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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题为“我国有望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10岁下调至6岁”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消息源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其中涉及到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张这一草案的委员认为,从现在的十周岁调整到六周岁,主要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总则草案将现行民法通则中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降至6岁可行,6岁以上孩子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理,反对这一认识的苏泽林委员认为,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理由仍然是基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考虑。
也就是说,法律在界定一个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时候,主要参考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参考了接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识的积累及社会的阅历深浅等诸多因素。
所谓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也就是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根据现有规定,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此,我们必然要联想到另外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年龄的法律问题,即刑事责任年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开始实施以来,就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这一立法主张认为,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都经过一定教育,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达,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其心智是否健康、体格是否健硕、目的是否善良,他们都可以为所欲为而不被刑法追究。因为立法者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豁免刑罚处罚。但我们发现,这一认识恰恰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调整依据有共通之处,但方向各异,值得法律人谨慎思考。
犯罪主体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则不被刑法追究,悲剧在不停上演
那么,当前在我国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心智状况到底如何呢?我们不妨来看看这样一些案例:
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张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莉莉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莉莉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张力宝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莉莉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
东莞一名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惯偷,惯偷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几天后释放。后3名惯偷驾面包车绑架保安15岁女儿,轮奸后割掉其耳朵,并往耳朵里面塞臭虫几十只,塞不进去用螺丝刀硬塞,令人瞠目结舌。
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楼顶玩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名妇女怀抱里的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年龄,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
重庆10岁女孩李蕾公然在电梯口从老人手里掳走11个月大的男婴,百般折磨后就像丢猪狗一样丢弃,直至幼儿从25楼坠楼。之后,她甚至镇定地两次伸手轻抚男婴奶奶吴世芳老人的肩膀。安慰老人说:“不要慌,孩子没事的。”
一则网络视频中几个少年将一个10岁左右的小男孩拖到郊外,将其折磨得奄奄一息后,任其瘫坐在地上,然后举起一块巨大的水泥砖狠狠砸向小孩的脑袋,当场致使孩子栽倒在地不能动弹,几个少年居然嬉笑着一起向一动不动的小孩头面部撒尿,录下视频后扬长而去。
这些个让每一个父母都疼到心尖的惨无人寰的案例发生后,都因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不到而让受害者家人自行舔舐伤口、痛不欲生。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外,他们又是如何评判的呢?
据美国中文网援引洛杉矶时报消息,南加州3名中国留学生因施虐同胞,被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判处6年到13年的监禁(最高可以判终身监禁),被处罚的还有企图包庇孩子的父母。这个结果令国人震惊。
美国以民主自由著称,但无论是谁侵害他人自由,都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在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在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
日本山口县光市曾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一名刚满18岁的少年杀害一对母女并且进行了奸尸。在辩护律师示意下,被告人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一审法官基于此认定被告人“已经有悔改的意思”并给予其宽恕,免除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日本当时法律,尤其是对少年的特殊保护,七八年后被告人即可出狱。
被害人家属在判决之后说:“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该案的检察官愤怒地说:“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旦我们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 果然,广岛高等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但在2012年10月29日,辩护团认为已经确定的死刑判决有重大失误,以法医和心理医师的鉴定结果作为新证据,向广岛高等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致使犯人依旧关押在广岛拘留所。不过,在下了死刑判决之后,被告人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是严重的,开始写信和遗嘱表达自己的忏悔。
显然,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同样受到威胁时,有些人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时任日本首相的小渊惠三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我们对受害者的境况和诉求不容忽视!”
法律应该是动态而反省的,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动
我们能够理解,立法者在设限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然而,如果这种保护不在发展中予以及时调整,就会损害那些弱小无助的人的权利,甚至是无辜的生命。法律只是预见性的,无法调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应该是动态而反省的,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属性及自然属性的变化而变动。一个12岁就着手实施强奸的少年,已经明确地在向世人发出了性成熟和暴力的信号,你非要说他只是个孩子;一个10岁女孩已经处乱不惊地在掩盖残酷的恶行,你非要说她心智不熟。这不是一种生理偏见就是一种立法固执。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家庭教育原因、学校不良因素、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问题等等。监管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强化教训可收到良好的效果,适当的惩戒有时候就是最有效的教育。
我们注意到,在本次民法总则草案中也专门提到,监护权确定应该更好地兼顾国情,除考虑到血缘关系的监护义务,还要考虑到政府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管理责任的明确界定等。其实,如果这些权利义务在法律规制里得以落实,将大大有利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管理机制的联动效用,达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预防他们犯罪的目的。
为此,我们建议,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明显提高,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客观关注到这一显著的变化,并提出了民事行为能力变动的权利方案,体现了一种对未成年人法定权利能力的扩张与进步。那么,作为我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为目标的刑法也应当适时调整,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基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显著提高的客观基础上,我国刑法应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予以修法规范,这样不仅能有效地打击未成年犯罪行为,还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让家长、学校、政府部门及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从监管、教育与惩戒着手,多管齐下,对社会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正所谓,有所敬畏才有所顾忌。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会上,苏泽林委员认为,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理由还是基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判断,认为年满十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且满十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对此,他认为可以考虑改到八周岁,此时上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由于互联网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作为一种后知后觉的高等动物的学习理解能力大大提前并提高。刑法作为调整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工具,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及时调整。
刑事责任年龄可降到12周岁,帮助青少年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比照民法中这一行为能力年龄的考量,基于社会发展和人类心智进化相适应的更为科学的新的立法思考,可以确定新的刑事责任年龄从现行的14周岁起改为12周岁起。12岁的人基本已经完成小学全部教育,具有较为完整的思维模式。12岁已经开始进入青春期,容易冲动和叛逆,更容易伤害他人和被人伤害,需要更多的外界管束和指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这一阶段,是对其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塑造的最佳时期。
所以,我们建议将现有刑法第十七条修订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熊智
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所主任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张这一草案的委员认为,从现在的十周岁调整到六周岁,主要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总则草案将现行民法通则中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降至6岁可行,6岁以上孩子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理,反对这一认识的苏泽林委员认为,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理由仍然是基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考虑。
也就是说,法律在界定一个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时候,主要参考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参考了接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识的积累及社会的阅历深浅等诸多因素。
所谓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也就是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根据现有规定,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此,我们必然要联想到另外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年龄的法律问题,即刑事责任年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开始实施以来,就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这一立法主张认为,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都经过一定教育,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达,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其心智是否健康、体格是否健硕、目的是否善良,他们都可以为所欲为而不被刑法追究。因为立法者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豁免刑罚处罚。但我们发现,这一认识恰恰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调整依据有共通之处,但方向各异,值得法律人谨慎思考。
犯罪主体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则不被刑法追究,悲剧在不停上演
那么,当前在我国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心智状况到底如何呢?我们不妨来看看这样一些案例:
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张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莉莉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莉莉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张力宝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莉莉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
东莞一名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惯偷,惯偷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几天后释放。后3名惯偷驾面包车绑架保安15岁女儿,轮奸后割掉其耳朵,并往耳朵里面塞臭虫几十只,塞不进去用螺丝刀硬塞,令人瞠目结舌。
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楼顶玩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名妇女怀抱里的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年龄,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
重庆10岁女孩李蕾公然在电梯口从老人手里掳走11个月大的男婴,百般折磨后就像丢猪狗一样丢弃,直至幼儿从25楼坠楼。之后,她甚至镇定地两次伸手轻抚男婴奶奶吴世芳老人的肩膀。安慰老人说:“不要慌,孩子没事的。”
一则网络视频中几个少年将一个10岁左右的小男孩拖到郊外,将其折磨得奄奄一息后,任其瘫坐在地上,然后举起一块巨大的水泥砖狠狠砸向小孩的脑袋,当场致使孩子栽倒在地不能动弹,几个少年居然嬉笑着一起向一动不动的小孩头面部撒尿,录下视频后扬长而去。
这些个让每一个父母都疼到心尖的惨无人寰的案例发生后,都因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不到而让受害者家人自行舔舐伤口、痛不欲生。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外,他们又是如何评判的呢?
据美国中文网援引洛杉矶时报消息,南加州3名中国留学生因施虐同胞,被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判处6年到13年的监禁(最高可以判终身监禁),被处罚的还有企图包庇孩子的父母。这个结果令国人震惊。
美国以民主自由著称,但无论是谁侵害他人自由,都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在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在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
日本山口县光市曾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一名刚满18岁的少年杀害一对母女并且进行了奸尸。在辩护律师示意下,被告人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一审法官基于此认定被告人“已经有悔改的意思”并给予其宽恕,免除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日本当时法律,尤其是对少年的特殊保护,七八年后被告人即可出狱。
被害人家属在判决之后说:“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该案的检察官愤怒地说:“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旦我们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 果然,广岛高等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但在2012年10月29日,辩护团认为已经确定的死刑判决有重大失误,以法医和心理医师的鉴定结果作为新证据,向广岛高等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致使犯人依旧关押在广岛拘留所。不过,在下了死刑判决之后,被告人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是严重的,开始写信和遗嘱表达自己的忏悔。
显然,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同样受到威胁时,有些人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时任日本首相的小渊惠三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我们对受害者的境况和诉求不容忽视!”
法律应该是动态而反省的,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动
我们能够理解,立法者在设限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然而,如果这种保护不在发展中予以及时调整,就会损害那些弱小无助的人的权利,甚至是无辜的生命。法律只是预见性的,无法调整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应该是动态而反省的,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属性及自然属性的变化而变动。一个12岁就着手实施强奸的少年,已经明确地在向世人发出了性成熟和暴力的信号,你非要说他只是个孩子;一个10岁女孩已经处乱不惊地在掩盖残酷的恶行,你非要说她心智不熟。这不是一种生理偏见就是一种立法固执。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家庭教育原因、学校不良因素、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问题等等。监管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强化教训可收到良好的效果,适当的惩戒有时候就是最有效的教育。
我们注意到,在本次民法总则草案中也专门提到,监护权确定应该更好地兼顾国情,除考虑到血缘关系的监护义务,还要考虑到政府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管理责任的明确界定等。其实,如果这些权利义务在法律规制里得以落实,将大大有利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管理机制的联动效用,达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预防他们犯罪的目的。
为此,我们建议,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明显提高,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客观关注到这一显著的变化,并提出了民事行为能力变动的权利方案,体现了一种对未成年人法定权利能力的扩张与进步。那么,作为我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为目标的刑法也应当适时调整,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基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显著提高的客观基础上,我国刑法应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予以修法规范,这样不仅能有效地打击未成年犯罪行为,还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让家长、学校、政府部门及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从监管、教育与惩戒着手,多管齐下,对社会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正所谓,有所敬畏才有所顾忌。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会上,苏泽林委员认为,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理由还是基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判断,认为年满十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且满十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对此,他认为可以考虑改到八周岁,此时上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由于互联网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作为一种后知后觉的高等动物的学习理解能力大大提前并提高。刑法作为调整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工具,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及时调整。
刑事责任年龄可降到12周岁,帮助青少年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比照民法中这一行为能力年龄的考量,基于社会发展和人类心智进化相适应的更为科学的新的立法思考,可以确定新的刑事责任年龄从现行的14周岁起改为12周岁起。12岁的人基本已经完成小学全部教育,具有较为完整的思维模式。12岁已经开始进入青春期,容易冲动和叛逆,更容易伤害他人和被人伤害,需要更多的外界管束和指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这一阶段,是对其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塑造的最佳时期。
所以,我们建议将现有刑法第十七条修订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熊智
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