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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西部地区的全面、健康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我国前几十年相对于好的发展来说更加强调快速的发展,而这一思想被实践证明是存在不足的,所以我国现在要求在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快速发展,这也就是要求我国西部地区在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农业是西部发展的根本条件,而现实存在的严重的农业生态问题,使得其发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发展进程越来越慢,因此修复西部地区的农业生态问题是其发展的重中之重,又因为建立完善的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是修复农业生态问题的重中之重,所以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等研究方法分别从生态修复的内涵、生态修复与我国西部农业发展的关系、我国农业生态修复的立法现状、我国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体系的完善建议这四个方面对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建构进行研究,希望本文可以在完善法律体系时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 西部农业 生态修复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陈静,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02
一、生态修复的内涵
在环境科学中,“修复”是指“人们在环境被污染之后,对环境进行合理、适当的治理,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被破坏之前的状态,使其拥有本该拥有的功能和活力,从而使其可以重新使用”;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停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壞,减轻生态系统的负荷,从而给予生态系统依靠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组织能力向良好的方向进行演化的机会,或者给予生态系统适当、有效的人工帮助的一种综合修复环境污染的方法。
本文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国家和人民通过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受到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力修复到其受损害之前的原始状态,让其可以拥有自己之前各个方面的功能,可以发挥自己原有的价值,可以给人民带来更多、更持久的“福利”,从而使得人民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生活需要,可以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提供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条件。
二、生态修复与我国西部农业发展的关系
近百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国家越来越富强,人民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裕,就在全国人民享受快乐生活的同时,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敲响了警钟。毫不例外,我国西部地区在时代的进步中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给其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对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消极影响。现在,由于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治理生态的需要,西部地区各个方面的进步越来越小,其农业的发展也受到极大程度的限制,所以治理其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每一次過度的环境利用都可能会同时导致多种多样不同生态问题的出现,所以西部地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问题,本文将重点论述其众多问题中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阻碍了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而其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矿产以及原材料战略基地,是我国健康、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地区,所以改善西部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为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西部农业生态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作为国家和人民行为标准的法律是制约国家和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所以加强与此相关的立法,是解决其农业生态问题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效的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规制政府以及人民的行为,能够保障农业生态问题的解决以及西部地区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我国农业生态修复的立法现状
西部大开发使得西部农业生态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国整体的进步。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是解决其自身全方位发展问题的关键。我国存在不系统、零散于各个法律之中的关于农业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
1.《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
2.《环境保护基本法》第19条规定和第20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森林维护修复制度;(2)草原保护和修复制度;(3)保障物种的生态平衡保护制度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合理使用草原,在草原农业生态环境承载力限度内开发利用;(2)实行退牧还草制和舍饲圈养制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预防水土流失的法律规定;(2)治理水土流失的法律规定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8.《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等部门规章。
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或《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相关的农业环境标准。
四、我国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完善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大自然是一个整体和个体的集合,其既可以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又在本质上是一个完整的生物系统,所以我们在修复农业生态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将其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来进行修复,更要将其当作是大自然中的一部分来进行完善,不仅仅要有个体的概念,更要有整体的概念,所以说整体性原则是完善法律体系要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对农业生态进行修复的原因就是可以让农业生态系统长期存在下去,可以造福世世代代,所以在农业生态修复的过程之中要注意持续性原则的遵守,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二)完善与农业生态修复有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建立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所以其要求有关的工作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以此来保证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农业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仅需要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律工作人员,而且需要完善的立法程序来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说要想完善法律体系,就必须先建立完善的立法程序,给法律的创立以程序的保证。
(三)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仅需要对如何进行修复以及以何为标准等与生态修复有关的内容进行规定,而且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农业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保证修复工作可以全面、有效地展开。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纵向的上级监督下级以及横向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督管理机构,来防止监督管理机构的专权独断、防止农业生态修复的法律适用在实际中出现大的使用漏洞、防止部分修复问题无人问津情况的产生。
五、结论
西部地区的发展对我国整体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其农业生态进行合理、有效的修复是其更好、更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建立完善的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国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需要,通过确定法律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质量、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全面加强人民的法制意识等方法来进行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有效的推进西部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延军平,等.中国西部大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慈鸿飞.西部农业开发与生态中外比较.商务印书馆.2007.
[3]张志强、孙成权、王学定.开发西部生态先行:甘肃省生态建设与大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刘志文,等.西部大开发中生态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5]常纪文.环境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 西部农业 生态修复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陈静,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02
一、生态修复的内涵
在环境科学中,“修复”是指“人们在环境被污染之后,对环境进行合理、适当的治理,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被破坏之前的状态,使其拥有本该拥有的功能和活力,从而使其可以重新使用”;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停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壞,减轻生态系统的负荷,从而给予生态系统依靠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组织能力向良好的方向进行演化的机会,或者给予生态系统适当、有效的人工帮助的一种综合修复环境污染的方法。
本文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国家和人民通过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受到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力修复到其受损害之前的原始状态,让其可以拥有自己之前各个方面的功能,可以发挥自己原有的价值,可以给人民带来更多、更持久的“福利”,从而使得人民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生活需要,可以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提供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条件。
二、生态修复与我国西部农业发展的关系
近百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国家越来越富强,人民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裕,就在全国人民享受快乐生活的同时,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敲响了警钟。毫不例外,我国西部地区在时代的进步中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给其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对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消极影响。现在,由于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治理生态的需要,西部地区各个方面的进步越来越小,其农业的发展也受到极大程度的限制,所以治理其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每一次過度的环境利用都可能会同时导致多种多样不同生态问题的出现,所以西部地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问题,本文将重点论述其众多问题中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阻碍了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而其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矿产以及原材料战略基地,是我国健康、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地区,所以改善西部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为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西部农业生态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作为国家和人民行为标准的法律是制约国家和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所以加强与此相关的立法,是解决其农业生态问题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效的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规制政府以及人民的行为,能够保障农业生态问题的解决以及西部地区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我国农业生态修复的立法现状
西部大开发使得西部农业生态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国整体的进步。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是解决其自身全方位发展问题的关键。我国存在不系统、零散于各个法律之中的关于农业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
1.《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
2.《环境保护基本法》第19条规定和第20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森林维护修复制度;(2)草原保护和修复制度;(3)保障物种的生态平衡保护制度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合理使用草原,在草原农业生态环境承载力限度内开发利用;(2)实行退牧还草制和舍饲圈养制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预防水土流失的法律规定;(2)治理水土流失的法律规定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8.《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等部门规章。
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或《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相关的农业环境标准。
四、我国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完善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大自然是一个整体和个体的集合,其既可以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又在本质上是一个完整的生物系统,所以我们在修复农业生态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将其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来进行修复,更要将其当作是大自然中的一部分来进行完善,不仅仅要有个体的概念,更要有整体的概念,所以说整体性原则是完善法律体系要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对农业生态进行修复的原因就是可以让农业生态系统长期存在下去,可以造福世世代代,所以在农业生态修复的过程之中要注意持续性原则的遵守,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二)完善与农业生态修复有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建立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所以其要求有关的工作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以此来保证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农业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仅需要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律工作人员,而且需要完善的立法程序来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说要想完善法律体系,就必须先建立完善的立法程序,给法律的创立以程序的保证。
(三)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仅需要对如何进行修复以及以何为标准等与生态修复有关的内容进行规定,而且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农业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保证修复工作可以全面、有效地展开。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纵向的上级监督下级以及横向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督管理机构,来防止监督管理机构的专权独断、防止农业生态修复的法律适用在实际中出现大的使用漏洞、防止部分修复问题无人问津情况的产生。
五、结论
西部地区的发展对我国整体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其农业生态进行合理、有效的修复是其更好、更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建立完善的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国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需要,通过确定法律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质量、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全面加强人民的法制意识等方法来进行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有效的推进西部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延军平,等.中国西部大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慈鸿飞.西部农业开发与生态中外比较.商务印书馆.2007.
[3]张志强、孙成权、王学定.开发西部生态先行:甘肃省生态建设与大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刘志文,等.西部大开发中生态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5]常纪文.环境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