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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个统一”内涵丰富,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四个统一”,处理好四个关系,就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切实转变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宽松发展环境条件。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以人为本,自觉做到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切实转变“管”字当头的强势执法思想,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
一、“人性化执法”的提出
在长期执法中,由于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否定管理对象的主体性地位。以冷、硬、横、推、拖、管、卡、压等手段和方式对待管理对象。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万能,事无巨细皆由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权力经济,从而出现了公权的扩大化和强势状态,使私权被弱化。权利主体应有的自主性逐步萎缩。加之工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人才进入工商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很少。于是。强势执法理念的影响在工商行政管理中至今还存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摒弃“管”字当头的强势执法思想,代之以“人性化执法”的管理理念。
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地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不断增强创新和提升管理理念,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往简单、刻板的执法方式和手段已经不适合于当今社会。现代管理以人为本,强制性转变为人文管理,管制型管理转向导向型管理。为此,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现从“管制型执法”到“管理服务型执法”的转变。强化服务理念,构建人性化监管体系,就是要体现行政执法部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现代公共管理艺术,在严格的制度化管理中引入人性化管理,在机械的程序化管理中溶入应变式管理。
二、“人性化执法”的内容与要求
摒弃“管”字当头的强势执法思想,树立“人性化执法”观念,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维护其权利,顾及其感受。在刚性执法中坚持柔性说理,做到以理服人,施法育人,对违法者不能因其违法而漠视、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在执法中体现民主、合理的要求,体现服务型工商管理的人文精神。在执法办案中,案件处罚前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在真诚的气氛中进行沟通与交流,通过宣讲法律,阐明其社会危害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寻求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结合点。着力预防和化解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从而实现和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为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化解执法矛盾,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今年6月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工商所所长述职述廉活动。通过“公开报告、当面提问、现场解答、民主测评、当场公布”这种全新的形式,面对面地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测评,自觉接受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一举措不仅在社会上起到一种良好的宣传效果,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增强工商干部的自我约束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也体现了平等,展示了和谐。
三、“人性化执法”的健康发展
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统一体,市场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始终处于矛盾之中。因此,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掌握尺度至关重要。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更不是执法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拿原则做交易,牺牲法律尊严,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人性化执法中,执法者可以在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方面进行创新和发挥,但必须遵守一个底线,即人性化执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性化执法必定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在执法中,“罚不当罚”是错误的,“当罚不罚”同样是不正确的。假如滥用人文关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这样的执法就是人性化执法的异化,就是非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平等执法。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甲是亲朋就少罚或不罚,乙没有关系就严惩不怠,就同一个违法事实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这也是与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
“人性化执法”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更为重要的是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执法者必须是一支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人性化执法”作为一项新的工作理念,需要及时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把握其特点,探索其方法,最大限度的提升监管效能,高效高质的完成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人性化执法”的提出
在长期执法中,由于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否定管理对象的主体性地位。以冷、硬、横、推、拖、管、卡、压等手段和方式对待管理对象。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万能,事无巨细皆由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权力经济,从而出现了公权的扩大化和强势状态,使私权被弱化。权利主体应有的自主性逐步萎缩。加之工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人才进入工商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很少。于是。强势执法理念的影响在工商行政管理中至今还存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摒弃“管”字当头的强势执法思想,代之以“人性化执法”的管理理念。
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地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不断增强创新和提升管理理念,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往简单、刻板的执法方式和手段已经不适合于当今社会。现代管理以人为本,强制性转变为人文管理,管制型管理转向导向型管理。为此,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现从“管制型执法”到“管理服务型执法”的转变。强化服务理念,构建人性化监管体系,就是要体现行政执法部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现代公共管理艺术,在严格的制度化管理中引入人性化管理,在机械的程序化管理中溶入应变式管理。
二、“人性化执法”的内容与要求
摒弃“管”字当头的强势执法思想,树立“人性化执法”观念,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维护其权利,顾及其感受。在刚性执法中坚持柔性说理,做到以理服人,施法育人,对违法者不能因其违法而漠视、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在执法中体现民主、合理的要求,体现服务型工商管理的人文精神。在执法办案中,案件处罚前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在真诚的气氛中进行沟通与交流,通过宣讲法律,阐明其社会危害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寻求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结合点。着力预防和化解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从而实现和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为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化解执法矛盾,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今年6月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工商所所长述职述廉活动。通过“公开报告、当面提问、现场解答、民主测评、当场公布”这种全新的形式,面对面地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测评,自觉接受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一举措不仅在社会上起到一种良好的宣传效果,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增强工商干部的自我约束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也体现了平等,展示了和谐。
三、“人性化执法”的健康发展
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统一体,市场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始终处于矛盾之中。因此,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掌握尺度至关重要。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更不是执法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拿原则做交易,牺牲法律尊严,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人性化执法中,执法者可以在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方面进行创新和发挥,但必须遵守一个底线,即人性化执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性化执法必定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在执法中,“罚不当罚”是错误的,“当罚不罚”同样是不正确的。假如滥用人文关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这样的执法就是人性化执法的异化,就是非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平等执法。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甲是亲朋就少罚或不罚,乙没有关系就严惩不怠,就同一个违法事实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这也是与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
“人性化执法”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更为重要的是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执法者必须是一支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人性化执法”作为一项新的工作理念,需要及时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把握其特点,探索其方法,最大限度的提升监管效能,高效高质的完成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