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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在我国还属于新事物。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而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一旦发生个人失信行为,也会导致集体的失信。因此,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显著标志之一。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概念,是关乎国计民生,覆盖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各领域、各层次的系统性工程。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现象,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信用信息需求不断扩大,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6年,在金融机构的支持、配合下,人民银行成功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2年6月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833万户,开通查询用户13.1万个,2012年上半年日均查询24.7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1亿人,开通查询用户20.5万个,2012年上半年日均查询68.8万次。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存储、分析评估,最后输出评估结果,为需要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度的银行和社会有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是一个信息资源服务系统。加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人口基础信息数据资源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切实打破信息封锁和垄断,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真正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面临三大问题:一是立法滞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难点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个人信用信息指标尚无统一标准,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政策困难,对个人隐私保护存在引起法律纠纷的担忧。二是信用信息的征集、归集难。信用信息分散于社会的各种行业、各个层面,在征集、归集中涉及各种利益,协调的难度大。三是信用产品应用不足。我们社会交往中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里,“信用关系”占比少。信用产品的应用还很有限,信用服务市场还很微小,“信用”对社会主体的工作、生活影响力有限。
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按照先进国家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都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因此,我国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尤其是信用信息的征集,没有政府的主导,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工作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是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现在失信现象之所以严重存在,主要在于守信成本太高,失信成本太低。对诚实守信者,要进行表彰和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同时还要在政府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便利和实质性政策支持;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切实加大惩戒力度。要通过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通过舆论监督和诚信教育,让人们认识到诚信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资源。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厘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信用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通过制度明确界定各方责任义务,并强化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加快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建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性工作。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业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有利于形成诫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尚。
第三,个人征信机构建设应走市场化道路,实行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有赖于国家层面的公示、制约、强制等惩戒体系,也有赖于市场经营主体的参与和评价,同样,也离不开征信机构的大数据支撑。构建授权征信机构为中介机构,以市场经营者为参与主体,以国家司法惩戒为后备的综合体制,通过市场引导个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经济信息中心)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概念,是关乎国计民生,覆盖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各领域、各层次的系统性工程。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现象,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信用信息需求不断扩大,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6年,在金融机构的支持、配合下,人民银行成功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2年6月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833万户,开通查询用户13.1万个,2012年上半年日均查询24.7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1亿人,开通查询用户20.5万个,2012年上半年日均查询68.8万次。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存储、分析评估,最后输出评估结果,为需要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度的银行和社会有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是一个信息资源服务系统。加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人口基础信息数据资源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切实打破信息封锁和垄断,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真正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面临三大问题:一是立法滞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难点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个人信用信息指标尚无统一标准,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政策困难,对个人隐私保护存在引起法律纠纷的担忧。二是信用信息的征集、归集难。信用信息分散于社会的各种行业、各个层面,在征集、归集中涉及各种利益,协调的难度大。三是信用产品应用不足。我们社会交往中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里,“信用关系”占比少。信用产品的应用还很有限,信用服务市场还很微小,“信用”对社会主体的工作、生活影响力有限。
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按照先进国家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都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因此,我国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尤其是信用信息的征集,没有政府的主导,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工作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是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现在失信现象之所以严重存在,主要在于守信成本太高,失信成本太低。对诚实守信者,要进行表彰和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同时还要在政府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便利和实质性政策支持;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切实加大惩戒力度。要通过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通过舆论监督和诚信教育,让人们认识到诚信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资源。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厘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信用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通过制度明确界定各方责任义务,并强化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加快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建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性工作。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业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有利于形成诫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尚。
第三,个人征信机构建设应走市场化道路,实行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有赖于国家层面的公示、制约、强制等惩戒体系,也有赖于市场经营主体的参与和评价,同样,也离不开征信机构的大数据支撑。构建授权征信机构为中介机构,以市场经营者为参与主体,以国家司法惩戒为后备的综合体制,通过市场引导个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