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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监理单位定为承担施工生产安全责任的主体单位之一。对此行业内有不同的争议.从法理、国际惯例上进行分析,认为要求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依据不充分.但从当前国内施工生产安全的严峻形势来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生产安全监理,并承担部分施工生产安全责任是必要的.建议在《建筑法》修订时应妥善处理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