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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物价管理有关,摘录如下: 第三条国家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经营社会急需的行业。对于经营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社会急需行业而确有困难的,国家可以在贷款、价格、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在技术上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