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从1776年美利坚合众国诞生到19世纪70年代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大约100年间美国公司法的创立和初步发展的情况。介绍了美国的公司制定法从最初公司特许证制演变为“普通公司法”的过程;以及美国公司法中具体制度(例如,公司的人格权和有限责任)通过判例法所得到的发展。这一部分还展示了,在美国建国后的大约100年的时间里,针对公司发展的限制性政策是如何形成的,这种政策又是如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活动进行限制的。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发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公司法改革。这一部分首先谈到了这一改革发生的背景:它起因于极端的经济放任主义政策的形成和影响,没有被当时兴起的反托拉斯运动遏制住,同时它又与美国的各州争夺大公司的竞争息息相关。这一部分接着具体介绍了公司法改革的内容,包括放宽或取消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限制、放宽股票认购的限制、放宽对股息分配的限制,以及允许董事会和少数股东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去控制公司等方面的内容。从文章的这一部分可见,这是美国公司法繁荣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美国公司法在迅速演进的过程中造成诸多弊端的时期。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公司法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即美国公司法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之后的变化。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在新政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原来奉行的极端的经济放任主义,对干预公司活动的立法采取了支持态度。在这一历史时期,有两部新政法案——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直接渗入了公司法领域。从此,美国公司法就在联邦行政机构的直接干预下,开始向纠正大公司的弊端,维护广大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方向转变。在新政以后,美国公司法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而在实现公司管理民主化方面,尽管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取得的成效却是有限的。本文最后指出,对历史的回顾使我们得到这样的启示:美国公司法是沿着一条螺旋上升的轨迹向前发展的:改革时期的美国公司法否定了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的美国公司法的限制政策,创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适合垄断公司发展需要的制度;现代的美国公司法否定了改革时期的美国公司法奉行的极端的放任主义政策,创立和发展出了一整套既能满足现代的垄断公司发展的需要,又能兼顾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制度。经过这样一个螺旋式的既循环又上升的过程,美国公司法最终发展到了它的成熟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