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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rn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中标承建被告投资开发的某大厦工程项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材料设备的供应责任、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工程造价条款上双方明确规定“一次包定”为4200万元并明确约定“在履约过程中不因人工工资或材料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