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市人民法院关于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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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阳是闽北重点林区,现有林业用地面积约26.2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73.5%。有林地面积24.34万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74.9%,为建阳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为保护青山绿水、创造美丽家园,建阳法院对2011年以来生态司法保护情况展开调研。
  一、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审理案件方面
  (1)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2件,涉及被告314人,涉案金额1358万余元。对偶犯、年老体弱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生态资源犯罪,立足于教育和感化,从轻处罚。
  (2)积极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201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234件,其中判决90件,调撤133件,涉案金额914.8万元。我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程“三全调解”和法院、林业部门、基层组织“三调联动”。2011年建阳市回龙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造成16名山场伐木工人不同程度烧伤。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黄小晶均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解决灾后事宜。我院受理该系列损害赔偿案件①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受伤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主动为当事人缓免诉讼费,在充分把握案件脉络的基础上,合议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先后数十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释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林场得以迅速恢复生产,被烧山区重新披上“绿衣”。
  (3)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2011年以来,共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8件8人。坚持“一案三建议”工作模式②,力促司法、行政、生态的良性循环。2012年初,在审理原告谢乌迓请求撤销被告建阳市水利局颁发给第三人白植福河道采砂许可证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建阳市水利局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出现未划定禁采区等问题,容易导致滥采现象,造成对河流生态的破坏。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阳市水利局收到建议书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得采砂管理更加有序,滥采现象得到遏制。该司法建议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4)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案件质量是衡量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一是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创新机制方面
  (1)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我院与林业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建阳市林业局处纠办设立涉林纠纷调解室,支持、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司法业务培训工作。
  (2)引入“补种复绿”机制。自2012开始,我院逐步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引入“补种复绿”机制,针对失火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付及履行罚金能力的,以“监管令”的形式确认被告人以“林木补种或管护”劳务方式进行赔偿和履行罚金义务;对不适宜进行补种或管护的,要求被告人按林木损失的金额,缴纳生态补偿金,由林业部门挑选重点山场进行集中改造,提升林区整体生态效果。该机制启动以来,我院共判决被告人“补种复绿”近2000亩。
  (3)创新环保审判组织。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我院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于2013年5月26日,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并将法律素养高、有一定环保专业知识的法官调整到该庭,专司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实现办案专业化,提升了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三)延伸职能方面
  (1)巡回审判,深入山区林场。健全完善林区巡回法庭制度建设,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林区。
  (2)法制宣传,坚持全员参与。2011年来,我院共集中走访林区、林区企业及基层组织、林农156人次,发放普法传单560余份,全院具有法官职称的干警全部参与。去年6月份,我院民二庭组织法官到我市黄坑镇坳头村茶叶产区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深入基层,回应群众需求。深入开展“司法走转改”、“我与百姓拉家常”活动。2012年以来,我先后8次带队深入挂点的水吉市头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三次共拨付15万元资金,资助村里发展农村生态产业,还帮助农民周歧瑞、林满奴贷款5万余元,发展鱼塘养殖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审判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林权属于一种特殊物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林权制度,有关林权制度仍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次,对林业民事纠纷大多是根据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规范和调整,给林业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2)缺乏规范的生态资源物证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目前生态资源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报告,基本由林业部门内设的评估中心出具,达不到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3)村委会不规范行为是生态资源纠纷的主要根源。少数村委会至今没有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程序不规范,合同标的与实际山场不符,都周期性地伴随涉林纠纷大量出现。
  (4)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涉生态资源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影响矛盾化解的效果。
  (5)生态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课题,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审判人员疲于应对大量案件,对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拓展、推进思考不足,与案件相关的审判延伸工作无暇顾及,影响生态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法官进园区、社区、校区、林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深入林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等大力宣传生态保护理念,提高企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加强执法联动。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生态发展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涉生态犯罪合力。
  (3)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选任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涉生态保护的审判工作。
  (4)强化司法建议。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能。针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执法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注释:
  ①其中13名工人因同林场所有人吴某胜就损害赔偿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
  ②即案前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中建议双方协调和解,案后建议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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