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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一致,非基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不同的目标与价值,而是缘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不同主体在不同的时间基点,采用不同的思维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一致会损害专利法适用的整体性、统一性和稳定性,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应彼此谦抑,融合彼此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合理因素,共同服务于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制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