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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约车因其方便快捷、物美价廉等优点,现已成为许多人出行的首选方式,但这一新生事物面临许多法律问题,网约车运营平台的经营性质如何定义、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如何明确,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通过实践了解平台实际经营状况,对获得的数据全方位分析,就网约车运营平台经营模式、平台与司机及乘客关系、纠纷处理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了深刻认知,进而为推动网约车运营平台法律责任的明确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车运营平台;网约车纠纷;法律责任
一、网约车经营市场现状调查
自2010年易到用车在北京成立,率先推出“专车”服务之后,网约车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先后上线“快的”、“滴滴”等各种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2月,Uber进入中国,自此网约车运营平台数量达到顶峰。当然在这一片繁华的背后也存在着众多问题。
(一)涉及对象众多、地域广泛
网约车使用者多是对新事物有着较强接受能力的中青年人。调查发现网约车司机年龄大多在25~50岁之间(约占77%),主要两种类型:一是专职司机,以此为主业,相对于传统出租车,平台无须交份子钱且补贴较高,有一定吸引力。二是兼职司机,以赚外快、跑着玩为主。乘客方面,20~35岁人群占比相对突出,调查得知多是出于尝鲜而使用网约车,加之前期补贴力度大,培养了使用习惯。在性别比例之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造成该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安全问题,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安全隐患预防体制,因此运营过程中遇见突发事件时,在心理素質和身体力量方面女性处于劣势。
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在我们调查使用网约车的城市分布情况时,主要参考各大网约车平台的官方数据,通过数据我们了解到,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通常多分布在一、二线城市,例如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城市由于网约车发展较早,在网约车的数量和范围上都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同时运管所、交管所等部门对于网约车市场的监管也比较重视。而在三四线城市,因起步晚、规模小,网约车还在面临着市场开拓问题。了解不同城市地区网约车发展的情况,可以更准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从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责任标准。
(二)平台类型众多、运营模式繁多
现阶段在市场份额上滴滴约占70%以上,易到首汽曹操和地方性网约车平台合计占比不到30%,通过调查网约车平台官方数据,我们了解到目前网约车市场上以快车为主,顺风车和专车其次,而拼车模式由于耗时耗力因此份额最小。由于快车模式对象单一更受司机欢迎,顺风车因等待时间过长、风险较大,司机较少采取。
不同的运营模式之下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例如快车更类似于巡游出租车,属于合同类型;而专车通常所属租赁公司或网约车平台,属于租赁类型;顺风车则更倾向于私人之间的自由贸易,平台只是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因此如果以运营模式规定平台的责任可能太过繁杂,我们更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所处的法律关系是解决网约车纠纷及其责任的最佳途径。
(三)纠纷事件众多,利益涉及范围广
在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纠纷主要以生命健康权、财产性权利、违背自由意志权利、人格尊严权四大类为主,其中财产性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占比约60%左右。在日常乘车中,网约车行业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很多司机碰到乘客恶意差评、拒绝支付车费、临时违约或者中途要求改变行程;而乘客会碰到司机绕路、部分女乘客遭到司机猥亵、司机临时加价或者拒载等取证困难,同时近一半以上的受访者表示缺乏维权能力或自我防范能力,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
二、网约车平台经营中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的问题
(一)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约车司机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关于平台究竟是何种主体却没明文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可以查询到目前几家大型网约车平台经营范围模糊不清,例如滴滴公司有汽车租赁、劳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多项,这就为平台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漏洞,当发生纠纷时,平台的利用性质逃避责任,但是网约车平台因其性质特殊,应当明确其地位与经营范围。
(二)平台相关法律关系不清晰
现存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仅承担于《合同法》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且第十八条“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项使网约平台能够在实际操作中规避或转嫁承运人责任,给了网约车平台多种操作和风险控制空间,因为实际操作中平台可以采取或挂靠、或租赁、或劳务等法律关系定义与司机乘客之间的关系,更有甚者说自己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以此来逃避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运营制度、保险条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更倾向于合同关系,这才最大程度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
(三)平台法律责任模糊
网约车平台的地位不明确和相关法律关系的不清晰间接导致了平台的责任模糊,在发生纠纷时,由谁承担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在司机乘客遭遇侵权时,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现实生活中许多网约车属于私家车,当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改变车辆性质而拒绝赔偿,《暂行办法》中也只明确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这就直接导致网约车司机和乘客这两个赔偿责任弱小的主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平台的责任应当重新定义,这样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明晰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思考
(一)明确网约车平台性质
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当是合同的主体。这种观点也较为符合现实网约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理由如下:
从网约车运营的实际情况看,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营行为的组织者,在服务过程中,平台将乘客需求与车辆进行匹配,并直接指派具体车辆提供服务,当网约车出现责任事故、侵权行为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乘客均会向网约车平台投诉,一般由网络平台负责处理。因此,网约车的本质是网络平台实施的运输服务行为,是网约车的实际管理人,运营的每个环节由网络平台进行,无法离开网约车平台。因此,应当认定网络平台为的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合同相对人。 (二)平台性质决定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有许多种,但是网约车平台既然为合同的主体,因此平台与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是应当是确立了合同关系,因为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与其直接确认交易的对象都为平台,平台也为事实上的承运人,平台通过软件发出要约作出承诺,并在约定时间实施运输行为,在运输行为结束后根据议定价格收取费用,这一流程符合客运合同的定义。并且网约车多为私家车而非平台属有,专车表面上是司机向租赁公司租借,但实际上则是有平台出面担保,用途作为运营网约车使用,因此实质上还是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建立多方责任分配制度
在事故发生之前提前规避风险是十分重要的,结合《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擔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可以利用网约车运用互联网的共享机制这一特征,通过互联网实时记录的运营数据,保险公司根据每一辆网约车的营运数据,确定其保险费率费用,从而构建网约车特有的保险理赔模式,为交通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结语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前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市场需求量巨大,在未来必定是人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甚至还有替代巡游出租车的趋势。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之下,网约车平台凭着其融合网络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可谓是互联网加的产物,深受司机和乘客的喜爱。相比传统出租车行业,网约车的发展速度与更迭速度更快,但是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及相应的政策法规还未跟上网约车的发展速度。吃喝住行,乃是涉及民生之大事,如何让出行更便利、更安全事关每一个居民的生活需求,而法之大者,利国利民,运用法律让每一个居民生活的更舒适、更安全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追求。
指导老师:陈颖
参考文献:
[1]林翠,杨尚林.“网约车”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6,09.
作者简介:
曾海飞(1994—),男,汉,本科,单位: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地位。
朱治霖(1996—),男,汉,本科,单位: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地位。
关键词:网约车运营平台;网约车纠纷;法律责任
一、网约车经营市场现状调查
自2010年易到用车在北京成立,率先推出“专车”服务之后,网约车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先后上线“快的”、“滴滴”等各种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发展迅速。2014年2月,Uber进入中国,自此网约车运营平台数量达到顶峰。当然在这一片繁华的背后也存在着众多问题。
(一)涉及对象众多、地域广泛
网约车使用者多是对新事物有着较强接受能力的中青年人。调查发现网约车司机年龄大多在25~50岁之间(约占77%),主要两种类型:一是专职司机,以此为主业,相对于传统出租车,平台无须交份子钱且补贴较高,有一定吸引力。二是兼职司机,以赚外快、跑着玩为主。乘客方面,20~35岁人群占比相对突出,调查得知多是出于尝鲜而使用网约车,加之前期补贴力度大,培养了使用习惯。在性别比例之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造成该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安全问题,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安全隐患预防体制,因此运营过程中遇见突发事件时,在心理素質和身体力量方面女性处于劣势。
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在我们调查使用网约车的城市分布情况时,主要参考各大网约车平台的官方数据,通过数据我们了解到,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通常多分布在一、二线城市,例如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城市由于网约车发展较早,在网约车的数量和范围上都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同时运管所、交管所等部门对于网约车市场的监管也比较重视。而在三四线城市,因起步晚、规模小,网约车还在面临着市场开拓问题。了解不同城市地区网约车发展的情况,可以更准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从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责任标准。
(二)平台类型众多、运营模式繁多
现阶段在市场份额上滴滴约占70%以上,易到首汽曹操和地方性网约车平台合计占比不到30%,通过调查网约车平台官方数据,我们了解到目前网约车市场上以快车为主,顺风车和专车其次,而拼车模式由于耗时耗力因此份额最小。由于快车模式对象单一更受司机欢迎,顺风车因等待时间过长、风险较大,司机较少采取。
不同的运营模式之下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例如快车更类似于巡游出租车,属于合同类型;而专车通常所属租赁公司或网约车平台,属于租赁类型;顺风车则更倾向于私人之间的自由贸易,平台只是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因此如果以运营模式规定平台的责任可能太过繁杂,我们更需要明确网约车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所处的法律关系是解决网约车纠纷及其责任的最佳途径。
(三)纠纷事件众多,利益涉及范围广
在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纠纷主要以生命健康权、财产性权利、违背自由意志权利、人格尊严权四大类为主,其中财产性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占比约60%左右。在日常乘车中,网约车行业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很多司机碰到乘客恶意差评、拒绝支付车费、临时违约或者中途要求改变行程;而乘客会碰到司机绕路、部分女乘客遭到司机猥亵、司机临时加价或者拒载等取证困难,同时近一半以上的受访者表示缺乏维权能力或自我防范能力,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
二、网约车平台经营中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的问题
(一)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约车司机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关于平台究竟是何种主体却没明文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可以查询到目前几家大型网约车平台经营范围模糊不清,例如滴滴公司有汽车租赁、劳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多项,这就为平台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漏洞,当发生纠纷时,平台的利用性质逃避责任,但是网约车平台因其性质特殊,应当明确其地位与经营范围。
(二)平台相关法律关系不清晰
现存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仅承担于《合同法》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且第十八条“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项使网约平台能够在实际操作中规避或转嫁承运人责任,给了网约车平台多种操作和风险控制空间,因为实际操作中平台可以采取或挂靠、或租赁、或劳务等法律关系定义与司机乘客之间的关系,更有甚者说自己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以此来逃避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运营制度、保险条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更倾向于合同关系,这才最大程度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
(三)平台法律责任模糊
网约车平台的地位不明确和相关法律关系的不清晰间接导致了平台的责任模糊,在发生纠纷时,由谁承担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在司机乘客遭遇侵权时,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现实生活中许多网约车属于私家车,当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改变车辆性质而拒绝赔偿,《暂行办法》中也只明确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这就直接导致网约车司机和乘客这两个赔偿责任弱小的主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平台的责任应当重新定义,这样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明晰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思考
(一)明确网约车平台性质
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当是合同的主体。这种观点也较为符合现实网约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理由如下:
从网约车运营的实际情况看,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营行为的组织者,在服务过程中,平台将乘客需求与车辆进行匹配,并直接指派具体车辆提供服务,当网约车出现责任事故、侵权行为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乘客均会向网约车平台投诉,一般由网络平台负责处理。因此,网约车的本质是网络平台实施的运输服务行为,是网约车的实际管理人,运营的每个环节由网络平台进行,无法离开网约车平台。因此,应当认定网络平台为的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合同相对人。 (二)平台性质决定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有许多种,但是网约车平台既然为合同的主体,因此平台与司机乘客的法律关系是应当是确立了合同关系,因为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与其直接确认交易的对象都为平台,平台也为事实上的承运人,平台通过软件发出要约作出承诺,并在约定时间实施运输行为,在运输行为结束后根据议定价格收取费用,这一流程符合客运合同的定义。并且网约车多为私家车而非平台属有,专车表面上是司机向租赁公司租借,但实际上则是有平台出面担保,用途作为运营网约车使用,因此实质上还是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建立多方责任分配制度
在事故发生之前提前规避风险是十分重要的,结合《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擔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可以利用网约车运用互联网的共享机制这一特征,通过互联网实时记录的运营数据,保险公司根据每一辆网约车的营运数据,确定其保险费率费用,从而构建网约车特有的保险理赔模式,为交通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结语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前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市场需求量巨大,在未来必定是人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甚至还有替代巡游出租车的趋势。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之下,网约车平台凭着其融合网络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可谓是互联网加的产物,深受司机和乘客的喜爱。相比传统出租车行业,网约车的发展速度与更迭速度更快,但是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及相应的政策法规还未跟上网约车的发展速度。吃喝住行,乃是涉及民生之大事,如何让出行更便利、更安全事关每一个居民的生活需求,而法之大者,利国利民,运用法律让每一个居民生活的更舒适、更安全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追求。
指导老师:陈颖
参考文献:
[1]林翠,杨尚林.“网约车”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6,09.
作者简介:
曾海飞(1994—),男,汉,本科,单位: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地位。
朱治霖(1996—),男,汉,本科,单位: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