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迅猛的发展,互联网使金融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打破了原有金融生态秩序,已成为形成金融新常态的主要变革力量。金融生态步入新常态。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的视角下指引对适应金融新常态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关键词】金融生态 P2P网络借贷 风险
近几年来,伴随着金融结构的转变,金融行业增长速度的加快,金融生态系统呈现着不同的特征,这离不开金融创新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生态的秩序,让金融行业在金融新常态下面临全新的挑战,其中,互联网金融中的重头戏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投资者的新宠,它已实现了网上融资、销售理财产品和贷款保险等,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垄断的现实,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门槛低,透明度高,收益比银行高出多倍,从时间来说,获得资金更快速,从空间来说,只需凭借互联网便可申请,通过信用累计,在未来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因此,吸引投资者,拓展新业务,实现了金融信息融资的透明化、支付的虚拟化。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除民间借贷、银行借贷的第三大借贷平台,前景十分广阔。在这种冲击下,互联网金融的融入打破了复杂的、开放的金融生态平衡的秩序,金融行业的各个部门正在进行自我升级。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融入让金融生态系统面临着新的平衡,是金融创新的根本源泉,也形成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新常态的格局。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新宠,它来源于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次提出的P2P小额信贷,被誉为“小额贷款之父”P2P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主体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从中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整个融资过程中,脱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媒介,同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资金供给者还可以获取资金需求者的相关信息及资金的具体流向,因此受到了更多人的青睐。2005年3月全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迅速的发展起来,Zopa的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P2P网络借贷平台有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和德国的Auxmoney。欧美新兴的P2P(个人对个人)信贷服务平台Prosper、Zopa能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8~12%的收益,迅速聚集了数万名出借人。其中,2013年Prosper就已经募集了4500万美元,放贷总额超过10亿美元。
我国在2007年成立拍拍贷,是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导致国内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催生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P2P的资金全部流向了私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而这两个群体恰恰是目前国内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P2P契合了经济转型和金融结构转型的大势。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生金融业态的P2P目前受到关注,2012年以前,全国总共的平台仅有数百家左右。截止2013年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已上升到692家,2014年末,数量又上新高,达到了1983家,成交金额已达到3000亿左右,2015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贷款数量增长越来越快,成立了易贷365、宜信、点点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见,中国P2P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多的从业者涌向P2P借贷行业。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没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财物损失。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平台未能全面披露借款者和借款的相关项目信息,使得贷款方对于借款方信息了解的不够充分。一般情况下,作为资金供给方的贷款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购买的凭证是没有担保或第三方抵押,如果借款方发生违约时,贷款方就面临着收不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此时贷款方遭受着信用风险。从目前来看,P2P网络借贷没有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这也大大限制了贷款方对借款方的信用判断能力。虽然这种模式不以银行为中介,可相比之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比传统的银行业会更糟,比如当借款方发生违约时,贷款方需要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收回违约贷款,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相关管理人员在违约还款追债配合的责任十分有限,进而导致管理人员对借款方追偿失败,例如在2014年美国的Prosper 3900萬美元贷款,只收回了80万美元。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人员因素、流程因素、系统不完善等引起的失误造成潜在的财务风险。从目前的P2P网络借贷人员管理来看,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如果相关管理人员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不熟悉,很容易导致操作风险这将严重危害平台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借助于互联网为媒介,其平台的所有业务和相关数据需要完全凭借计算机,这就对P2P网络借贷系统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必须要高度重视防范数据受损、被盗等风险,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人员通过挪用资金引起操作风险,例如优易网,安泰卓越,在P2P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使用账户资金在合同款项未能得到严重的控制,所以自己支配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这便会出现资金外逃的现象。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造成的财物损失。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方的本金提供担保,可是这种模式很可能将贷款方会面临的信用风险转移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流动性风险。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凭证只限于在本平台的贷款方之间转让流通,这就意味着凭证无法在平台以外流通。虽然每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为成员提供交易凭证得场所,但却不能让所有的贷款者找到权证的买主。当出资方按照出借模式选择一定的封闭期限,在到期日结束之前,出资人提出对该笔资金的赎回需求的,有些平台将不予接受。那么,客户在投资前需要确定该笔资金可预期的使用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流动性风险产生。 三、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体系
P2P网络借贷的实质是一种信用活动,它主要以无抵押贷款模式为主,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因此,央行可以考虑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纳入央行现有的征信系统,这样有助于完善借款者的信用数据库,也是对央行信用数据库信息的有效补充,同时还可以更加准确全面的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全面的信用数据库还可以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他机构提供有限的信息来降低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首领的央行应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召唤,征信系统要积极主动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为首的互联网金融实现对接,力争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征信体系。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法律地位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Prosper、Lending Club,美国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借贷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借款方和贷款方进行自由交易,Prosper平台向借款方发行的票据,构成了美国证券法律中规定的证券发行行为,因此按照证券法注册,可以看出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纳入监管的轨道,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英国在2010年前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监管,2010年后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Zopa、Funding Circle和Rate Setter。法国由金融市场管理局监管。在我国,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跨区域性,目前正处于一种监管真空的状态,为了规避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明确其监管的主体,解决“谁来监管”“监管什么”等问题。建立健全指导规范,对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机构监管,其中,分支机构可以由各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其次,针对P2P网络借贷平还应尽快设立资本金要求,以此来规避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监管部门确立要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借贷的准入标准、经营范围,自有资金规模等,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利率,用途和贷款期限,严格规定坏账率,及时披露和资金相关的安全信息数据,从而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一般来说,新兴行业的成熟和健康发展,主要依赖于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和品牌声誉。2012年在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这个组织虽然是由个别企业自发组建成立的,但不是正规的、统一的行业协会,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协会设立了相關章程对整个路联网金融进行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据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国外,积极筹备组建全国性的中介机构,自律的行业协会,监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的财务数据,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数据信息,同时界定P2P网络借贷具体的业务范围,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必须使用单独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此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由于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的结合,因而存在风险表现的形式也是繁多的,这就要求有关监管部门重新审视原有的监管格局。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新常态形成的主要因素,促进了金融生态的发展,同时合理有效的监管对于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从而加速资金和资产的流动,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这也必将会成为金融新常态发展的原动力,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金融生态链,以此促进经济新常态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3]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61-64.
[4]蔡水花.中小企业进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探析[J].福建金融,2013,(5):43-45.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UNPSYSCT-2015111;哈尔滨金融学院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晓宇(1984-),女,汉族,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金融工程教研室教师,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数学。
【关键词】金融生态 P2P网络借贷 风险
近几年来,伴随着金融结构的转变,金融行业增长速度的加快,金融生态系统呈现着不同的特征,这离不开金融创新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生态的秩序,让金融行业在金融新常态下面临全新的挑战,其中,互联网金融中的重头戏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投资者的新宠,它已实现了网上融资、销售理财产品和贷款保险等,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垄断的现实,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门槛低,透明度高,收益比银行高出多倍,从时间来说,获得资金更快速,从空间来说,只需凭借互联网便可申请,通过信用累计,在未来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因此,吸引投资者,拓展新业务,实现了金融信息融资的透明化、支付的虚拟化。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除民间借贷、银行借贷的第三大借贷平台,前景十分广阔。在这种冲击下,互联网金融的融入打破了复杂的、开放的金融生态平衡的秩序,金融行业的各个部门正在进行自我升级。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融入让金融生态系统面临着新的平衡,是金融创新的根本源泉,也形成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新常态的格局。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新宠,它来源于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次提出的P2P小额信贷,被誉为“小额贷款之父”P2P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主体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从中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整个融资过程中,脱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媒介,同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资金供给者还可以获取资金需求者的相关信息及资金的具体流向,因此受到了更多人的青睐。2005年3月全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迅速的发展起来,Zopa的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P2P网络借贷平台有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和德国的Auxmoney。欧美新兴的P2P(个人对个人)信贷服务平台Prosper、Zopa能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8~12%的收益,迅速聚集了数万名出借人。其中,2013年Prosper就已经募集了4500万美元,放贷总额超过10亿美元。
我国在2007年成立拍拍贷,是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导致国内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催生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P2P的资金全部流向了私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而这两个群体恰恰是目前国内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P2P契合了经济转型和金融结构转型的大势。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生金融业态的P2P目前受到关注,2012年以前,全国总共的平台仅有数百家左右。截止2013年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已上升到692家,2014年末,数量又上新高,达到了1983家,成交金额已达到3000亿左右,2015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贷款数量增长越来越快,成立了易贷365、宜信、点点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见,中国P2P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多的从业者涌向P2P借贷行业。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没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财物损失。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平台未能全面披露借款者和借款的相关项目信息,使得贷款方对于借款方信息了解的不够充分。一般情况下,作为资金供给方的贷款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购买的凭证是没有担保或第三方抵押,如果借款方发生违约时,贷款方就面临着收不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此时贷款方遭受着信用风险。从目前来看,P2P网络借贷没有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这也大大限制了贷款方对借款方的信用判断能力。虽然这种模式不以银行为中介,可相比之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比传统的银行业会更糟,比如当借款方发生违约时,贷款方需要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收回违约贷款,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相关管理人员在违约还款追债配合的责任十分有限,进而导致管理人员对借款方追偿失败,例如在2014年美国的Prosper 3900萬美元贷款,只收回了80万美元。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人员因素、流程因素、系统不完善等引起的失误造成潜在的财务风险。从目前的P2P网络借贷人员管理来看,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如果相关管理人员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不熟悉,很容易导致操作风险这将严重危害平台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借助于互联网为媒介,其平台的所有业务和相关数据需要完全凭借计算机,这就对P2P网络借贷系统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必须要高度重视防范数据受损、被盗等风险,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人员通过挪用资金引起操作风险,例如优易网,安泰卓越,在P2P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使用账户资金在合同款项未能得到严重的控制,所以自己支配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这便会出现资金外逃的现象。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造成的财物损失。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方的本金提供担保,可是这种模式很可能将贷款方会面临的信用风险转移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流动性风险。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凭证只限于在本平台的贷款方之间转让流通,这就意味着凭证无法在平台以外流通。虽然每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为成员提供交易凭证得场所,但却不能让所有的贷款者找到权证的买主。当出资方按照出借模式选择一定的封闭期限,在到期日结束之前,出资人提出对该笔资金的赎回需求的,有些平台将不予接受。那么,客户在投资前需要确定该笔资金可预期的使用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流动性风险产生。 三、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体系
P2P网络借贷的实质是一种信用活动,它主要以无抵押贷款模式为主,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因此,央行可以考虑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纳入央行现有的征信系统,这样有助于完善借款者的信用数据库,也是对央行信用数据库信息的有效补充,同时还可以更加准确全面的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全面的信用数据库还可以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他机构提供有限的信息来降低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首领的央行应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召唤,征信系统要积极主动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为首的互联网金融实现对接,力争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征信体系。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法律地位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Prosper、Lending Club,美国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借贷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借款方和贷款方进行自由交易,Prosper平台向借款方发行的票据,构成了美国证券法律中规定的证券发行行为,因此按照证券法注册,可以看出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纳入监管的轨道,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英国在2010年前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监管,2010年后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Zopa、Funding Circle和Rate Setter。法国由金融市场管理局监管。在我国,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跨区域性,目前正处于一种监管真空的状态,为了规避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明确其监管的主体,解决“谁来监管”“监管什么”等问题。建立健全指导规范,对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机构监管,其中,分支机构可以由各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其次,针对P2P网络借贷平还应尽快设立资本金要求,以此来规避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监管部门确立要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借贷的准入标准、经营范围,自有资金规模等,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利率,用途和贷款期限,严格规定坏账率,及时披露和资金相关的安全信息数据,从而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一般来说,新兴行业的成熟和健康发展,主要依赖于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和品牌声誉。2012年在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这个组织虽然是由个别企业自发组建成立的,但不是正规的、统一的行业协会,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协会设立了相關章程对整个路联网金融进行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据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国外,积极筹备组建全国性的中介机构,自律的行业协会,监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的财务数据,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数据信息,同时界定P2P网络借贷具体的业务范围,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必须使用单独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此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由于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的结合,因而存在风险表现的形式也是繁多的,这就要求有关监管部门重新审视原有的监管格局。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新常态形成的主要因素,促进了金融生态的发展,同时合理有效的监管对于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从而加速资金和资产的流动,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这也必将会成为金融新常态发展的原动力,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金融生态链,以此促进经济新常态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3]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61-64.
[4]蔡水花.中小企业进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探析[J].福建金融,2013,(5):43-45.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UNPSYSCT-2015111;哈尔滨金融学院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晓宇(1984-),女,汉族,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金融工程教研室教师,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