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却没有迁徙自由权的相应规定。本文从各个角度, 阐述在我国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必要性, 力求为我国宪法中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恢复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迁徙自由权 户籍制度 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献标识码:A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法律及国际性人权文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接受。我国1954年在宪法赋予了公民迁徙自由权,但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从实质上丧失了迁徙自由。
“自由迁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故而,“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的一部分;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具体到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种种福利、待遇差别,没有“迁徙自由”的农民,遂成了这个国家里的“二等公民”,而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涵义则是“平等”,没有“迁徙自由”,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之“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的融合,人们对权利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研究迁徙自由权入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在中国已成现实
据全国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最新统计,我国流动人口(不含港台)1982年总量仅为3000万人,1997年已经突破了1亿人,根据权威人士估计,预计2010年将达到1.6亿人。虽然流动人口不能等于迁徙人口,但如此巨大的流动人口也反映出中国近十年来的迁徙人口之多,规模之大,并且未来发展只会是有增无减。鉴于户籍迁徙手续难以办理,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迁徙,许多人在城市生活了很长时间,甚至于己融入这座城市,但因没有户口,而不能成为居住城市的名正言顺的市民,因此,其相应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基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现实性的考虑,常常担心公民法定的迁徙自由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但对于这一部分实际的迁徙者,却在法律上不承认其迁徙,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已是事实,让其处于法律上的边缘地带,问题不但不会自动解决,而且还会随着迁徙者的增多而不断加剧。因此,赋予公民的迁徙自由是顺民心合民意,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的。
二、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促进作用
城市是一种高级的社会组织形式,加速城市化可以带来大量的积聚效应, 即各行各业通过空间上的相对集中, 得以共享包括交通、通讯、教育、科研、医疗、法治和市政服务等物质性的和制度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以及共享人力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 使各行各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而显著地降低, 并促使服务业的迅速发展, 使就业问题大大缓和。同时城市专业人才的大量集中,也使新技术、新发明加速涌现和采用,知识和信息在人口中加速传播。所以, 加速城市化的进程, 成为了世界各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人口的城市化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一般规律, 没有人口生产的工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 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发展。我国现有农业人口9 亿, 占人口总数的78.33%,农村3亿多劳动力平均每人不足4亩地, 按标准工作量计算, 约有2/3的劳动力无事可做, 这就导致农民进城谋求生产出路。从放开迁徙自由入手, 允许农民进城, 按照适者生存, 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通过自然淘汰使部分农民变为市民, 逐步改变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间的比例, 以实现我国的城市化。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
就我国现行人口管理制度而言, 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58 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其中所确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户口的不可迁移性, 它把人口固定于某一地区, 事实上形成了人口对所在地区, 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 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而且, 目前实行的“两边登记”式的户籍管理方式,实际上使户籍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管理的实际效用却未必增加。市场经济注重效率, 即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而现行的户籍管理成本高、效益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另外,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业,按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漏报现象严重。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 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我国的流动人口正以高速率增长, 而管得太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因此, 实现迁徙自由, 改革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可以降低户籍管理的成本,提高效率,进而完善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使人口管理制度如实的反映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现实状况。
四、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 迁徙自由未能在我国宪法中予以确认, 主要原因是担心人口的大量流动会导致人口管理失控, 社会治安状况恶化, 影响社会稳定。现行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严格限制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笔者认为, 确认并保障迁徙自由, 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 还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罗许生.迁徙自由与市民社会—兼评我国对迁徙自由权立法的考虑.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9月第3期.
[2]陆静.试论在我国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可行性.理论研究.2003年第2期.
关键词 迁徙自由权 户籍制度 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献标识码:A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法律及国际性人权文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接受。我国1954年在宪法赋予了公民迁徙自由权,但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从实质上丧失了迁徙自由。
“自由迁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故而,“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的一部分;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具体到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种种福利、待遇差别,没有“迁徙自由”的农民,遂成了这个国家里的“二等公民”,而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涵义则是“平等”,没有“迁徙自由”,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之“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的融合,人们对权利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研究迁徙自由权入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在中国已成现实
据全国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最新统计,我国流动人口(不含港台)1982年总量仅为3000万人,1997年已经突破了1亿人,根据权威人士估计,预计2010年将达到1.6亿人。虽然流动人口不能等于迁徙人口,但如此巨大的流动人口也反映出中国近十年来的迁徙人口之多,规模之大,并且未来发展只会是有增无减。鉴于户籍迁徙手续难以办理,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迁徙,许多人在城市生活了很长时间,甚至于己融入这座城市,但因没有户口,而不能成为居住城市的名正言顺的市民,因此,其相应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基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现实性的考虑,常常担心公民法定的迁徙自由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但对于这一部分实际的迁徙者,却在法律上不承认其迁徙,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已是事实,让其处于法律上的边缘地带,问题不但不会自动解决,而且还会随着迁徙者的增多而不断加剧。因此,赋予公民的迁徙自由是顺民心合民意,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的。
二、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促进作用
城市是一种高级的社会组织形式,加速城市化可以带来大量的积聚效应, 即各行各业通过空间上的相对集中, 得以共享包括交通、通讯、教育、科研、医疗、法治和市政服务等物质性的和制度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以及共享人力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 使各行各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而显著地降低, 并促使服务业的迅速发展, 使就业问题大大缓和。同时城市专业人才的大量集中,也使新技术、新发明加速涌现和采用,知识和信息在人口中加速传播。所以, 加速城市化的进程, 成为了世界各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人口的城市化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一般规律, 没有人口生产的工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 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发展。我国现有农业人口9 亿, 占人口总数的78.33%,农村3亿多劳动力平均每人不足4亩地, 按标准工作量计算, 约有2/3的劳动力无事可做, 这就导致农民进城谋求生产出路。从放开迁徙自由入手, 允许农民进城, 按照适者生存, 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通过自然淘汰使部分农民变为市民, 逐步改变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间的比例, 以实现我国的城市化。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
就我国现行人口管理制度而言, 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58 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其中所确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户口的不可迁移性, 它把人口固定于某一地区, 事实上形成了人口对所在地区, 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 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而且, 目前实行的“两边登记”式的户籍管理方式,实际上使户籍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管理的实际效用却未必增加。市场经济注重效率, 即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而现行的户籍管理成本高、效益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另外,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业,按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漏报现象严重。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 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我国的流动人口正以高速率增长, 而管得太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因此, 实现迁徙自由, 改革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可以降低户籍管理的成本,提高效率,进而完善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使人口管理制度如实的反映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现实状况。
四、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 迁徙自由未能在我国宪法中予以确认, 主要原因是担心人口的大量流动会导致人口管理失控, 社会治安状况恶化, 影响社会稳定。现行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严格限制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笔者认为, 确认并保障迁徙自由, 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 还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罗许生.迁徙自由与市民社会—兼评我国对迁徙自由权立法的考虑.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9月第3期.
[2]陆静.试论在我国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可行性.理论研究.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