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修改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glin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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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施行多年来的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从而更主动、全面地实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也即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为此,本文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举证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4-01
  
  一、加强对原告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并未直接使用过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现行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如下特点:其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以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其二,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其三,行政机关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不主动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但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强调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非排除原告举证的责任,作为原告,在诉讼中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不仅不应受到限制,而且,应得到法律保障。在行政诉讼法上规定原告人的举证责任,不仅是完成行政诉讼任务的客观需要,而且也与原告人本身的主客观条件相符。
  对于原告如何举证,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公民法律素质较低,缺乏举证方面的知识,不知道怎样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理由进行举证。因此,应建立对原告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制度,告知原告如何就其主张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所谓举证时效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举证方为有效,超过期限举证,法院可不予采纳,与不举证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举证时效, 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审限,防止当事人无期限拖延举证,提高办案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经济原则以及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三、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正确处理法院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个主要来源,原告和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一味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忽视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势必影响到证据的全面收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补充证据;二是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做到正确、适当地掌握这两种权利,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以当事人充分履行举证为前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强调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其目的在于指出法院调查取证应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前提,不要包办代替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二,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如证言比较含糊,物证不够完整等。
  第三,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公证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虽然都是国家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它们是有差异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不同。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由于职能的分工,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时处于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公断人”的地位,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求客观、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既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就偏向行政机关一方,也不能因原告处于被管理人地位而袒护原告一方。
  3.如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是无条件地采纳接受行政机关的证据事实,就不可能解除人们对法院判决的怀疑心理,从而影响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四、为了迅速及时地调取证据,保证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收集和调查行政诉讼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2.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所谓客观,就是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带有任何先入为主的主观想象或推断。所谓全面,就是只要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都要收集,不能轻信任何一方。
  3.收集证据必须及时。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及时地找到了解案情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对需要勘验的物品、现场,应及时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勘验,否则,由于时过境迁,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的因素会使必要的证据发生灭失,从而给收集和调查证据带来困难。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仔细。证据是用来查明和确定案情的, 要收集和调查必要的证据,必须深入仔细,首先要认真研究全部案卷,尽可能发现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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