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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立法的困境逼迫着我们寻找一条新路以探求矿业立法所应当遵循的立法模式。以系统哲学理论作为统筹,以系统哲学理论为基点阐发一部具有整体性或是融贯性的法律所应当具备的开放性和独立性。持开放性而得以祛除狭隘理论争议之弊且得以与外界有益互动;持独立性而得以立法内部结构之完整。此外,基于实践活动的客观现实性,探讨开放性和独立性所应当立足的法学理论的客观规律和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学理论的客观规律要求立法所涉及之体系、概念等应当摆脱于无益的理论争议而着眼于切实之立法需要;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立法应忠实于其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