缚,能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遵循市场法则独立支配经济资源,是比较接近现实的运作模式。难点在于组建的过程中,直接牵涉到参加合股股民的利益与集体整体的利益的冲突。由于“集体所有”存在着先天性的模糊边界,群众对能否透明、公正、合理地剥离出部分人的资产以及能否保证这部分资产在未来的独立运作过程中获取良好的市场绩效等问题的疑惑,都对农村产权制度的创新产生不小的阻力。
第三种提取型组建模式在理论上并非是最优选择。由于在产权关联性上,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仍隶属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此,在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独立性上,必然还会受到上游组织(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干预。从产权制度的视角来看,这种模式只能说是在农村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再前进一步的过渡性模式。而它的优点,则在于对群众利益的再配置影响程度没前两者模式深刻,从目前农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利益格局处理的简易性来看,这种过渡性模式恰恰是最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的模式。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是要分步实施。鉴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牵涉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注意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防止急功近利行为。即使内外条件都已具备,也宜先试点再推开。在具体操作中,宜先采取剥离型组建和提取型组建的方式,先将部分资产转换为股份制企业,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整体转换。
二是要掌握原则。第一,要坚持群众意愿、村俗习惯和历史事实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引导,不搞行政强迫命令和“一刀切”。第二,要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广大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通过分步转换的形式让股民自由选择加入改革或维持原状。第三,要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及时跟踪了解股民的思想动态,努力消除因政策性问题、操作不规范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是要规范操作。实事求是地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如果要整体转换,必须在报请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股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原股份经济合作社,重新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变更股权证书和股权性质,将股民的股权性质由集体转换为真正的股份,允许股民转让退出,放活股权。
四是要注重提升。成为完全的公司制企业后,应有效地吸引外部资本、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企业中,扩大企业规模和市场竞争力。允许采取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实现跨村、跨区域组建的合并重组,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实现资本扩张、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确保企业良性运作。
五是要加强保障。政策法规要进一步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发展方向。在过渡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税收、资本变更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为集体经济发展转型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六是要统筹兼顾。高度重视资产单薄、经营状况不佳而走向衰退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退出机制即解散股份经济合作社,解除股民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关系。在程序上,根据这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将全部资产变现,在解决股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障之后,把剩余资产按股份比例派发给股民后解散退出。坚持慎重原则,对整体退出有困难的,可让部分有退出意向的股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先行退股提现,以只出不进的方式逐步减少股民数量,待条件成熟时再行退出。对一时难以处置的债权或集体资产,应采用拍卖、兼并方式解决,也可采用部门托管方式暂时搁置,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处置。
(本文作者: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